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國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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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07/2003 HCMA 10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40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3月25日 裁判日期:2003年3月25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三項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在沒有牌照下販賣及違反逗留條件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第一項控罪被罰款 $300元;第二項控罪罰款 $400元;第三項控罪被判監5個月。上訴人只就第三項控罪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2.上訴人持雙程證以訪客身分從內地抵港。來港的條件是他不能在港工作。由於上訴人不就第(一)及(二)(即阻街及無牌販賣)提出上訴。表面看來,似乎他沒有爭拗在公眾地方販賣衛生紙。不過,本席撇除這點,可能上訴人只對「刑期方面」作出上訴。 3.關於本案的案情,控方案情是當時看見有三個人正在販賣,其中一個是售賣衛生紙 - 那人便是上訴人。控方證人說當時追上去截查上訴人時,上訴人要求給予一次機會,讓他離開,所有的貨物全給控方證人。經點算後,共有95盒紙巾及78卷紙巾。 4.上訴人有作供。他的口供簡單來說,於案發時,其實他是買衛生紙,而不是賣衛生紙。他說認識那小販。那小販突然拿起兩條衛生紙離去及告訴上訴人手推車上的衛生紙及紙巾全送給上訴人。上訴人於是用手推車(即推着95盒紙巾及78卷衛生紙),那時,控方證人拉着他,叫他不要走。上訴人很驚,向控方證人求情,要求放過他及給他一次機會。另外,又向控方證人說他不是賣東西,他並不是物主。 5.裁判官聽畢控辯雙方的案情後,並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認為上訴人的說法是完全不合理:上訴人無可能不問那小販解釋清楚為何這樣做,怎會把所有紙給予他?就算上訴人沒有機會去查問,他也應該弄清是甚麼一回事,沒有理由謬然推着車上那麼多衛生紙走。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亦都考慮了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定控方證人的證供中肯,沒有浮誇。然後裁判官接納控方證據,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6.上訴人今天其實是沒有任何上訴理據,他只是重覆他當時的確沒有賣紙,裁判官不應該相信控方證人。因為控方證人說謊。 裁決 7.就審訊來說,裁判官是這件事件唯一的事實裁斷者,他有機會看到證人作供時的情況,然後作出一個裁斷。他作出事實上的裁斷,如果不能顯示出他有犯上任何法理上錯誤或他所作出的裁斷是沒有證據支持或有其他出錯的地方,上訴庭不應該輕易干預他的裁斷。 8.本席看畢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他是非常詳盡地把控方、辯方雙方的案情說出來,然後解釋他為何作出裁斷,接納控方證供,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本席完全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是說裁判官犯上任何法律上原則錯誤或定罪有任何不安全不穩妥的地方,故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