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達誠

Case No.DCCC 386/2025[2026] HKDC 5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86/2025

[2026] HKDC 5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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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達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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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6年3月24日
出席人士:  曾智宜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振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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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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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2024年10月6日約0346時左右,警方在九龍秀茂坪安秀道公園附近進行截查車輛行動,期間截停一輛的士,當時被告人坐在後座乘客位,調查發現被告人是一名被通緝人士,最終把被告人帶返警署查問。

3.在警署內向被告人搜身時,在被告人左褲袋內搜出一個灰色袋,內有11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2.67克可卡因的共3.05克固體。此外,在被告人左襪內發現一張紙巾,包住4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02克可卡因的共1.15克固體。在被告人身上還發現兩部流動電話。

4.警方以“藏有毒品”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啲可樂全部都係我買嚟自己食嘅”。

5.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a)  “可樂”是指可卡因;

(b)  被告人在所住石硤尾大廈外面,以約港幣3,300元的價錢向一名男子購買涉案毒品。購買毒品後,被告人“上去”服用該些毒品;

(c)  其後,被告人登上的士,前往藍田見朋友;

(d)  該名向被告人出售毒品的人叫被告人分開擺放毒品,被告人於是將部分毒品放在襪內,其餘則放在褲內;

(e)  被告人大約在數月至半年前開始有服用毒品的習慣;

(f)  被告人約每星期服用毒品一次。

6.案中檢獲的可卡因市值約港幣2,771元。

求情及判刑

7.被告人現年43歲,已離異,現和母親及兒子一同居住,他的父親早於2019年已去世。辯方亦進一步呈上文件指被告人的兒子患有自閉及過度活躍症,現就讀於特殊學校中。

8.辯方指,兒子母親於2017年和被告人分手,現只和被告人的母親一同照顧兒子。

9.辯方求情稱被告人過往曾開設咖啡店,其後因社運關係,生意不景,最終走上破產之路。

10.被告人並沒定罪紀錄,而被還押前任職飲食業,月入約有港幣16,000元,因本案關係在本年2月辭去工作。

11.被告人稱他亦有吸食毒品習慣。

12.經討論後,本席於庭上和辯方確認被告人是否會依賴顯著份量為自用作求情陳詞,辯方指不會再依賴這說法。

13.控辯雙方同意,涉及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指引為2至5年監禁,而純以數學計算,3.69克可卡因所得出的刑期是約37個月。

14.考慮到被告人的背景特別是他兒子情況及他是初犯,本席以36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至24個月,另外,本席亦酌情把刑期下調3個月以反映被告人自用的因素,故就被告人面對的控罪判處21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