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Thi Diep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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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2年9月20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下簡稱「該許可申請」)。該決定駁回申請人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她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Case No.HCAL 967/2022[2026] HKCFI 197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Ap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967/2022

[2026] HKCFI 19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967號

申請人        Nguyen Thi Diep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有利害 入境事務處處長  
關係的一方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考慮相關文件;          或
   考慮相關文件申請人在公開法庭作出的口頭陳詞;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1.  批准撤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表格86」)的申請;及

2.  撤銷其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對申請人的觀察:

引言

1.申請人於2022年9月20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下簡稱「該許可申請」)。該決定駁回申請人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她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2.申請人於2026年3月9日,存檔非宗教式誓章,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該撤回申請」),聲稱她在越南的債務問題已得到解決,不再面臨生命危險,可以安全返回越南,並且希望回國。

討論及結論

3.經審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她的誓章及有關文件,本庭信納申請人在信中所陳述的事實,即她已解決在越南的債務問題,可以安全返回越南,而不會再面臨生命危險;並且希望回國。從她所陳述的事實,本庭推定她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也是出於自願;並且完全明白撤回該許可申請的後果,包括上訴委員會駁回她針對入境處處長拒絕她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的決定會成為最終裁決,對她具約束力。因此,本庭認為她的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的決定,是一個獲得全面有關事實及資料而作的明智而有意識的決定。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批准她撤回該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施莹 代行)

日期: 2026年4月1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她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她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10/04/2026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Nguyen Thi Diep

申請人檔號: 沒有
  已於10/04/2026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答辯人檔號:
USM 19424/21/12/72/V3276

入境事務處處長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檔號: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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