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歐陽兆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57/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October 2002.

1. 上訴人歐陽兆強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二千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57/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57/2002

HCMA 85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85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900143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歐陽兆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歐陽兆強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二千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判罪指他在2001年10月20日,下午九時二十分,在汀角路近燈柱EB98906,在道路不小心駕駛其登記號碼KB4070的私家車,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控方傳召兩名證人,第一名證人徐永康,他的口供說他於案發前,他駕駛他的私家車在汀角路向大尾篤方向,以時速三十至四十公里行駛,打算進入詹屋邨。當他還有大約十個私家車位到達詹屋邨的時候,他打了右燈。當他駛近詹屋邨路口時,減速至每小時五公里,他聲稱當時迎面線上是沒有車輛的。他由汀角路右轉入詹屋邨,當他正在駛入該邨邨口時,他聽到一聲很細聲的響銨,接著,上訴人的私家車撞向他私家車的右邊,右邊的車門凹了,車頭亦有損毀。

3.控方的第二證人是陳興山。他在案發時亦駕駛着他的私家車,以時速四十至五十公里,尾隨上訴人的後面,兩輛車之距離大約一個半私家車車位,而上訴人亦跟在第一證人的後面。在距離詹屋邨路口約十至二十米前,第二證人已經看到第一證人打右燈,他能夠清楚看見右燈,因為在未到達詹屋邨路口有一個右彎,所以他可以看到第一證人的右燈在閃著,亦看到第一證人停在詹屋邨與汀角路交界的路口(即向著大尾篤方向),等著迎面線的車輛經過後,慢慢駛入詹屋邨。突然,上訴人在沒有打燈或響銨的情形下,抽頭向右,第二證人即響銨,以示警告,但上訴人已撞向第一證人的私家車。

4.上訴人在證人台作供。在案發前,他跟着證人約五至六個私家車位,雙方以時速四十至五十公里行駛,然後,他看見第一證人打右燈,所以便減速,看看第一證人有何舉動。突然,第一證人打了死燈,停在詹屋邨路口的汀角路上,上訴人看見後面有車輛駛來(即第二證人),車速不詳,便決定抽頭扒上第一證人的車前,打右燈,抽頭至迎面行車線,但是第一證人突然右轉,兩車發生踫撞。最後雙方下車,上訴人問第一證人為何他打了右燈然後再打壞車燈,亦撞到他的車輛。上訴人曾這樣向第一證人發問。

5.裁判官聽取過雙方的口供,亦考慮過證人的可信性。他接受了第一及第二證人的口供,而不相信上訴人的口供。這些都是事實的裁決,亦是法官審案的職責。所以裁判官的裁決,是根據證供和有事實的支持。上訴人說那兩位證人說謊,當然這些都只是他的說法,所以對裁判官所作出的裁決沒有甚麼影響。因此,本席認為上訴理由缺乏可信性,駁回上訴。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