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Van Lap

Case No.DCCC 436/2025[2026] HKDC 4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36/2025

[2026] HKDC 4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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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NGUYEN VAN LAP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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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6年3月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梁凱銘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藍凱欣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勵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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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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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及D2)。控罪有兩項,都是入屋犯法。控罪一指控兩名被告人;控罪二單獨控告D1。

2.今日的聆訊只是關於D1,他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

案情

3.控罪一和控罪二涉及同一處所,是一間位於新界洪水橋的小屋,小屋由王女士 (PW1)  和已故父親擁有。PW1和她的幾名兄弟姊妹有時會到小屋聚會,但沒有證據說他們會留在那裡過夜。

4.2024年11月18日下午,PW1離開小屋前將門鎖好。三日後,即11月21日下午,她回來,見正門虛掩,發覺屋內一間房有搜掠痕跡,部分窗欄被剪斷,有人留下一把錘子在窗外。附近相連的一個荒廢物業的門鎖也被破壞,有一把剪鉗留在外面。

5.PW1和丈夫點算後,發現失去以下物品:6套擴音器,包括7個擴音器約值16,000元;(b)  10個喇叭驅動器,約值1,500元;(c)  5套喇叭,包括8個喇叭,約值6,000元;(d)  一架可摺疊單車,約值500元。全部物品總值約二萬四千元。

6.小屋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D1和D2在11月20日凌晨四時許在小屋附近出現。稍後,D2推著一架放滿物品的手推車,D1在旁協助,兩人把車推往田心新村某單位。

7.又有閉路電視拍攝到兩名被告人在當日凌晨較早時的行動,兩人從側門進入小屋,幾分鐘後離開。他們推著手推車,上面載滿物品,當時是凌晨4時07分左右。

8.十多分鐘後,D2又出現,推著空的手推車經側門再進入小屋。D1在幾分鐘後到達,從側門走到正門,他嘗試開閘,但不成功,於是爬入屋內。過了一陣,D1將一些物品從小屋正門推出來,搬到側門旁邊。不久,D2把手推車從側門推出來,D1將一些物品放上手推車,然後他再進入小屋。又過了一陣,D1再把一些物品從正門拿出來放在側門旁邊。稍後,他又把一部單車從正門推出來,最後將地上的物品放上手推車,然後推走。翌日,即11月21日,閉路電視拍攝到D1在凌晨二時許將一架手推車推進小屋,他在兩小時多後離開,手推車載滿物品。11月22日,警察在上述田心新村單位外發現可疑情況,見單位內有控罪一所指的那部單車和上文提及的手推車,手推車上有用布覆蓋的喇叭。警察進入該單位,見到更多擴音器和喇叭。兩名被告人在屋內,警察將他們拘捕,在單位內找回PW1失去的物品。

9.在警誡下,D1說「黑仔叫他和另一人去那間小屋推啲喇叭走」。

10.在繼後的錄影會面,D1說那個田心新村單位屬於黑仔所有,黑仔在11月20日凌晨叫他幫手搬大約30個喇叭和一部單車,將那些物品從小屋搬到該田心新村單位,打算稍後變賣。D1說他叫妻子幫忙,又說因為自己失業,所以要偷東西,把東西搬到單位後,待白天拿去出售。他說在凌晨行動是不想人知道他們進行偷竊。

案底

11.D1現年54歲,在1991年至2022年有二十五項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盜竊和入屋犯法,那些入屋犯法定罪是在1991年、1998年、2000年、2011年和2019年,其中2019年那次案件合共涉及七項入屋犯法定罪,D1合共被判囚30個月。

12.D1的最後定罪是在2022年4月,涉及管有軍火和外出時身懷盜竊工具。

求情

13.辯方律師說D1在越南出生,有小學教育程度,1988年來港,做過不同工作。

14.律師說D1被捕後作出招認,顯出悔意。律師說D1的犯罪手法簡單,又指偷去的物品都被起回。

15.律師說那間小屋雖然可被視作民居,但主要是用來儲存物品,屋主和他的兄弟姊妹有時到該處聚會,但看來沒有在那處居住。律師指控罪一和控罪二發生的時候沒有人在屋內因而受驚。

判刑

16.在控罪一,D1和另一人在凌晨時份進入那間小屋偷走一些物品。翌日凌晨,D1獨自再到那間小屋偷竊。在兩項罪行中被偷走的財物價值約二萬四千元都被尋回。

17.那間小屋雖然可被視為民居,但看來平常無人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來存放物品及由屋主和親友聚會。因此,控罪一和控罪二每項的基本量刑起點都可以從一般的三年監禁下調至兩年九個月。不過,被告人有多次入屋犯法案底,需要加刑,兩項控罪各加刑六個月,即每項控罪的判刑起點調升至39個月。D1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每罪各判26個月監禁。

18.被爆竊的處所是同一小屋,時間只相距一天。從案情來看,控罪二可算是控罪一的延伸,本席認為兩項刑期可全數同期執行,兩罪最後合共判囚26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