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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被告人提出的上訴,針對2025年10月21日黃敏妮聆案官作出的命令( 「該命令」 )。根據該命令,被告人須於21天內向原告人提供一共15段被告人在其抗辯書內提述的閉路電視檔案、視頻檔案、錄影片段和影片檔案( 「交出影片命令」 ),並於14天內以信件的方式通知法院及原告人其通訊地址( 「提供地址命令」 ),又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為$12,000( 「訟費命令」 )。被告人於2025年11月17日就該命令存檔上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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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6423/2024 [2026] HKDC 5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4年第64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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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理由書 ---------------------- 1.這是被告人提出的上訴,針對2025年10月21日黃敏妮聆案官作出的命令(「該命令」)。根據該命令,被告人須於21天內向原告人提供一共15段被告人在其抗辯書內提述的閉路電視檔案、視頻檔案、錄影片段和影片檔案(「交出影片命令」),並於14天內以信件的方式通知法院及原告人其通訊地址(「提供地址命令」),又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為$12,000(「訟費命令」)。被告人於2025年11月17日就該命令存檔上訴通知書。 2.被告人在聆案官席前的聆訊和這上訴,都是由代表蔡先生親自應訊。於上訴聆訊當天,被告人一方未有提交書面陳詞,考慮到被告人無律師代表,本席接納蔡先生作口頭陳詞。 3.首先,被告人沒有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的時限內提出上訴,但考慮到超出的時限不長,而且上訴申請的逾期並沒有損害原告人的權益,本席行使酌情權延長被告人的上訴申請時限。 程序背景 4.於2024年10月31日,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就關於與被告人簽定的健身中心會籍及訓練的合約提出申索,該傳訊令狀是送達到被告人位於旺角銀都商業大廈4樓的地址。根據被告人存案公司註冊處,日期為2022年11月15日的周年報表,此處所為當時被告人的公司註冊辦事處。然而,被告人的註冊辦事處地址自2023年起更改為銀都商業大廈4樓連天台(「註冊辦事處地址」)。 5.儘管送達傳訊令狀的地址沒有列明連天台,銀都商業大廈4樓確實為被告人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的一部份,最重要的是,於2024年11月25日,被告人存檔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確認旺角銀都商業大廈4樓為送達地址(「送達地址」),所以傳送令狀的送達是有效的。 6.於2024年12月11日,被告人存檔自行撰寫的抗辯書,當中提到若干閉路電視影片及錄影片段(「提述影片」)。 7.於2025年1月10日,原告人將存檔的答覆書以一般郵遞方式寄往送達地址。 8.其後,原告人律師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10條,於2025年4月15日向被告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被告人於14天內交出提述影片以供原告人查閱,而該信函是以一般郵遞方式寄往送達地址。 9.基於原告人沒有收到被告人的回應,於2025年5月6日,原告人律師再次致函要求被告人於14天內交出提述影片,否則原告人將會向法院申請相關命令,所有訟費將由被告人承擔。該信函同樣以一般郵遞方式寄往送達地址。 10.被告人對上述信函仍然沒有作出任何回應。於2025年7月7日,原告人律師第三次致函要求被告人交出提述影片,並重申若被告人仍未履行要求,原告人將會向法院申請命令,且被告人須承擔所有訟費。這次,原告人律師將信件以一般郵遞方式分別寄往送達地址與及另一個位於銅鑼灣的地址,原告人指銅鑼灣的地址為被告人的營業地址(「營業地址」)。被告人依然沒有作出回應。 11.兩個月之後,於2025年9月10日,原告人發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交出提述影片予原告人律師查閱,而該傳票及支持申請的誓章以一般郵遞方式寄往 (1) 送達地址、(2) 註冊辦事處地址及 (3) 營業地址。傳票申請聆訊日子為2025年10月21日。 12.上述經一般郵遞方式寄出的所有函件,均沒有從郵局退回。 13.於聆案官席前的聆訊當天,蔡先生代表被告人出席,並帶同已經準備好的提述影片的檔案交予原告人律師。最終聆案官作出該命令。 被告人的上訴理由 (1) 交出影片命令 14.被告人在其上訴通知書指,原告人律師要求被告人交出提述影片的信件,並沒有以掛號形式寄至送達地址,事前又沒有以電話及電郵通知被告人,因該處已沒有職員辦公,故此被告人未能在預期時間內回覆,更指在上庭前原告人律師已得到相關影片。 15.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65號命令第5條規則,原告人並不需要以掛號形式送達文件:
16.原告人以一般郵遞方式向被告人送達信件、傳票、誓章及聆訊用的文件,是有效的送達方式。 17.至於送達地址方面,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27條,以一般郵遞方式,將該文件送交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是有效的送達方式。 18.根據實務指示19.2“以郵遞送達文件:一般郵遞程序”第1和2段:
19.基於原告人寄給被告人的所有函件均沒有被退回,故此,根據實務指示19.2,原告人寄送的傳票和支持誓章已獲送達。 20.在上訴通知書上,被告人列出該營運地址為其送達地址,並根據提供地址命令,通知法院及原告人其送達地址更改為營運地址。基於原告人2025年7月7日發出的信件以及之後傳票申請和聆訊的文件,均有寄到被告人的營運地址,毫無疑問,被告人必定收到,否則被告人沒可能出席該聆訊。 21.不爭議的是,於聆案官席前的聆訊當天,被告人有準備原告人要求的提述影片並交給原告人律師,證明被告人有足夠時間準備該些檔案。原告人表示被告人當日交出的檔案並不是所有要求的檔案,尤指傳票第一段 (a)、(b)、(d)、(j) 及 (o) 的檔案並不齊全,但原告人律師承認從該命令發出之後,原告人並未要求被告人進一步提交其聲稱不齊全的檔案。 22.無論如何,重點是被告人並沒有反對交出提述影片,上訴時亦沒有要求法庭擱置交出影片命令。 23.被告人明知送達地址或註冊辦事處地址沒有職員收信,但又選擇不去更新其送達地址,令被告人未能適時收到信函,確實與人無尤。蔡先生在庭上亦承認,未能及時得知並跟進一些寄到已經無人辦公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的郵件,被告人確實需要負上責任,亦表明對此命令的不滿是關乎訟費。故此,被告人就交出影片命令的上訴不成立。 (2) 提供地址命令 24.被告人承認送達地址已不再是有效的通訊地址,故此,被告人有責任通知法院和原告人更改其送達地址,此命令絕無不妥之處。 (3) 訟費命令 25.雖然一般而言,法庭處理針對聆案官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時,是會就有關申請重新進行聆訊,但除非法庭認為聆案官在作出訟費決定時在法律上犯錯,又或是相關的決定不合理,否則不會干預聆案官的決定。 26.就本案的訟費簡易評定而言,被告人的上訴理據,是若果原告人採用掛號郵件通知被告人,就不會出現需要上庭而產生訟費。 27.在聆訊前,原告人已經因為被告人沒有作出回應而產生了訟費,包括準備信件、傳票、支持誓章和出席聆訊,所以,除非被告人在聆訊之前在有充分的時間的情況下將提述影片的檔案交給原告人,而原告人又滿意所有檔案齊備,否則聆訊是不能避免,而原告人必定會要求法庭頒布提述影片命令。故此,被告人應承擔該申請的訟費。本席認為聆案官評定的金額非常合理,故此,被告人的上訴不成立。 總結 28.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上訴的訟費。本席將原告人的訟費,以簡易程序方式評定為$42,000。
原告人:由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的沈運華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由董事蔡易倫先生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