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伍北成

Case No.HCMA 1010/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Dec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1010/2002

HCMA 101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01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5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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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伍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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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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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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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伍北成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傷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被判監禁6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原本他亦對有關定罪裁決提出上訴,但較早前經已放棄此項上訴。

2.控方傳召了兩位證人,他們分別是事主及一名警員。控方亦將一份明愛醫院的醫學報告呈堂。案中事主是鄧歡妹女士,她是一名家庭主婦,於2002年6月6日晚上7時至8時,控方第一證人正在李鄭屋邨郵政局外面坐着,被告走到她的面前問她是否認識跛佬,鄧女士回答不認識,跟着兩人便發生口角。在口角期間,上訴人伸出右拳打鄧女士左邊嘴角,接着再打她的頭及咀數次,導致她的嘴部流血。其後上訴人行開,鄧女士報警,警察到場將上訴人拘捕,並且由救傷車送她到明愛醫院。根據醫療報告,鄧女士的傷口需縫5針,兩隻牙齒亦鬆動了。

3.被告人總共有51次的刑事紀錄,他的刑事紀錄都可算包羅萬有:盜竊、毒品、打架、遊蕩、逃獄、拒捕、傷人、聚賭、阻差、襲警等,此等刑事紀錄要統計亦需時才做到。上訴人的兄長在法庭要求對上訴人輕判,把刑期減輕,稱他日後會重新做人,不會再觸犯刑法, 並且於出獄後,可協助照顧年老及患有老人癡呆的母親。話雖如此,本席認為刑期不會過重,故此沒有理由干擾裁判官所判之刑期,所以,本席駁回上訴。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Ms Laur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伍北成,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