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W 000498/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ne 2003.
1. 這個清盤呈請由源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呈請人”)提出,要求法庭就金安工程(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書的債項,是基於區域法院案件編號2002年第5189號,在雙方同意之下,於2002年9月23日所作出的得直判決。根據判決,公司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359,252.81,雙方又同意公司可分12期支付,每月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30,000。公司只向呈請人支付了4期,自2003年1月開始,便沒有再支付欠款。截至2003年4月4日,公司欠下呈請人的款項為HK$272,656.98。呈請人在2003年4月4日,向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2003年5月7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清盤呈清書。公司並不否認所欠下呈請人的債項,據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誓章,自2001年3月開始,公司已沒有經營生意,也沒有任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