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124/2002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答辯人是一商舖業主,有一段時期對其商舖所在的商場管理有所不满,所以拒交其間有關管理費用。首先,管理不善,不是答辯理由。管理費的徵收,款額的釐定由 公契 和 建築物管理條例 作出規範,两者都不是把管理公司的表現和應交管理費掛鈎,也沒有賦予答辯人作為業主能以管理不善為理由,拒交全部或部份管理費。答辯人若因商場管理不善導致其有所損失,可追究責任,若是申請人的責任,所損失金額,或可以作抵消所欠管理費。但答辯人不是尋求此項濟助,以其損失抵消管理費,更沒有提出證據說明損失若干、或指出所受損失是管理不善所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