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曉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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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3/2025 [2026] HKDC 6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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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同意其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2024年8月5日早上10時左右,張女士(81歲)收到一名自稱她兒子的男子來電(“該男子”)指被警方拘捕及要求張女士替他付港幣30,000元保釋金。該男子指示張女士到旺角一酒店把保釋金交予他的朋友,該男子亦將他朋友的電話號碼給她。 3.同日下午12時左右,張女士連同丈夫到達酒店並把港幣20,000元及人民幣13,000元交予被告人,及後被告人便離開。 4.同日下午3時左右,張女士再收到該男子來電指要求更多保釋金。張女士懷疑受騙,致電兒子後得知受騙,故報警處理。 5.2024年8月20日,被告人在住所附近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是一個名叫“阿水”的人指示他在酒店向張女士收取現金,報酬港幣1,000元,並表示已把所有現金交給“阿水”。 6.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
7.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張女士,即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張女士的兒子需要金錢,從而誘使張女士交出港幣20,000元及人民幣13,000元。
8.被告人現年20歲,未婚。被告人和母親同住,母親是清潔工人,月入港幣15,000元,父親則和被告人已失去聯絡。被告人本身只有中一教育程度,從事洗車工人,月入約港幣10,000元。被告人並沒有定罪紀錄。 9.有鑑於被告人仍屬年青罪犯,故本席先替他索取更新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才作最終判刑考慮。 10.今天,報告亦在本席席前。懲教署方面認為勞教中心不合適,而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均為合適,而懲教署認為較合適的選項為更生中心。 11.另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的意見亦為更生中心。
12.辯方大律師亦沒逃避,被告人面對的是嚴重的控罪,若成年罪犯面對的可高達3至4年監禁,再者,辯方亦坦然就電話騙案,加刑三分一的幅度是恰當的。 13.當然,本席亦得考慮被告人仍年輕,更生的考慮更為重要,純以罪行嚴重性而言,教導所比較合適。然而,本席亦不能忽略被告人確備有真誠的悔意,適時認罪,及是次只是初犯。另外,被告亦已全數賠償給受害人。 14.再者,考慮到被告人的角色只是跑腿,並非策劃詐騙的人。而是次詐騙所涉及的金額,相對同類案件中比較少。 15.另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是由多名成員組成,對少年罪犯十分具經驗,其建議亦是經過專業考量及評估而達致的。其建議亦具參考價值。 16.基於上述各因素,本席認同更生中心是較為合適的判刑。本席採納委員會的建議,就被告人面對的控罪判處更生中心。 17.最後,本席亦頒下賠償令港幣34,725元予受害人,從被告人的保釋金及已存入法庭的款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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