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勝健

Case No.HCMA 43/2025[2026] HKCFI 11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3/2025

[2026] HKCFI 11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4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4年第27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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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譚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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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
聆訊日期: 2026年1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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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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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傳票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罰款港幣2,500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1]

2.控罪指上訴人於2024年7月12日下午8時15分於分域碼頭街 (東行) 與港灣道 (東行) 迴旋處 (「迴旋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VT5957之的士(「的士」)。

3.控方傳召了四名證人,即案發時駕駛一輛展示登記號碼YZ4154的私家車(「私家車」)的司機陳啟明先生(「控方第一證人」);案發時駕駛一輛展示登記號碼AK WONG正在駛入迴旋處的私家車司機黃逸倫先生(「控方第二證人」);案發後到場拍照(證物P2)的警員(控方第三證人)和負責畫草圖(證物P1)的警員(控方第四證人)。

4.控辯雙方同意呈堂的證物包括:

(i) 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呈堂為控方證物P3;及

(ii) 控方第二證人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呈堂為控方證物P4。

控方案情

5.裁判官撮述了兩名證人以及上訴人的證言,本席大致沿用。

控方的證供

5.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 (PW1) 陳啟明先生,他於事發時,駕駛私家車YZ4154,他在車上與太太前往九龍,到未駛入迴旋處時,他停車,見迴旋處外線無車,內線有一車,那車後面無車,他慢速進入迴旋處,等候那車駛過,自己『比油』過了第一個路口,突然,他感覺自己的車被撞,有『砰』一聲,他擰頭往右邊看,見有一的士停在那處,他相信是被那的士撞到,相片證物P2可見兩車損毀情況,碰撞前,私家車無這些損毀,庭上播放證物P3,即PW1之行車紀錄儀 (車cam) 片段,鏡頭震一震就是他的車被撞之時,PW1證實他的私家車車cam片段,無經修改或干擾。有關片段是於意外後向警方即時提供。

6. 覆問時,PW1說撞車前,未見過上訴人之的士。辯方指是的士先入迴旋處,PW1不同意。

7.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 (PW2) 黃逸倫先生,事發時,他駕駛私家車AK WONG準備駛入本案的迴旋處,當時他先見PW1打右燈正進入迴旋處,有一的士在右邊,即分域碼頭街正準備駛入迴旋處,私家車無駛入港灣道出口,於外圈行走,的士進入內圈後向港灣道出口駛,無打燈,撞到私家車,他的車有車cam,攝錄到事發過程,即證物P4,片段在庭上播放,PW2證實無修改過車cam片段,也無干擾過片段。

8. 盤問時,辯方指,車cam不會有這麼大容量可以在幾日後還保存得到之前錄下來的影像,PW2不同意。

9. PW2以往有超速紀錄。

……

上訴人的證供

15. 上訴人作供,他說他到迴旋處,見PW1的私家車『好似同我鬥快,咁就撞到佢』。

16. 盤問時,主控指,P4片段00:09時顯示,上訴人未進入迴旋處,右邊是上訴人之的士,於00:11時,顯示PW1的私家車在迴旋處外圈行駛,上訴人於內圈行駛,上訴人均同意。於00:12時,上訴人的車頭向左,正移向私家車行走,上訴人同意。主控指,是上訴人之的士向左切線,做成碰撞,上訴人同意。主控指,上訴人切線時無打燈,上訴人說無印象。主控指是上訴人無打燈,左車頭撞到私家車右車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說PW1要讓右邊車先行。主控向上訴人指,於00:09時,PW1已進入迴旋處,上訴人同意。主控指,於00:12時,PW1與上訴人都已在迴旋處行車,跟PW1是否有『讓』他沒有關係,上訴人說:『依度梗系啦』。

17. 於覆問階段時,上訴人指PW1要先讓右邊的車先行。」

裁決理由[2]

6.裁判官首先指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舉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又因控方第二證人過去有刑事定罪記錄而給予適當法律指引。裁判官認為本案的控方證人之證供非常清晰,毫無迴避,直接了當,在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

「23. 上訴人之證供,上訴人說PW1與他其實是鬥快,才撞到PW1,他說PW1是要讓他先行。

24. 法庭認為,PW1已進入了迴旋處,究竟PW1是否要先讓的士先行,才駛入迴旋處,已經不重要,也沒有關係,重要的是當雙方都在迴旋處,的士走內圈,私家車走外圈,從P4片段看,雙方都已在迴旋處內行駛了一段時間,即從影片時間00:09時至00:12時,的士不可在無打燈、無考慮PW1當時位置下切向私家車方向,上訴人是強行切向PW1的方向,做成碰撞,其實,PW1在自己的行車道行車,有優先使用權。法庭不接納是因鬥快,做成意外。

25. 無論如何,舉證的責任始終在於控方。

26. 本法庭審閱過所有證供,本席認為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本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事發時正如其所述。

27. 上訴人這樣的駕駛態度,明顯地表示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低於一個小心、謹慎、專心立注司機的應有行為。

28. 本法庭考慮了本案的證供,證據和它獨特的情況,裁定控方已證實上訴人此等駕駛態度是低於一個小心、專注和謹慎的駕駛者。上訴人也無合理辯解。

29. 本法庭裁定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上訴人的控罪,本法庭毫不猶豫地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8.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為[3]:「從第三方影片所見當時我架(的士)已進入迴旋處,但對方話見唔到有車,只從撞車一刻來判決。」

答辯人的陳詞

9.答辯人指本案除了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外,亦有P4拍攝到案發時的交通情況,片段內容亦與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版本吻合。

10.P4準確反映案發時間在案發地點的實際情況。該行車紀錄儀片段所拍攝到的相關情況如下:

影片上標示時間 拍攝到的情況
00:09 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打右燈,正進入迴旋處。
00:10 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一直打右燈於迴旋處外圈行走,正駛入迴旋處。上訴人之的士於迴旋處內圈行駛。
00:11 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一直打右燈,在迴旋處外圈行駛。上訴人之的士,沒有減速,在迴旋處內圈行駛。
00:12 上訴人之的士在沒有打燈的情況下,向左切線,上訴人之的士左車頭撞到第一證人之私家車右車身。

11.從行車紀錄儀片段P4可見,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是以較低速度行駛,並一直打右燈先在迴旋處外圈行走;上訴人之的士是以較高速度在迴旋處內圈行駛,並於影片標示時間為00:12上訴人之的士車頭向左移向控方第一證人之私家車,在沒有打燈和減速的情況下向左切線,因而做成碰撞。

12.答辯人強調,於本案中控方第一證人有優先權在其正在行駛的中線上行駛。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第五章「所有駕駛人須知」「白線及行車線」(第62頁),駕駛人士「除非情況安全,否則不要轉換行車線。」一名合格謹慎的司機在切線前要確保不會危及或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然而,上訴人在有其他車輛行駛的情況下仍然選擇繼續切線,最終發生碰撞。這正正顯示出上訴人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亦沒有合理顧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

13.裁判官細心分析P4所顯示的情形,考慮到上訴人於案發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交通情況,亦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裁判官有權根據本案的事實裁定上訴人的駕駛行為和態度是缺乏適當的專注和謹慎,亦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裁判官的分析合理,無可詬病。

本席的考慮

14.根據終審法院案例 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 ,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依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5.本席已多次觀看P3和P4。P4所拍攝的影像有如裁判官和答辯人所描述。P4清楚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速不快,亦在迴旋處外圍行駛了一段時間。上訴人駕駛的的士沒有顧及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的位置,又沒有減速和打左燈,同時以相對較快的速度把車頭向左移向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上訴人的不小心駕駛態度十分明顯,他堅持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要先讓他行,這個看法實屬無理。

16.經重審,本席達致與裁判官同樣的結論,即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故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王詩麗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鍾詠詩女士(書面陳詞)及高級檢控官黃恩寧女士(聆訊日)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1]   上訴宗卷第7至9頁,裁斷陳述書第3至12段

[2]   上訴宗卷第10至11頁,裁斷陳述書第19至29段

[3]   上訴宗卷第1頁《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