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利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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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清盤呈請由廖浩華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對利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HCCW 94/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Apr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W000094/2003

HCCW 9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3年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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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利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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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3年4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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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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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清盤呈請由廖浩華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對利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2.呈請人於2002年6月20日,在勞資審裁處取得了得直的判決,公司需要向他支付 HK$21,657.30。2002年12月5日,呈請人向公司發出償債要求,但公司並沒有支付債項。

3.2003年1月22日,呈請人入稟法院,要求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2003年3月19日,聆案官初次處理這個清盤呈請,當時代表公司的董事葉秀雲女士向聆案官表示,有買家正在向公司接洽,轉讓公司的生意,故此,葉女士希望法庭把清盤呈請押後,聆案官遂把呈請押後至3月24日由本席審理。

4.在3月24日的聆訊,本席把清盤呈請押後七天,並作出指示,命令公司必須在3月28日或之前,向法庭遞交誓章,詳細列出有關轉讓公司生意的洽商及任何協議,並向法庭遞交所有的支持文件。直至今天,公司並沒有向法庭遞交任何誓章。3月31日,本席再次把清盤呈請押後,並且清楚向葉女士表示,押後目的是純粹為了給予公司一個最後機會,清還呈請人所追討的債項,即為 HK$21,657.30。公司至今並沒有向呈請人支付所追討的債項。

5.本席拒絕葉女士今天的申請,再次把清盤呈請押後七天,因為本席認為已經給予公司充份的機會,去清還呈請人的債項。本席遂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並且命令呈請人的訟費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勞佩玲律師代表。

利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由董事葉秀雲女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丘綺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