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許詩德

Case No.HCMA 220/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y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220/2003

HCMA 22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22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0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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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許詩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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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5月30日

裁判日期:2003年5月30日

裁案書日期:200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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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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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及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就猥褻侵犯罪,他被判四星期監禁,就普通襲擊罪,被判六星期監禁,同期執行。上訴人就兩項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就猥褻侵犯罪,上訴人獲得法律援助署委派馬家颿大律師代表,而就普通襲擊罪則無律師代表。

2.本席在聆聽陳詞完畢後,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刑罰擱置。本席亦不應控方要求將案件發還重審。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3.本案的女事主是上訴人的妹妹。在案發當日他們在家中爭用厠所。女事主指上訴人以拳頭毆打她頭部及用手由下而上伸進她的睡衣內捏她的乳房。

上訴理據

4.馬大律師就猥褻侵犯罪提出了三項理由,基本上是指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第一項理由是指裁判官未有充份或適當地考慮若干事情(證供);第二項是指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所使用的概念對上訴人造成偏頗。

5.由於本席認為第二項上訴理由已令本席裁定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本席不打算就第一項理由所提的若干事情作出裁斷。

裁斷理由書

6.原審裁判官在裁斷理由書(上訴宗卷第13頁)如此說:

「 被告說他失業了兩年多,因此需要回家居住,不過他又說他回家時是1998年,因此這是差不多五年。兩年半與五年差得很遠,被告人的證言並不可靠。無論如何,在被告人自己的版本上,他也承認他用手向PW1的頭部襲擊過去,而亦有用藍膠桶襲擊PW1。

辯方說PW1捏造猥褻侵犯為了增強她的可信性,本庭並不覺得用猥褻侵犯可以增強PW1對普通襲擊這一方面的可信性,如果PW1想把她的證言修飾或誇大的話,她大可以在普通襲擊這一方面誇大。無論如何既然本庭接納PW1的證言是真實的邏輯上本庭必定不會接納被告人說他從來沒有用拳頭襲擊PW1或緊握PW1的右乳房。」(粗綫加以強調)

裁斷

7.在本案,女事主的證供非常重要。除了她以外,無其他獨立證人目擊事發詳情。她在作證時曾提及被上訴人打她頭部後,大家「打嚟打去」。其後當被問及上訴人如何捏她乳房時,她則只提及上訴人打她的頭,並無再作出她如何與上訴人「打嚟打去」。加上上訴人作證時情緒非常激動,而辯方亦指女事主與上訴人之間有積怨而揑造證供指控上訴人,裁判官在考慮雙方有所分歧的案情時要額外小心。

8.裁判官在衡量上訴人的證供時,批評上訴人一時說回家居住兩年半,一時又說五年,裁定上訴人不可靠。究竟上訴人回家居住了多久在本案並不重要。本案的爭議點是上訴人究竟有否做過被指控的動作。依賴一些無關宗旨的事項來否定上訴人的證言對上訴人是不公平的。

9.但令本席非常關注的是上述以粗綫強調的句子。原審裁判官這一論點,即是說既然他接納控方案情,被告一方說甚麼也沒有用了;他不會考慮,亦無需考慮,因邏輯上他必定不會接納被告人與控方證人有矛盾的地方。

10.明顯地原審裁判官這概念是錯誤的。他必需衡量所有證供,然後裁定控方能否使他肯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1.本席特在此一提,本席明白裁判官不可能將所有爭拗事項一一在裁斷陳述書列出,但究竟在本案是誰襲擊誰,或誰襲擊誰在先,是否有互相毆鬥,就裁定上訴人是否曾毆打及猥褻侵犯女事主是重要的。但原審裁判官並無就上述證供作出裁定。

12.雖然馬大律師的陳詞祇是針對猥褻侵犯罪,由於裁判官上述句子是就兩控罪相關而說,不單是針對猥褻侵犯罪,本席裁定上訴人該兩項控罪的定罪均為不安全及不穩妥。裁定上訴得直。

重審申請

13.本席不接納控方的重審申請時,主要是考慮到上訴人已經服刑期滿。在考慮了案件的嚴重性、平衡了公義所需,重審亦會再一次挑起兄妹間的不和及上訴人已經服刑完畢,本席拒絕控方申請。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馬家颿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