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戴海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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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在2025年8月12日提交破產呈請書,要求法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在考慮過債務人於2025年12月8日及於2026年3月12日存檔的二份非宗教式誓詞、呈請人於2026年3月9日存檔的回覆誓詞,以及雙方於庭上的陳詞後,本席對債務人作出一貫破產令。以下為本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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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6209/2025 [2026] HKCFI 17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5年第62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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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呈請人在2025年8月12日提交破產呈請書,要求法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在考慮過債務人於2025年12月8日及於2026年3月12日存檔的二份非宗教式誓詞、呈請人於2026年3月9日存檔的回覆誓詞,以及雙方於庭上的陳詞後,本席對債務人作出一貫破產令。以下為本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的理由。 2.本案的呈請債項源自呈請人與債務人於2024年3 月5日簽署的《欠款分期還款協議書》「協議書」。協議書清楚列明雙方的身份資料,並在序言記載如下:
3.雙方均不爭議協議書為彼等所簽署,亦不爭議其表面上的有效性。 4.協議書把整體應還款項訂為港幣597,000元,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港幣297,000元,按還款表由2024年2月20日起分24期償還;首三期各為港幣15,000元,其後各期為港幣12,000元,至2026年1月20日為止。第二部分為港幣300,000元,列明在債務人收到保險賠償後即時清還;協議書並記載債務人表示公證行作實大約在2024年年中會收到該筆保險賠償。此外,協議書亦訂明,如債務人逾期未還借款,需支付逾期利息每月港幣2,000元。 5.呈請人於2025年6月11日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債務人於21日內清還港幣432,000元 「該債項」。呈請人律師行的職員於同日晚上到債務人位於青衣長宏邨的地址(即債務人在協議書上所列的地址) 「該地址」,嘗試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應門女士表示她是債務人的母親,並稱債務人已不再居於該處且不會回來。其後,該職員把法定要求償債書放入該地址的信箱,並把有關文件經WhatsApp送往債務人的電話號碼。[1] 其後,呈請人申請存檔呈請書的許可,並於2025年8月12日存檔呈請書。 6.呈請人在提交呈請書後,曾多次嘗試安排親身送達。2025年8月20日,呈請人律師行的職員前往該地址送達呈請書,但未能成功。其後呈請人於2025年8月26日及2025年9月10日兩度以郵遞及WhatsApp向債務人發信,夾附呈請書副本,並邀請債務人於指定日期到呈請人律師行接收送達,但債務人並無赴約。最終,何展鵬聆案官於2025年10月21日頒令批准以替代方式送達,包括刊登中文報章公告、以平郵寄往該地址,以及以WhatsApp把蓋印副本送往債務人的電話號碼;該命令亦把上述送達方式視為對債務人的妥為送達。呈請人其後按命令於2025年11月13日以郵遞及WhatsApp送達呈請書及命令的蓋印副本,並於2025年11月14日再以郵遞及WhatsApp通知債務人聆訊押後日期。 7.雙方對於該債項的背景沒有爭議。呈請人與債務人曾為情侶,約於2020年末至2023年交往。 8.呈請人指,在交往期間,由於債務人從事運輸物流工作,收入不穩定,當需要現金或流動資金時,例如租金、罰款、買車、傢俬及保險等,多由呈請人先行墊付,而債務人則在手頭寬裕時償還;自2021年6月開始同居後,雙方亦協定債務人每月應支付港幣4,000元作生活費幫補。呈請人一直以Excel記錄雙方金錢往來,該Excel 總表及相關流水、收據和月結單,顯示在簽署協議書前,呈請人共向債務人墊付港幣970,601元,而債務人於2021年1月初至2023年12月尾合共還款港幣451,020元。 9.關係破裂後,債務人曾承諾在2024年2月8日前向呈請人償還港幣520,000元,但最終沒有履行。翌日,即2024年2月9日,債務人經WhatsApp自行提出分期還款方案,表示 “總還款588000 每月1號還12000 遲還罰2000”。其後,雙方就還款安排繼續商討。尤其在2024年2月10日至11日的 WhatsApp 對話中,當呈請人問及若提早一次過清還利息如何計算時,債務人回覆 “提早還計52萬?”,而呈請人則答“咁要睇你提早幾多啦,利都要計”。 10.到了2024年3月5日,雙方把有關安排整理成書面協議書,並由雙方簽署。 11.協議書簽署後,債務人明顯知道需要履行還款責任。於2024年3月7日的WhatsApp對話可見,呈請人問及債務人是否有可能在某月未能如期還款時,債務人回覆 “試左先 果個月真係困難我早啲講 下個月補返差額 可以嗎?”。到了2025年3月21日,債務人仍曾向呈請人轉帳港幣14,000元。債務人在協議書簽署後一直按協議還款,直至2025年3月為止。 12.債務人反對本呈請的理由大致可歸納為四點。第一,他聲稱協議書所載港幣520,000元的本金來源不清楚,他實際只承認約港幣326,000元的 “車輛款項”。第二,他主張自己過往已作出的還款,尤其是2021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2日的港幣207,600元,以及2024年2月至2025年3月的港幣165,000元,足以清還所有欠款。第三,他稱協議書是在呈請人的電話轟炸、威嚇以及其自身身心狀況不佳下簽署。第四,他說雙方曾有口頭前提,規定呈請人不得騷擾或聯絡其現時女友、女友前夫及家人,而呈請人在2025年3月尾聯絡其女友前夫,令協議書即時失效。[2] 13.破產程序並非用以審訊複雜或具有實質爭議的民事訴訟。債務人需要就呈請債項提出真誠及有實質根據的爭議,若所謂爭議只屬空泛指稱、事後改口,或與當時文件明顯不符,均不足以構成對債項存在實質爭議。 14.本席認為,債務人提出關於協議書所載債項的來源的爭議並不成立。協議書清楚記載債務人向呈請人借得港幣520,000元,並承認其未能在2024年2月8日如期清還該款。 15.合約不容反悔(contractual estoppel) 相關法律原則在 Re Eli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2026] HKCFI 465 §36可見。簡單而言,在合約不容反悔的原則下,簽約各方均不能就合約上訂明的事實基礎 (state of affairs) 作出爭議。該法律原則在終審法院於 Ng Yuk Pui Kelly v Ng Lai Ling Winnie (2021) 24 HKCFAR 401, §§25-27 已有明確的解釋:
16.在合約不容反悔原則下,債務人不能爭議他向呈請人借得港幣520,000元的事實。因此, 本席不會考慮債務人指稱沒有欠呈請人520,000萬元的指稱。 17.即使法庭需要考慮債務人指稱沒有欠呈請人520,000萬的爭議,債務人所謂對金額 “不清楚” 或 “沒有留意”,顯然並非事實。事實上,從債務人在簽署協議書前與呈請人的WhatsApp的對答內容可見,債務人不但知道自己欠款,還主動提出總還款額、每月還款額及逾期還款的附加款項;其後更以 “52萬” 作為提早一次過清還時的討論基礎。 18.債務人在第二份誓詞中進一步指稱,2023年7月時的WhatsApp群組顯示他當時只欠呈請人母親港幣200,000 元及一項銀行貸款港幣126,000元,故總數僅為港幣326,000 元;呈請人的收入及經濟狀況不足以支持她其後所聲稱的墊付款項。[5] 然而,這些說法與該債項無關。即使債務人在較早時候只承認較低數額,到了2024年2月至3月,雙方已透過書面協議書,把當時尚未清還的款項基礎定為港幣520,000元。債務人完全未能提出任何證據,去解釋為何他當時主動以港幣520,000元為基礎提出還款方案。 19.關於債務人所依賴的還款,本席亦認為不足以構成實質爭議。債務人把自己所稱於2021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間支付的港幣207,600元,與2024年2月至2025年3月根據協議書支付的港幣165,000元相加,得出港幣372,600元,繼而主張自己早已清還所有欠款。呈請人的回覆誓詞已詳細解釋,並且把債務人的紀錄與呈請人記錄雙方金錢往來的Excel紀錄及相關流水、月結單和收據逐項比對後,證明上述港幣207,600元已全部反映在債務人於協議書簽署前合共支付的港幣451,020元之內。換言之,該港幣207,600元並非協議書之外的新增還款,而是早已被計入和扣除的舊還款。 20.至於債務人在2024年2月至2025年3月根據協議書作出的港幣165,000元還款,呈請人完全接納,並已從協議書整體港幣597,000元的應償款項中扣減。正因如此,法定要求償債書及呈請書所列明的該債項是港幣432,000元,而不是港幣597,000元。 21.債務人聲稱的脅迫及所謂口頭前提,缺乏任何可被信納的證據支持,亦與客觀事實不符。從2024年2月8日的WhatsApp記錄顯示,當債務人未能依約在當日還款時,呈請人的訊息是追問如何解決問題,並指 “咁不如搵個解決方法?唔好唔覆機啦”。該等內容顯示的是催促處理債務,與債務人指稱的脅迫完全不符。其後,債務人不但主動提出分期方案,還在簽約後於2024年3月7日與呈請人討論如有個別月份真的困難,可否下月補回差額。這些都與一個在受脅迫下簽約而一開始便不接受合約的人士的行為並不相符。 22.若債務人真的有提出所謂 “不得騷擾或聯絡指定人士” 的前提,他理應要求把該前提寫入協議書。然而,協議書及雙方在WhatsApp的通信記錄 (無論在簽署協議書之前或之後) 完全沒有提及所謂的前提。債務人現時的指稱,明顯是為了反對破產呈請而捏造出來的說法。再者,債務人所提交有關情緒病的醫療紀錄,最新一份亦只是2023年3月18日的文件,距離2024年3月5日簽署協議書相隔接近一年。完全不能證明債務人指稱他在簽約當日欠缺理解能力,更不能證明他在當時處於受不當影響或脅迫的狀態。 23.由於所謂的前提並不存在,因此, 債務人不能以呈請人於2025年3月尾聯絡其現時女友前夫為由,主張協議書即時失效。 24.就數額而言,協議書第一部分為港幣297,000元。扣除債務人其後已支付的港幣165,000元後,尚餘港幣132,000元。第二部分則為港幣300,000元。兩部分合計,正是該債項。 25.綜合上述,本席認為債務人提出的各項反對理由均不足以構成對該債項有真誠或有實質根據的爭議。相反,協議書、簽約前後的WhatsApp記錄、付款紀錄,以及債務人自己的付款行為,均一致指向同一結論:債務人確實欠下呈請書所列的港幣432,000元,而該債項至今仍未償還。 26.在2026年3月16日的聆訊中,本席詢問債務人,他會否償還該債項,並能在何時全數清還。債務人明確表示他不會償還。 27.由於債務人沒有遵從法定要求償債書償還該債項,依據《破產條例》第6A(1)(a)條,債務人已被視為無能力償付債務。由於債務人在庭上清楚表明不會償還該債項,本席認為有足夠理據頒下慣常破產令。
呈請人:由翟氏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轉聘雷鈞霆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産管理署署長:由破産管理署梁慧嬈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