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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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罸款1,000元。上訴人不服判罪的原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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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82/2002 HCMA 38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38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5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24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罸款1,000元。上訴人不服判罪的原判,提出上訴。 2.這是一件相當簡單的交通意外案件,而做成今次的意外,是由於上訴人切線,導致他所駕駛的的士與前面一輛中型小貨車發生碰撞,因而做成車輪有少許的損毀。 3.代表上訴人的葉大律師提出了三點上訴理由。第一點是原審法官沒有處理到第一控方證人,即中型巴士的司機及第二證人概畫圖則的警員,在證供上有分歧。從警員所概畫的圖則,顯示了這兩部車輛的位置。上訴人之的士當時的位置是直線的,葉大律師的論點是,若這輛的士正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是斜斜地切入,而該圖則所顯示上述的車輛就應該會斜線的,而不應該是直線。關於這一點,本席認為是一種推測,因為圖則是事後概畫的。 4.至於當時的情形,第一控方證人己經很清楚地描寫過,這亦是一個最主要的問題,所以在這一點,本席認為這亦不是一個充分的上訴理由。其實這是代表了何大律師所爭論的第一點上訴理由。 5.第二點是假如意外真的如第一證人所描寫,那輛的士車呔的爆裂情度應該會更嚴重,而不會像後來發覺車呔的損傷程度般輕。就這方面,何大律師的回應是以拍照當時來說,該輛的士車呔已經換上,照片亦清楚顯示車呔無損毀。在這方面,揣測多於證供上所說的事實,因為第一證人所說這輛的士是以斜線切入,而做成的意外是非常清楚的。 6.第三點,葉大律師認為,裁判官對於上訴人的證供提出太多問題,因而可說他是進入了競技場,而不是一個公平的裁判者。在這方面以往亦有一些案例,顯示若主審法官真的有進入視為主控的身分,而對上訴人窮追猛打,因而做成有被感覺不公平的現象,使到審訊的結果不公平。 7.在這方面,以往的案例亦有詳細解釋,當然每一件案件都要視乎案件的實情,才能作出判斷,是否因為主審法官的所作所為使到當時的審訊變成不公平或有被感到不公平的感覺。由審訊的謄本顯示,裁判官確實是用了很長的時間問了很多問題,而向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亦只是環繞一兩點。本席認為,若裁判官想澄清證供的某一部份,是否須要用大量時間,那麼多問題,來澄清他心中所有的疑點。但這做法可能會給人一個感覺是主審法官以持平的態度來觀察事物,聽取證供,並參與這件案件,以主控官角色來執行他的職務。 8.每一件案應該視乎該案件的案情來決定,而主審法官發問的問題是否必要及會否令人產生一種被人誤解的印象。基於本案的證供是一對一的情形,而裁判官可能浪費了大量時間去詳細發問問題,當時也許他真的有疑點,才會用大量時間去發問,希望得到他要的答案。基於這個疑點,本席認為定罪是不安全及不滿意。現批准上訴,把定罪及罰款擱置。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曾陳胡律師行轉聘葉樹培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