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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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林建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條,經認罪後,被判監禁 6個月及罰款HK$8,000.00。上訴人以刑期過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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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51/2002 HCMA 105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051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598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1月29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上訴人林建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條,經認罪後,被判監禁 6個月及罰款HK$8,000.00。上訴人以刑期過重,提出上訴。 2.根據控方案情,在2002年8月22日,控方證人乃一名警員,他與其他同屬機動部隊之警員,便裝到星際城市商場進行反淫褻物品行動。 3.在下午1時59分,控方證人到達該商場店舖,他看見上訴人站於店舖之入口大叫:「老友,一百蚊10隻,無格仔,包清。」控方證人便進入該店舖,並發現店舖內展示了很多淫褻光碟。 4.控方證人拿了案中10隻淫褻視像光碟交給上訴人,上訴人接了一張有記認之紙幣,隨後警員表露身份,並將上訴人拘捕及檢控。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控罪。案情之事實大致如此。 5.裁判官不單只考慮到上訴人之求情,亦考慮及參考過許多同類之案件,其刑期大多數比本案為高,所涉及之光碟數目亦差不多。裁判官亦清楚這類犯案最高之刑罰為HK$1,000,000.00及監禁3年。上訴人有20次的刑事紀錄,最後兩次皆與本案控罪有關,即2000年6月22日就兩項與本案同類控罪之定罪,分別被判監8個月,同期執行;另於2001年3月27日亦因相同之控罪,被判監6個月。 6.裁判官在本案中經已作出很詳細的考慮,亦可說是對上訴人作有利之考慮,所作出之刑期算比較寬仁。所以,本席不認為刑期過重,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Ms Polly Wan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林建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