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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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說警方不能夠提供涉案毒品(即四氫大麻酚)的市值。有關的相片冊列為MF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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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76/2025 [2026] HKDC 5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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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說警方不能夠提供涉案毒品(即四氫大麻酚)的市值。有關的相片冊列為MFI-1。 2.控方案情指出,2024年12月17日下午約1時38分,有貨物送至元朗金輝徑金輝樓唐樓2樓F室單位。被告打開F室門口時,警員上前截查被告。 3.涉案單位F室面積約600平方呎。被告在該處所和家人居住。 4.警員搜查F室,並在被告房內衣櫃前近床位置發現兩個合上的紙皮箱,內有多個紙盒,載有1,740支電子吸食器(證物P1至P57);並在被告睡房內床邊關上的床頭櫃裡發現另一個合上紙皮箱,內有48支電子吸食器(證物P58至P60)。案中共有1,788支電子吸食裝置,載有內含976.51克四氫大麻酚的共1,189.61克液體。 5.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涉案大麻油屬於自己所有。 6.2024年12月18日,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當中說出一些事項:—
7.政府化驗師證實上述P1至P60的四氫大麻酚成分。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46歲,在香港出生,已經離婚,但育有一名13歲兒子。被告長期失業,以綜援維生。辯方說被告雖然可以得到$5,000元報酬,但被告從未得到款項。被告只同意幫對方儲存涉案電子煙數天,再運送到其他地方。 9.被告是首次干犯販毒罪。被告曾是吸毒者,但已經戒掉毒癮。被告知錯,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10.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辯方亦引用上訴庭在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 DANG HUNG NGOC[2023] HKCA 103的案例。在法庭查問下,控方同意辯方在其求情陳詞第12段的陳述,以涉案毒品而言,量刑約為33個月。辯方說被告的角色層次較低,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11.辯方亦告知法庭,被告在2025年10月30日在原訟法庭得到保釋候審。控方當時同意,被告可面對約30個月的監禁。被告在2025年10月申請保釋的時候已經被還押了約1年13日。 判刑 12.現年46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從1997年5月開始總共有5項定罪,有3項藏毒罪,但未曾判監。被告寫了「求情之言」說「後悔而不當初,悲痛而心疾首」,亦說「人不貴在於無過,而貴在於能改過」。但被告有否珍惜自身的機會,則只有被告自己才知道。被告在1997年、1998年、2000年、2011年及2015年都有犯罪記錄,而今次則在2024年12月干犯販毒罪。被告可否望兒子以他為榜樣,能否「貴在能改過」,只是自我安慰、感受悲情,而沒有實質的決心。能否改過,貴乎於行,並不是說說口號而已。 13.這類四氫大麻酚的毒品並沒有判刑指引。控方亦不能提供涉案毒品的市值。辯方說涉案的976.51克四氫大麻酚大約可由5,136.44克的草本大麻或大麻脂提煉而來。在考慮上述NGUYEN THANG LOI的案例,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一早認罪,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判監20個月。 14.本席相信被告為了兒子,他真能貴乎能改,痛定思痛。被告在2025年10月得到保釋候審,當時已經還押一年多。本席考慮到被告已經得到保釋,現在要重新收監,自然會有一定的傷痛及適應,因此酌情減刑3個月,判被告入獄17個月。被告雖然要再受牢獄之苦,但本席相信被告會很快便能出獄,重新做人,秉持被告對兒子、對祖母、對法庭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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