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Hoi Yee Helen 訴 Luk Ka Je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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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000221/2003 LDPD 221 OF 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3年LDPD第221號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3年3月10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Flat A, 13th Floor, Greenwood Court Phase 5, Discovery Bay(“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2003年1月17日,申請人在土地審裁處 (“審裁處”)提出申請,以答辯人欠租為理 由,要求審裁處頒令她可得回處所的管有、欠租及中間收益。 2.2001年8月30日,與訟雙方簽訂為期兩年的簽約(由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租金為每月7,500元,租約有以下兩條條款 :
3.2002年9月下旬,答辯人通過地產經紀潘慶樑先生,要求申請人從2002年11月開始將租金由7,500元減至6,500元。申請人同意減租,但條件是答辯人須要簽1年“死約”,潘慶樑同意該條件。 4.其後答辯人在10月、11月及12月分別繳交5,500元、6,500元及6,500元的租金。 5.在2002年11月份,潘慶樑告訴她答辯人已簽了新的租約,但他要把新的租約從舊僱主之處找出來,因為他已轉了新的僱主。 6.2003年1月8日,潘慶樑把一份新租約的副本傳真給她。 7.2003年1月13日,申請人與潘慶樑見面;他將一份草擬租約給她簽署,但她注意到該文件載有一條租客有權在租約開始的6個月後終止租約的條款。她認為這與她提議的12個月“死約”的條款不同,故此她拒絕簽訂該草擬租約。 8.2003年1月16日,申請人向潘先生發出一份電郵,該電郵部份的內容有如下述 :
9.答辯人說在2002年8月終至9月之間,他對潘慶樑說,他希望業主減少租金1,500元。如果業主不願意的話,他會搬走。潘慶樑說他會嘗試向申請人商討該要求。如果不成功,他會要求減租1,000元。在9月終潘慶樑告訴他,申請人願意減租1,000元,但潘慶樑沒有提及其他有關租約的條件。 10.在2002年11月中,他簽署新的租約(証物A3及A4)。潘慶樑說他會將新租約交給業主簽署。答辯人承認他在2002年10月開始繳交新的租金。在10月他祇繳交5,500元的租金,因為他有15,000元的舊租約按金,而新租約按金祇是13,000元,故此將舊租約的按金抵銷新租約的按金後,他仍有2,000元(15,000元 - 13,000元)的按金餘款。他把這2,000元的餘款作為10月份租金的一部份,故此他祇需要繳交5,500元的租金就可以了。 11.潘慶樑說在2002年9月初至9月中,答辯人要求申請人減租。答辯人要求申請人將租金減至6,000元。他建議減至6,500元,答辯人同意。經商討後,他與申請人達成協議,新租約為期一年,租約條款包括6個月的“break clause”的條件。其後他將這協議告知答辯人。他說業主同意減租,但合約是一年的合約。6個月“生約”,6個月“死約”。答辯人問他,在6個月抑或8個月他可以搬離處所。他的答覆是“6個月”。 12.答辯人在2002年10月中簽訂新的租約(証物A3及A4)。他原本打算把新租約交給業主簽訂,但是他是在大嶼山工作,而他又轉了新的僱主,故此沒有這樣做。 13.2003年1月12日,他約申請人在翌日見面。在13日他將新租約交給申請人簽署。她說她沒有答應新租約有“break clause”,但他說“有”。 14.他閱讀過申請人在2003年1月16日發出給他的電郵,但因為她曾經撥很多次電話給他,他覺得她是很麻煩的人,故此他沒有回覆該電郵。 15.案情分析 答辯人說當潘慶樑告訴他申請人同意將租金減少1,000元時,潘慶樑並無提及其他任何的條件,但潘慶樑則說他對答辯人說新租約是一年的租約,它附有6個月“break clause”的條款,那即是說答辯人須住滿6個月才可以搬走。兩人的証供是不同的。 15.1証物A9是申請人與答辯人在2003年1月17日部份電話錄音謄本。答辯人承認有該電話談話。 15.2潘慶樑說新租約是在10月中簽訂的。答辯人說他是在11月中簽署新租約的,但在2003年1月17日的申請人與答辯人電話中,答辯人說他是在兩日前才簽署新的租約,那即是說在2003年1月15日他才簽訂新租約。這與他指稱在11月中簽署新租約的証供不符。 15.3在2003年1月8日,潘慶樑傳真至申請人的租約副本(証物A10)的第11條有以下的內容 :
15.4對於這條款的存在,潘慶樑解釋說因為這是草擬的租約文本,他是從別的標準租約抄出來的。本席拒絕接受他的解釋。他從事地產經紀這一行業已有10年。租約的年期和“break clause”是租約條款中重要的條文,本席難以相信他會忽畧此條文而在傳真給申請人時不作出修改。這條款的存在支持申請人有關“一年死約”的証供。 15.5答辯人與潘慶樑之間的証供有不同之處,而答辯人本身的証供亦有矛盾之處。本席並不相信他們是誠實的証人。本席接納申請人的証供是真實可信的。由於答辯人並無接納申請人提議的新租約條件,而申請人又無接納答辯人提議的新租約的條件,故此原有租約的條款依然是有效的。 1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申請人的申請得直。
申請人 :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