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519/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anuary 2003.
1. 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第一上訴人梁國基被裁定五項以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成員的身份行事(第一至第五條控罪)及一項聲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成員(第六條控罪)罪罪名成立,總共被判入獄28個月。第二上訴人李正明則被裁定一項以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成員的身份行事(第五條控罪)罪罪名成立,被判監6個月。第一上訴人對第一,二,三項控罪定罪原判不服,提出上訴。第二上訴人則不服定罪原判,因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