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盧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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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盧國雄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進入戒毒所。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在上訴人提出上訴時,本席得悉其實上訴人就刑期方面亦提出上訴。雖然已經逾期,本席仍批准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65/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65/2003

HCMA 16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6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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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盧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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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3月28日

裁判日期:20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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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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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上訴人盧國雄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進入戒毒所。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在上訴人提出上訴時,本席得悉其實上訴人就刑期方面亦提出上訴。雖然已經逾期,本席仍批准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2.由於裁判官不知悉上訴人會就刑期提出上訴,故此並無撰寫判刑理由書解釋為何判上訴人入戒毒所。就判刑方面的上訴,本席今天不能處理,需要押後另定日期處理。本席今天只可處理定罪方面的上訴。

案情撮要

3.案發當日,上訴人被控方第一證人發現在一間名叫“動畫天地”的店鋪內將兩盒鐳射影碟拿去後,並收藏於外套內便離開。控方第一證人追上訴人,把他捉住。當控方第一證人指責上訴人時,該兩盒鐳射影碟從上訴人身上跌出來,上訴人便推開控方第一證人。恰巧有四至五名男子經過,並協助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制服。警員到場後,上訴人在警誡下,對警方稱沒有偷竊,不過被幾名男子追住。

4.上訴人作證時指,在店鋪內選購鐳射影碟,突然間被五至六名男子過來把他拉出店外圍毆。後來還被帶往另一店鋪內叫他跪下,並且被恐嚇如交不出五千元便會報警拉他。

5.裁判官考慮雙方案情後,並不接納上訴人方面的證供,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及警員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6.今天上訴人呈交一份書面理據及有少許口頭上補充。他指當時他覺得原審裁判官裁決並不妥當,因為當晚他在案發地點並沒有偷竊VCD,(其實本案指的是DVD(即鐳射影碟))。上訴人說他並沒有偷竊VCD。他在案發地點被人打劫,還被五至六名男子圍毆及被帶往另一店內被恐嚇勒索五千元;如果交不出金錢會報警指他在店鋪內盜竊。警員到達時把他送往醫院治理。他指在審訊時他的代表律師已清楚指出,控方第一證人不是一個可靠證人。控方第一證人以前曾有多次案底,有若干是牽涉不誠實的罪項。最重要的是一項是“Misleading Police by Giving False Statement”(即向警方提供假口供)的刑事記錄。上訴人要求本席在裁決時,需要慎重考慮,給予他多一次機會,然後才裁定上訴人有罪。

答辯人回應

7.答辯人代表陳政府律師向本席指出,當時裁判官清楚知道控方第一證人其實是一個有案底的人(參閱上訴宗卷第二十二頁)。裁判官當時作出口頭裁斷,他講解本案案情後,已經指出他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否真實、可信、可靠。毫無疑問,裁判官亦考慮了其實該證人有十一次犯案的紀錄,而這些犯案包括盜竊、作假資料誤導警方及入屋爆竊罪行。上訴人提出這一點裁判官已經考慮過,不是一個新論點。陳律師亦陳詞指在該類案件,裁判官是一個事實的裁斷者。裁判官根據事實作出的裁斷,上訴庭不應該輕易干預。沒有任何理據顯示上訴人今次的定罪有不妥當的地方。

裁決

8.上訴人作出的上訴理據,其實全部都已經是在裁判官席前已得悉的情況。上訴人已經向裁判官指出他怎樣沒有偷竊、被人誣揑、被五至六名男子圍毆、並且被帶往另一店鋪勒索五千元,交不出金錢便會報警。裁判官提出理由為何不相信上訴人的講法。

9.對於控方第一證人有「案底」方面,就正如陳律師指出,在上訴宗卷內可看到裁判官是知悉該控方第一證人有十多次「案底」及與不誠實有關。在這情況下,裁判官已經知道控方第一證人的「案底」。他考慮了本案案情。各名證人於證人台上作供,裁判官有機會看到這些證人作供時的情況、受盤問的情況。

10.參閱裁判官撰寫的裁斷理由書,本席看不出他在審理本案時,有犯上任何法律上原則性的錯誤,亦看不出他最後裁定的事實不受證供支持。完全看不到定罪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裁判官絕對是適當地在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他不相信上訴人的講法。上訴庭不可以在沒有基礎下稱相信上訴人的講法,因上訴庭不是重審案件。上訴庭只可以考慮裁判官審訊當時有否犯錯?他作出的裁定是否受證供支持?在本案件,完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裁判官的定罪有不安全或不穩當的地方,所以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1.而就判刑方面,本席已經陳述,將本案件押後,另定一個審訊日期,好讓裁判官有機會撰寫判刑理由書。本席會要求本案盡早在本席前繼續聆訊,而不需要如一般案件等候安排時間。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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