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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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488/2024 [2026] HKFC 6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4年第 11488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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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離婚呈請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妻子現年61歲;丈夫現年60歲。 4.雙方當事人於1985年12月在福建依俗例舉行婚禮,並於1995年11月20日在福建省南安市正式辦理結婚登記。 5.雙方於1987年至1991年間育有三名子女,現均已成年且經濟獨立。 6.妻子於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離婚呈請,其後於2025年8月25日作出修訂。該呈請乃基於丈夫的行為而提出。 7.丈夫於2024年12月3日提交抗辯書,對妻子的離婚呈請進行抗辯。除此之外,他曾交付過一份 「答辯人的回覆書」 (文件冊86-88頁) 及一份 「答辯人抗辯書」(文件冊90頁) ,對妻子提出了某些指控。 8.由於雙方未能就離婚主訟案達成任何協議,本案遂押後至今天進行審訊。 雙方的狀書 9.在妻子提出的離婚呈請中,她是依賴丈夫的以下行為:
簡單來說,妻子指控丈夫不時對她施行言語和身體上的侮辱和暴力,其中具體的指控是發生於2024年9月27日,丈夫在其店鋪內對妻子使用暴力,令她受傷,以致妻子需報警求助。由於丈夫的行為,妻子認為無法與其溝通及合理期望她與丈夫繼續共同生活。 10.為作抗辯,丈夫提交了三份狀書文件,一份為「抗辯書」 (1頁) (文件冊第10頁) ;第二份為「答辯人的回覆書」 (3頁) (文件冊第86-88頁) ;及第三份為「答辯人抗辯書」 (1頁) (文件冊第90頁) 。 11.鑑於丈夫一直為無法律代表訴訟人,本席將丈夫以上三份文件一併視為其狀書。在丈夫的「抗辯書」中,指妻子聲稱的不合理行為是虛構的,目的是為了分他的家產。丈夫亦指稱涉案的結婚公證書有虛假簽名和手印,暗示雙方之間並無合法締結的婚姻。在「答辯人的回覆書」中,丈夫則主要指稱妻子在婚姻期間行為不當,並於結語中請求解除婚姻關係。在丈夫的 「答辯人抗辯書」中,丈夫主要說他只與妻子自1985年在內地同居至2024年,未曾申請辦理結婚証,妻子所提供的結婚証屬於單方面做假,冒名簽名及打手印。 法律原則 12.妻子現時的離婚呈請,是根據香港法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條及第11A條 (2) (b) 節而發出。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3.基於以上的條文,批准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妻子如要成功舉證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她要令本席信納:
妻子的證供 14.妻子於庭上採納其狀書及誓章的內容。其所指的丈夫行為包括:
15.在妻子存檔的誓章中,她亦反駁了丈夫就婚姻不成立的指控。 16.丈夫對妻子進行了盤問。 17.就有關雙方的婚姻關係方面,丈夫主要是說妻子和她的父親使用不當方法 (丈夫在庭上的用語是 「走後門」) ,在沒有丈夫的簽名下獲取到內地發出的結婚証。丈夫亦說在2024年9月27日當天,妻子是 「賊喊捉賊」。他說妻子患有思覺失調,到他的店鋪大吵大鬧,對他動武,期間更用較剪襲擊他,令他手部流血受傷,他因此將妻子按在地上,以防止她逃跑及等待女兒的到達。 18.妻子對丈夫的指控一一否認。 丈夫的證供 19.丈夫於庭上採納其狀書的內容。總體而言,丈夫否認妻子就他言語侮辱和使用暴力的指控。他同時爭議結婚證書乃偽造文件,意指雙方之間並無合法婚姻關係。 20.丈夫亦於2026年1月30日存檔了一份誓章 (文件冊91-110頁) ,附載多份文件,意圖證明結婚證書為虛假文件。 21.妻子的代表大律師對丈夫進行了盤問。 22.大律師在庭上引領丈夫翻閱一些重要文件,包括丈夫在1995年申請單身證明書 (文件冊46-47頁) ;妻子於1996年所獲發來港的單程証 (文件冊52-53頁) ;丈夫的報稅紀錄 (文件冊60-61頁和78-80頁) 等,以引證雙方的合法婚姻關係。丈夫的說法是他同意妻子是於1996年以他的合法配偶身份獲取單程証來港定居,他們之後一家五口在港一同生活。但他又說,他只承認妻子在1996年來港後才是他的合法妻子,但之前則不是。 爭議焦點 23.本案審訊的主要爭議點在於: 雙方的婚姻是否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在裁定此議題時,本席須就以下三個議題作出裁斷:
討論 是否有效婚姻? 24.關於首項議題, 即雙方是否存在有效及合法的婚姻,由於妻子是呈請人,因此,首要的舉證責任是在她身上。就證據方面,本席留意到妻子能夠出示由南安市人民政府發出的結婚証。這表面證據顯示,雙方之間是存在有效及合法的婚姻。丈夫指稱該結婚証為虛假的,並存檔了其於2026年1月30日的誓章,出示若干與該婚姻有關的申請文件副本 (文件冊91-110頁),以支持他的說法。他說該些文件都不是他填寫的,是由妻子和她父親所包辦,簽名亦不是他的。 25.本席經審慎考慮雙方證供後,在衡量相對可能性的原則下,基於以下考量,不接納丈夫指稱雙方沒有合法丈妻關係或虛假結婚証的論據:
26.據上,丈夫關於雙方之間並無有效或合法婚姻的主張,不獲接納。本席在衡量相對可能性的原則下,信納雙方之間存在有效及合法的婚姻。 關於丈夫行為的裁斷 27.首先,本席須提醒自己,本案審理的是妻子基於丈夫行為所提出的離婚呈請。丈夫並未提出任何離婚反呈請。因此,本案的審訊重點是丈夫的行為,而不是妻子的行為。 28.妻子指稱,丈夫長期對其施以言語侮辱及身體暴力。她特別提到2024年9月27日的事件,時間是下午5-6時,期間丈夫對其使用武力。事件曾報警處理,但妻子最終決定不予追究,僅前往廣華醫院接受治療。 29.丈夫否認曾對妻子使用暴力,他反指是妻子對他使用暴力。 30.由於這是妻子的指控,舉證責任落於妻子身上。本席亦注意到雙方就該事件的陳述有不同的說法,此乃各執一詞的情況。 31.經聆聽妻子證供,本席注意到她雖然沒有提供正式的醫療報告,但她能夠出示顯示其傷勢的照片 (文件冊55-58頁) ,丈夫在庭上亦沒有否認妻子在該相片中所顯示的傷勢,因此她在事件中受傷的說法是可信的。相反地,丈夫受妻子襲擊而令手部流血的說法則沒有任何獨立證據支持。 32.本席進一步考慮,妻子雖說曾報警求助,但警方沒有對丈夫提出刑事起訴。就這點而言,本席認為即使在可能家暴的情況下,配偶一方不願要求刑事起訴,經常發生,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沒有被刑事起訴這一事實,並沒有動搖妻子證供的可信性。 33.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比較信納妻子方面的說法,即丈夫確實在該事件中對妻子使用了暴力,令她受傷,一如妻子所指稱。 無法合理期望妻子繼續與丈夫共同生活? 34.鑑於丈夫對妻子使用暴力,本席認為無法合理期望妻子繼續與丈夫共同生活,此亦導致妻子離開雙方共同居所。 35.最後本席理應一提的是:從丈夫「答辯人的回覆書」最後一段請求 (I) 中可見 (文件冊88頁) ,丈夫亦要求法庭解除這段婚姻,他只是要求不要瓜分他名下的物業。 結論及命令 36.基於以上證據,本席作出以下裁斷:
37.基於以上裁斷,本席信納雙方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現頒佈離婚暫準判令。此判令將於六星期後,方可轉為絕對判令。 訟費 38.訟費視乎結果而定。妻子在離婚呈請中勝訴,有權獲得此呈請及其保留之訟費,並附有大律師證書。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評定。妻子本身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第18條聲明 39.最後,本席頒發根據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的聲明。
呈請人: 由陳、陳律師行轉聘李倩彤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