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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申請由王文金先生提出,他要求加入本訴訟作為第三者,然後再提出申請,撤銷法庭在1996年9月12日所作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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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3068/1996 HCMP 3068/19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1996年第306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3年1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月8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這個申請由王文金先生提出,他要求加入本訴訟作為第三者,然後再提出申請,撤銷法庭在1996年9月12日所作出的命令。 2.在處理這個申請之前,本席首先交代這訴訟的起因及背景。 3.訴訟的原告人,是王志堅先生,涉及的公司為協泰成地產有限公司(簡稱“公司”)。訴訟在1996年9月9日,以原訴傳票提出。王志堅先生要求法庭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 第114B條,准許公司召開特別股東會議,以便通過議決,委任他兒子Steve Wang Ching Ming作為公司的董事,並且增加公司的股本,及把增加的股本配給Steve Wang Ching Ming。 4.據王志堅先生的支持誓章所稱,他收到公司註册處的通知,說公司在過去的4年間,沒有向公司註册處呈交週年申報表,如果公司沒有在1996年9月26日呈交所需的資料及文件,公司註册處將會撤銷公司的註册。王志堅先生指稱,他嘗試與公司的其他董事及股東,包括王文金先生接觸,但沒有成功。於1996年5月及1996年8月,他召開了董事會議及股東特別會議,但因為其他的董事及股東都沒有出席,故此會議不能舉行。原訴傳票在1996年9月10日送達公司的註册地址。 5.在1996年9月12日的聆訊,公司並沒有出席,法庭批准了王志堅先生的申請,准許公司召開特別股東會議。這命令在1996年9月19日送達公司的註册地址。據法庭存檔的文件顯示,在1998年6月12日,王文金先生曾向法庭遞交了一份“請求書”,要求法庭撤銷在1996年9月12日所作出的命令。王先生似乎沒有向法庭申請聆訊的日期,故此,他的“請求書”沒有被處理。2002年12月3日,王文金先生發出了傳票,要求加入訴訟作為第三者,然後申請撤銷1996年9月的命令,這就是本席今天要處理的申請。 6.在處理這項申請,本席已考慮過王文金先生在2002年12月3日所遞交的誓章及“申索狀”,和他向法庭呈交的文件證據。本庭也考慮了王志堅先生的代表律師,在2003年1月6日所作出的反對誓章。在聽取王文金先生的陳述期間,本席已數次向他解釋,他這次的申請是完全不合符程序的,並且建議他應該先尋求法律意見,以正確的程序,提出他打算提出的申請或申索。 7.本席認為王文金先生這項申不能被接納,原因有以下數點:
8.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拒絕王文金先生的申請。至於申請的訟費,本席判令王文金先生應支付王志堅先生的訟費,雙方對訟費的金額如有爭議,將交由聆案官評定。
申請人:王文金先生,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黎錦文、李孟華律師行轉聘馮德堅大律師代表 上訴被駁回: 請參閱HCMP1910/2003 日期: 2003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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