Tang Kwai Choy 訴 Qi Jong Machinery & Leasing Co.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426/200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uly 2001.
2. 根據申請人的案情,他在1996年8月購入一部挖泥機。在同年的11月,申請人加入答辯人的公司成為僱員。根據雙方的協議,申請人把他所購入的挖泥機注入答辯人的公司內,而答辯人則承諾為申請人繳付購買機器時分期付款的款項。加入答辯人後,申請人主要在石澳的地盤擔任主管的工作,而他每月可得到25,000元的薪金。約在1998年4月,申請人答允答辯人的要求,在同年5月1日「轉制」成為「長散」的工人。根據有關的安排,申請人每日可得到日薪850元,而答辯人則承諾申請人每月至少可得到26天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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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00042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區院僱員補償訴訟2000年第426號
主審法官:陸啟康法官 日期:2001年7月26日 時間:下午4時31分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是一宗涉及工傷賠償的案件。 申請人的案情 2.根據申請人的案情,他在1996年8月購入一部挖泥機。在同年的11月,申請人加入答辯人的公司成為僱員。根據雙方的協議,申請人把他所購入的挖泥機注入答辯人的公司內,而答辯人則承諾為申請人繳付購買機器時分期付款的款項。加入答辯人後,申請人主要在石澳的地盤擔任主管的工作,而他每月可得到25,000元的薪金。約在1998年4月,申請人答允答辯人的要求,在同年5月1日「轉制」成為「長散」的工人。根據有關的安排,申請人每日可得到日薪850元,而答辯人則承諾申請人每月至少可得到26天的工資。 3.1998年5月16日,申請人被答辯人派往屯門52地段第三期的地盤工作。其後在5月27日,申請人在操作挖泥機時發生意外,導致左腳嚴重受傷。申請人在醫院昏迷了13天,而他的左腳亦需要切除。 4.答辯人公司的負責人鄧氏兄弟是申請人的堂兄弟。在申請人留醫期間,答辯人的鄧氏兄弟曾經到醫院探望申請人,並多番安慰申請人的妻子。 5.在醫院甦醒後,答辯人的職員黃漢宏先生曾經探望申請人。他向申請人表示會照顧他,並協助他追討工傷的保險賠償。他並要求申請人簽署一份離職書,表示他早在1998年5月1日已經離開答辯人公司。根據申請人的證供,他知道他當時曾經簽署了這份離職書及其他的一些文件。 6.出院後,答辯人的鄧志堅先生向申請人要求他把部分的工傷賠償保險金分攤給答辯人。申請人拒絕有關的要求,而雙方亦因此而交惡。 答辯人的案情 7.答辯人並不同意申請人的案情。根據答辯人董事鄧志堅先生的證供,申請人同意在1996年11月開始與答辯人一起經營地盤及挖泥機有關的業務。申請人成為答辯人的僱員,而他每月可得到25,000元的薪金。倘若所經營的業務有盈利,申請人亦可得到花紅。因為申請人是答辯人鄧氏兄弟的親戚,因此申請人在答辯人公司並非一般普通的僱員,而申請人的挖泥機亦是屬於申請人本人所擁有。 8.申請人一直是在石澳的地盤擔任主管的工作。在1998年4月,申請人與地盤的大判承造商發生糾紛,因此申請人簽署離職書,表明他在1998年5月1日離職。離職後,申請人亦拿走他所擁有的挖泥機。 9.意外當日,答辯人沒有任何工程在屯門的地盤進行。申請人是以自僱的形式在該地盤工作,而他所操作的挖泥機亦是他自己所拿走的那一部。意外發生後,答辯人的鄧氏兄弟曾經到醫院探望申請人。為了協助申請人的妻子,鄧志堅先生以私人的名義從榮志公司(答辯人的母公司)拿取數筆款項借貸給申請人,而申請人亦有簽署有關的借貸協議作實。 10.因為申請人不是答辯人的僱員,答辯人沒有在意外後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報勞工保險。可是為了協助申請人從地盤大判承造商的保險公司中取得勞工賠償,鄧志堅先生曾經致函僱員補償科,承認申請人在意外時是他的僱員,可是這並非事實。 11.在1999年8月,答辯人以70,000元向申請人購買了他的挖泥機。 12.在1999年9月至10月期間,鄧志堅先生與答辯人的第三名證人(律師行的職員黎永泉先生),曾經與申請人及其妻子討論工傷賠償的問題。在那次會面中,申請人在各人面前承認他在意外時是自僱人士。取得黎先生的意見後,鄧先生認為不應該再向大判的保險公司欺騙申請人是答辯人的僱員,所以鄧先生拒絕繼續協助申請人,而他們的關係亦變得惡劣。 案情及證供的分析 13.在審訊時,本席有機會觀察各證人在作供時的態度及舉止。詳細考慮過與訟雙方的證供後,本席認為申請人的案情完全不合常理。假如申請人所講的是事實,答辯人在他留院及昏迷期間已經策劃了一個非常惡毒的計劃。答辯人首先說服申請人簽了一份不真確的離職書及借貸文件,並在其後使用離職書威脅申請人把部分的工傷賠償保險金分攤給答辯人。可是根據與訟雙方同意的證供,申請人與答辯人當時的關係尚算良好。申請人與答辯人的負責人有親戚的關係,而答辯人的鄧氏兄弟亦在意外後多番安慰申請人的妻子。基於這些客觀的因素,本席不相信答辯人的鄧氏兄弟會如此惡毒,使用申請人所簽署的離職書陷害申請人。 14.再者,即使答辯人設計了這個計劃,為甚麼申請人會簽署這份離職書呢?既然答辯人答允申請人會協助他追討工傷賠償,為甚麼答辯人會要求申請人簽署文件,承認他在意外發生前已經離職?根據申請人自己的證供,他清楚在醫院時曾經簽署了這份離職書,可是為甚麼他要這樣做呢?這確實令本席費解。 15.本席亦有其他的理由懷疑申請人及其妻子證供的可信性。根據申請人自己的證供,他在入職時把他的挖泥機註入答辯人的公司內。除了答辯人承諾會為申請人繳付買機的分期付款款項外,雙方沒有討論其他的條件。可是根據申請人的說法,鄧志堅先生可謂無恥之極,即使堂兄受傷後,他竟向其保險金打主意。既然如此,為甚麼答辯人會如此慷慨,在1999年8月給予申請人70,000元購買申請人的挖泥機呢?假如鄧志堅先生如申請人所說的那麼無恥,本席不相信答辯人會如此慷慨。 16.再者,答辯人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即使其他的員工受傷,答辯人亦會為他們向保險公司報告及申請賠償。在本案中,受傷的人是答辯人鄧氏兄弟的親戚,為甚麼答辯人不為他申報保險呢?本席認為理由只有一個,事實是申請人在案發前已經離職。 17.根據本席的觀察,申請人在作供時亦多番隱瞞重要的事實。首先,他沒有主動交代5月1日所謂「轉制」的安排,而他亦沒有在主問時坦白交代他在4月時曾經與地盤大判承造商發生糾紛。這些顯然是重要的證供,因為這可以解釋申請人離職的原因,可是申請人只是在多番追問後,才把這些重要的事實告知法庭。因此,本席有理由相信他的證供不是事實。 18.在申請人的妻子作供時,她曾經衝口而出,指申請人因為打工不愉快而「走咗出嚟」。本席相信這並非無心之失,而這亦不只表示申請人離開地盤那麼簡單。本席相信申請人因為與大判承造商發生糾紛,而離開答辯人獨自經營。最後,本席認為申請人所謂「轉制」的安排古怪。倘若答辯人希望減低工資,它大可與申請人商討減低工資,而毋須採納所謂「轉制」的安排。這些疑點使本席相信申請人及其妻子的證供不是事實。 19.相反,本席接納所有答辯人的證人乃誠實及可靠的證人。即使答辯人第二及第三名證人是答辯人的僱員及所僱用律師樓的職員,本席亦不相信他們會編造證供來陷害申請人。因此,本席接納他們的證供屬實情。 20.再者,本席認為鄧志堅先生的證供合乎情理。申請人是他的堂兄,及在意外中受了嚴重的傷害。在此情況下,即使申請人不再是他的僱員,他亦會希望為申請人做點事情,使他得到一些賠償。在本案中,最有可能便是要求屯門地盤的大判承造商的保險公司賠償,但是申請人首先必須證明他是僱員,而不是自僱人士。為了幫助申請人,答辯人便致函僱員補償科表示申請人是他的僱員,及把給予申請人的貸款以每月工傷薪金的方式發放,好讓使別人相信申請人還是它的僱員。這樣的做法完全是不恰當的,及可能構成刑事的罪行,可是鄧志堅先生在庭上坦白承認這是他的錯失,而本席亦接納此乃實情。 21.在陳詞中,代表原告人的盧大律師向法庭指出,因為答辯人在地盤中沒有任何的工程,即使答辯人承認申請人是他的僱員,申請人亦不可向大判承造商的保險公司索償。可是在本案中,一般租機的事務是由申請人自己負責,而租機的安排亦沒有任何書面的合約作實。在此情況下,假如答辯人承認申請人當時是他的僱員,申請人便可以向大判保險公司指他當時是以答辯人僱員的身分承接工程,而大判承造商的保險公司亦可能因此而需要賠償。最終,鄧志堅先生不是一名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士,假如他相信他所做的東西會協助申請人得到賠償,他便會協助申請人。因此,本席認為鄧志堅先生的證供可信。 22.在盤問中,鄧志堅先生表示,申請人有機會在意外後才簽署離職書。可是他並不是準備有關文件的人,因此本席認為答辯人的第二證人在這方面的證供較為準確。再者,根據本席的觀察,鄧志堅先生並不是一名很精明的人,否則他很容易否認離職信是在意外後才簽署的,可是他並沒有這樣做。倘若他真是申請人所講的那麼無恥及精明,本席相信他會在作供時堅稱申請人在意外前已經簽署離職書。可是有關的文件不是他自己處理,而他在庭上亦給了一個中肯的答案,因此本席接納他乃誠實及可靠的證人。 23.在陳詞中,盧大律師亦向法庭表指出,申請人在意外後昏迷了13天,因此他沒有可能簽署6月8日的借貸協議書。可是這份文件不一定在該日簽署,所以本席並不認為這個問題會影響鄧志堅先生證供的可信性。再者,本席亦相信文件夾B內第8及9頁的發票是申請人自己本人或黃漢宏先生所準備的,目的是希望別人相信申請人在意外時仍是答辯人的職員,本席認為這些證供對申請人的案情沒有任何的幫助。 24.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接納答辯人的案情屬實,並裁定申請人在意外時並非答辯人的僱員,而申請人的索償亦因此而被撤銷。 (法官與雙方律師商討訟費事宜)
出席人士: Mr Anthony Lo,由Leung, Chan, Pang 律師行延聘,代表申請人 Mr Stanley Siu 由K.Y. Lo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