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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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違反香港法例(2024年第6號)《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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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125/2026 [2026] HKMagC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6年第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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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違反香港法例(2024年第6號)《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b)條。 2.控罪指被告人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在其Facebook帳戶發布共53則具煽動意圖的帖文。 承認事實 3.Facebook為廣泛使用的網上社交平台,帳戶持有人可以透過平台製作帖文、分享照片及向公眾發布訊息或影片,亦可刪除或編輯帳戶內容,並設定瀏覽及閱讀權限。 4.被告人於關鍵時刻在Facebook擁有註冊帳戶「Holy Raymond」,並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發布53則具煽動性的帖文。該帳戶的個人資料圖片是一張載有「天滅中共 天佑香港」字句的圖像,擁有4,677名追蹤者。帖文內容包括36則主張推翻中共政權、鼓吹將香港及台灣從國家分裂出去;10則涉及虛假資訊去抹黑中國共產黨,激發他人的憎恨、藐視或不滿;3則煽動他人杯葛選舉;4則屬美化非法行為及推動香港獨立。 5.警方經調查後於2025年11月29日以上述罪名將被告人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說﹕「Facebook Holy Raymond既帳號係我嘅,所有帖文都係我發佈同轉載,我發表言論自由。」 6.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警誡下承認涉案帳戶由他一人擁有、控制及使用;部分帖文是由他發布的;他的目的是揭露中國共產黨的錯誤作為,主張香港及台灣變成獨立。 輕判請求 7.被告人現年61歲,已離婚,與前妻及兩名已成年的子女同住。他已退休近6年,退休前任職銷售員逾40載。他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8.被告人自1999年成為法輪功信徒,修練氣功以養生。由於法輪功在國內被取締,並陸續出現中國共產黨強摘法輪功成員器官的虛假訊息,令被告人產生對中共政權的仇恨情緒,並萌生聯邦制及台灣、香港獨立等政治理念。自2020年,他開始在「Facebook」發布及轉載反共帖文,旨在發洩情緒及分享個人政見,但無意令其言論帶有煽動性或造成實際影響。 9.辯方指,被告人一向奉公守法,因對法例存在誤解而犯案,誤以為其行為並不違法。他現已深表悔意,重犯的機會微乎其微。 10.就影響力而言,辯方亦指該等帖文的回應屬寥寥可數,對社會大眾的感染力有限。 11.最後,辯方呈上由被告人前妻及兩名子女撰寫的求情信,證明他本性善良,為人真誠盡責,並為一名負責任的丈夫及父親。 量刑 12.上級法院沒有為「煽動罪」訂下量刑的指引。在2024年3月23日正式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機關把舊控罪的最高刑罰,從初犯者2年監禁、再犯者3年監禁,大幅提升至7年監禁。此舉無疑反映了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立法原意及目的。由於煽動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之一,維護國家安全必然是量刑時的根本考慮。法庭在量刑時必須按案件的情節作出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目的是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和後果。 13.就犯案手法而言,被告人透過互聯網上廣泛使用的社交平台,發布具煽動性的訊息。該等渠道具即時性、永久性及強大傳播力。被告人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於約21個月內發布53則帖文,平均每個月不少於2則,發布頻率並不低,且吸引了4,677個追蹤者。 14.被告人在帳戶的個人資料圖片上載有「天滅中共 天佑香港」字句,毫無掩飾地宣示其政治理念,致使網民易於辨識,從而提高瀏覽率及關注度。 15.案情顯示,涉案的帖文共獲654個讚好、90則回應及47次分享,顯示其關注度並非如辯方所指般低。再者,其帳戶為公開設定,容許任何一般網民自由瀏覽,受眾並不限於特定階層,而為社會大眾,覆蓋範圍廣泛,實際影響力並不僅限於有回應的網民。 16.綜觀涉案帖文內容,被告人以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核心訴求,並持續煽動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獨立,其言論已超過一般政治表達範疇,足以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其內容包括以毫無事實根據的活摘器官指控抹黑中央政府,意圖煽動他人產生仇恨與敵對情緒,從而製造社會分化與對立。在網絡環境中,利用虛假資訊或捏造事實以激發情緒或誤導受眾,乃別有用心人士常用的手法,其惡劣性較以客觀事實去借題發揮的煽動行為更甚,對國家安全的潛在風險不容輕視。 17.此外, 辯方於輕判請求中主張被告人並不知悉其行為會觸犯法例,但其中一則帖文展示載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相片,來自國安法首宗定罪案件,原訟法庭於該案已裁定相關字句帶有分裂國家的含義,且該案件曾廣泛報導,故被告人所稱的誤解難以成立。無論如何,被告人於本案並無證據顯示他遭誤導下而產生聲稱的誤解,按一般量刑原則,該等主張不能構成減輕刑責或求情的充分理由。 18.被告人於警誡下仍以言論自由為辯解,試圖合理化其散播具煽動性訊息的行為,顯示該等政治立場在其心中根深蒂固,非偶發行為,而屬重覆性與系統性的表達模式,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19.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犯案處境、手法、訊息的內容、對國家安全構成的潛在風險,以及所有情況後,採納1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1/3的量刑扣減,刑期下調至12個月。除了認罪折扣之外,本席不認為有其他減刑因素。 20.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人被判監12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楊澄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當值律師服務延聘阮偉明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