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余永鴻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37/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November 2002.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及繳付訟費。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
HCMA000937/2002 HCMA 93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93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90054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1月8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及繳付訟費。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是一宗簡單普通交通案件。控方傳召了三位證人,其中有兩位是目擊證人,而另一位是後來到達現場之警員。上訴人選擇作供,亦有律師代表。 3.簡單來說,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於事發時,他駕駛電單車,以車速大約四十公里,沿著太子道西向旺角方向行駛。當他駛近太子道西三百一十七至三百一十九號時,這段路有三條行車線,他於左邊第一行車線行駛電單車,而當時車上載有一位女乘客(即控方第二證人)。他看到左邊行人路上有一位女途人伸手示意截停車輛,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前面沒有其他車輛,而控方第一證人與那女途人距離大約二個私家車車位,她沒有行出馬路。與此同時,上訴人所駕駛之的士於左二線,控方第一證人電單車前面,相距約有半個至一個私家車車位,車速大約與他的電單車差不多。他說的士司機並沒有亮起任何指揮燈,突然切入左一線(即他的前面),然後,的士停下來,控方第一證人已立刻剎車,但他收掣不及,他的電單車車頭撞到的士右邊車尾,電單車被彈開至右一、二線之間。由於他的車速不太快,所以他仍然可以坐在電單車,但是那位女乘客於踫撞時被拋至的士車上,接著跌在地上。他把電單車推右橫放在地上,上前觀察這位女士之傷勢,他的證供大致如此。 4.關於這位女士之證供,她說當時她是乘搭控方第一證人之電單車,於事發時,電單車於太子道西,最近行人路之慢線上行駛,這位女士看見她的左邊行人路上有個女途人迎面行過來,女途人向著馬路伸出手,的士便從這位證人之右邊切入(即控方第一證人電單車前面),的士立刻停下來,控方第一證人隨即剎車,撞到的士車尾,她自己亦被拋上的士車頂,接著跌在地上。她說當時電單車車速不是太快。 5.第三證人是到場進行調查之警員,他聽取了雙方對於事發之陳述後,遂拍照及繪圖。 6.上訴人作供,他說事發前他駕駛一輛的士沿著露明道行駛到交通燈時,停在第二線,他看見綠燈亮起,便駛前,經聖德肋撒醫院往品蘭街至事發地點。當他經過聖德肋撒醫院時,左一線上有輛的士,上訴人並無駛入的士站,當時站內有六至八輛的士及一輛小巴。上訴人駛向品蘭街,看見前面有三條行車線,他在左二線行駛,從倒後鏡望見左一線上沒有任何車輛,品蘭街口亦沒有車駛出,上訴人於左二線繼續行駛。後面有一輛密斗貨車與上訴人相距大約兩個車位,左三線有一輛私司車相距大約一個車位,上訴人說他前面是沒有車的。但當駛過了品蘭街,他看左右兩邊有沒有車輛,當他望左鏡時,看見前有一位男途人由左邊跑出來,向上訴人右方行,上訴人之左眼看見這影子,左一線上是沒有車輛,上訴人便響安、打燈及收慢轉入左一線,車速大約二十公里,他欲避開男途人。上訴人第一眼看見第一控方證人之電單車時,電單車於左二線上,電單車撞他的的士車尾,踫撞時,的士於第一、二線之間,的士之右前轆於分隔線上,而左前轆則未過分隔線。上訴人把的士駛至左一線停下,上訴人並沒有於主問時提及他當時之的士已暫停載客,欲趕著前往旺角公廁。 7.裁判官經過聆聽雙方之證據,亦解決了一些第一及第二證人所作出之不同之處,明顯地,控方證人說那女士當時沒有走出來,但根據第二控方證人,他說當時那女士已走出馬路。裁判官說事發日期是2001年12月,假若這位女士忘記某些細節,這是可以理解的。她清楚記得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所駕之電單車並沒有在車群中穿插,車速也不快。有一位女途人行過來伸手截車,與及的士於切線後立即停車之情況,這位女士描述得很清楚,而證供亦無提及有一名男人衝出來。 8.根據這些理由及證供,裁判官認為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證供之差距並不大,亦並不重要,主要是上訴人由二線切入一線才導致今次意外,裁定上訴人的控罪及所作的行為,罪名成立,這些都是事實之裁決。裁判官有機會聽取雙方證供,亦作出足夠及詳盡之評估分析。本席經過考慮各證供及案件要點所在,亦看不到裁判官犯上任何嚴重錯誤足以令本席對控罪有懷疑,或感到有不安全或不穩妥之地方,所以駁回上訴。
控方:由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