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龚自妹

Case No.DCCC 974/2025[2026] HKDC 5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74/2025

[2026] HKDC 5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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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龚自妹GONG Zi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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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3月12日
出席人士: 羅保林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大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行使偽製紙幣(Passing counterfeit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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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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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行使偽製紙幣罪名,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25年4月16日深夜12時許,姓王的控方第一證人在北角渣華道仁和大廈地下7-11便利店的收銀台工作時,被告行近控方第一證人,並遞上一疊看似是港幣$500元銀行紙幣的東西,想為其支付寶賬戶增值港幣$5,000元。

3.控方第一證人細看發現最上面的港幣$500元紙幣的顏色及厚度,均與真銀紙有分別。因此,控方第一證人把該張港幣$500元紙幣放在驗鈔機下,發現該張紙幣沒有水印及防偽標示。

4.控方第一證人隨後檢查部分被告所遞來的其他銀行紙幣,都有類似問題。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向被告表示那些是假錢。被告隨即回答說這些紙幣是朋友給她的,並在同一時間取回所有偽製紙幣離開店鋪。由於控方第一證人需要服務其他顧客,因此沒有跟上,亦沒有留意被告向哪一方向逃走。

5.凌晨12時40分左右,警員25402(控方第二證人)見到被告沿著書局街及馬寶道交界步行時形跡可疑,於是截查被告。被告從牛仔褲的左前褲袋掏出一疊銀行紙幣,包括其後證實是偽製品的9張港幣$500元紙幣、一張真港幣$500元銀行紙幣,及一張真港幣$100元紙幣。部分看來與真紙幣沒有分別。控方第二證人於是警誡被告。經查問後,被告透露大約在2024年11月,在惠州從一名老鄉收到該些偽製銀行紙幣,而她曾嘗試在某7-11便利店使用紙幣給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增值。被告確認知道這些銀行紙幣是假的。

6.後來控方第二證人以行使偽製紙幣罪拘捕被告。

7.2025年4月16日下午4時許,被告在警誡會面說出一些事情:—

(1)被告案發時無業;

(2)被告在2025年4月13日下午來港旅遊;

(3)這是被告第一次來港;

(4)被告於2024年1月至2024年11月期間在傳媒公司工作,期間認識一名客人;

(5)每當該客人來到被告的工作地點時,被告會陪該客人飲酒,而該客人把偽製銀行紙幣打賞給被告作小費;

(6)被告不知道該客人的聯絡資料,亦不知道他的名字;

(7)被告知道從他那處檢獲的銀行紙幣都是偽製,原因是這些銀行紙幣看來與她從找換店換取得來的紙幣有分別;

(8)被告打算於2025年4月16日離開香港,故在返回內地之前花光偽製銀行紙幣,於是前往該店鋪嘗試增值支付寶。

8.警方專家證人指出,那些從被告檢獲的9張偽製銀行紙幣有以下發現:—

(1)6張看來是由中國銀行發出的港幣$500元偽製銀行紙幣印刷質素差劣,是使用噴墨印刷法印製的,與真銀行紙幣的印製方法不同。真銀行紙幣應有獨一無二的序號,但該6張紙幣均使用同一序號BN271399,並缺乏防偽特徵,例如凹版印刷、水印及開窗金屬線;

(2)2張看來是由滙豐銀行發出的港幣$500元偽鈔質素差劣,使用噴墨印刷法印製。該2張銀行紙幣有同一序號FP861463,並缺乏防偽特徵,例如凹版印刷、水印及開窗金屬線;及

(3)一張看來是由中國銀行發出的港幣$500元偽鈔質素差劣,使用噴墨印刷法印製,並缺乏防偽特徵,例如凹版印刷、水印及開窗金屬線。

求情理由

9.現年23歲的被告在內地雲南出生,小學程度,家境清貧,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2024年12月失業,2025年2月結婚,原計劃在年底回四川辦婚禮。被告說她因為法律意識薄弱而犯案。辯方說被告品格良好,及有深刻悔意。辯方呈上被告和被告丈夫的求情信。

10.辯方說本案只涉及9張$500元偽鈔,偽鈔質素差劣。沒有證據指被告曾經成功使用偽鈔,並且「並無證據顯示涉及有組織或專業犯罪元素」(見求情陳詞第11段)。在查問下,辯方說被告單獨來香港旅遊,住在北角附近,打算在4月16日離港。

判刑

11.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她深知後悔,自知罪行帶給香港市民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向大眾道歉。她亦愧對家人,承諾會改過自新,絕不再犯。

12.被告的丈夫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性格中有些天真,從不計較,為人勤奮,本性絕非惡劣。他們在2025年2月10日登記結婚,原計劃年底回四川舉辦婚禮,希望法庭能夠考慮他們的特殊家庭所面對的困境而寬大輕判。

13.就本案而言,被告是跨境犯案。她在2025年4月13日以往來港澳通行證(MFI-1)來到香港,在4月16日午夜時份犯案,那通行證是在2025年4月11日才簽發。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9張$500元偽鈔、一張真$500元紙幣,及一張真$100元紙幣。偽鈔涉及兩間銀行:中國銀行和滙豐銀行。被告說她知道這些是偽鈔,而這些偽鈔是在2024年從客人的小費得到。被告不在內地惠州使用,反而在2025年4月13日來到香港才使用這些港幣偽鈔。

14.使用偽鈔不單單使收受偽鈔的人受到損失,亦影響金融系統。就算被告真是因為小費而得到這些偽鈔,這些偽鈔的存在及製造自然涉及一定程度的專業犯案元素,甚至有機會有犯罪集團在其背後。

15.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是明智之舉,亦使她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6.在辯方所提及的案例,特區訴李浩然一案CACC 128/2013。該案上訴人行使一張$100元偽鈔及管有26張$100元偽鈔,上訴庭認為恰當的量刑基準分別是3年及3年半(見該案判案書第24段)。本案被告行使9張$500元偽鈔,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年。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