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1983/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anuary 2003.
1. 這是一宗錢債官司。根據原告人在庭上證供,與訟雙方本為舊同學。1996年6月至9月期間,原告人曾先後給予被告人合共$610,000元。當中 $250,000元為原告人與被告人協議將被告人手上持有部份之公司股分轉讓原告人之轉讓費訂金。另外 $360,000元為原告人給予被告人之貸款,雙方協議利息為每月4%。其後,轉讓股分一事告吹,雙方同意將原告人給予被告人之 $250,000元轉讓股分訂金轉變為原告人給予被告人之貸款,貨款利息為每月1.2%。此後,被告人曾向原告人歸還部份欠款,合共 $110,000元,並支付貸款之利息。其後,雙方亦同意自1997年8月1日起,被告人毋須再為貸款支付任何利息。直至當時為止,被告人一共拖欠原告人 $500,000元本金並 $121,800元利息。被告人方面曾先後給予原告人支票及其他文件作為還款保證。然而,雖經原告人屢次追討,被告人始終並未歸還拖欠款項或利息,故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訴訟。
Cited by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