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現代建築株式會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05/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anuary 2003.
1. 上訴人現代建築株式會社被控違反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制定的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38(B)(1)、68(1)(a)及68(2)(g)條,傳票指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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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05/2002 HCMA 70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05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0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12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月24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1.上訴人現代建築株式會社被控違反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制定的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38(B)(1)、68(1)(a)及68(2)(g)條,傳票指上訴人:
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裁判官原先判上訴人罪名不成立。但是後來控方申請覆核,裁判官批准覆核,改判上訴人罪名成立,判罰款18,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2.上訴人公司於傳票上的日期為此案地盤的承建商負責該地盤的建築工程是沒有爭議的事實。 3.控方傳召的唯一證人是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勞先生。在2001年9月10日證人到上訴人公司在大角咀奧運站的建築地盤進行巡查。在巡查時他是由該地盤的安全主任彭先生陪同。當他們行至第一座10樓時,證人向下望,他發現在9樓B單位的窗台頂有一名工人正蹲在那裡使用一枝電炮打石屎。該名工人身後有雙棚(即一層外棚及一層內棚)。證人並攝下該工人當時工作的情況及位置的相片。他說在該名工人約5米以下的地方的雙棚是有一些鐵板並有沙石在鐵板上把雙棚間的空位覆蓋着。他見到該名工人在9樓B單位的窗台頂工作時,工人的一隻脚是處於內棚上,而另一隻脚則放在窗台頂部。該工人是身處於距離那些鐵板的樓層約5米高的地方工作,當時該名工人於9樓窗台頂時,工人身後的雙棚並沒有用木板覆蓋使其成為工作平台,和沒有底護板的設置,而工人當時身上亦沒有配帶安全帶或獨立救生繩,證人見到這情況後,便向該名工人說這樣工作是危險的,工人見到他顯得驚慌及躲在9樓窗台頂,稍後始返回室內離去。證人並指出在外棚上橫竹的距離約70厘米,而內棚的橫竹約距2.8米。證人說該名工人在9樓窗台頂是有機會從他身後的雙棚中的空位下墮約5米至位於8樓雙棚上的鐵板位置。 4.辯方傳召了一名證人,他就是當時在9樓B單位的工人劉先生。他說當時是下午3時30分左右,他完成工作準備半小時的休息,他到9樓窗台頂是為了放好自己的工作工具以防別人偷去,電炮並沒有接上電源。 5.《建築地盤(安全)規例》38B(1)規定:
6.38B(2)對「足够的步驟」有這樣的解釋:
7.代表上訴人的吳建五大律師提出兩點上訴理由:
其實這兩點理由都是與本案的事實有關,裁判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說:
既然如此,這是事實的裁決,所以上訴理由並沒有任何事實的支持,因而不能成立。 8.餘下的問題就是38H的免責辯護和普通法的「誠實及合理的信念」作為辯護理由,在這方面,舉證的責任在上訴人,正如裁判官指出,上訴人並沒有以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提供證據支持「免責辯護」或「誠實及合理的信念」,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結論。 9.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Ms Ada Chan,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Messrs Chong & Yen延聘Mr Paul Wu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