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錦鳳 訴 葉褔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55/2003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July 2003.
1. 本案第三被告人葉褔華先生,現向原訟庭申請,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勞杰民於2003年3月28日於本案中作出的裁決,提出上訴。葉先生提出上訴的主要理由為他本人並沒有被知會關於2003年3月28日的聆訊,所以在當天他並沒有出席審訊,而審裁處在他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相關之裁決。
|
HCLA000055/2003 HCLA 5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勞資審裁處上訴2003年第55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2年第1069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文瀚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3年7月8日 判決書日期:2003年7月8日 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 1.本案第三被告人葉褔華先生,現向原訟庭申請,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勞杰民於2003年3月28日於本案中作出的裁決,提出上訴。葉先生提出上訴的主要理由為他本人並沒有被知會關於2003年3月28日的聆訊,所以在當天他並沒有出席審訊,而審裁處在他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相關之裁決。 2.在今天的聆訊中,本席向葉先生解釋,針對被告人缺席時作出的裁決,被告人應該採納的程序,是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1A條,向審裁處申請將有關命令作廢,《勞資審裁處條例》相關的條文如下:
3.在本案內,葉先生並沒有於7天內向審裁處作出判決作廢之申請,但他向本席表示當他收到有關的判決後之7天內,他的兄長葉福榮先生曾經代他向審裁處查詢。當時,由於他們並不清楚法例的條文,所以沒有向審裁處表示他欲將判決作廢,而審裁處的職員只是給了他有關上訴的表格,所以他便按上訴的形式,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批准。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被告人可能有足夠理據支持他向審裁處申請延長限期,容許他提出將缺席情況下作出的裁斷及命令作廢之申請。 4.本席更認為鍳於《勞資審裁處條例》內有明文規定訴訟的一方,可針對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裁決,向審裁處作出將有關裁決作廢之申請,一般來說,訴訟人是應按該條文,向勞資審裁處作出申請,而不是向原訟庭就該裁決提出上訴。因為根據該法例第21A條第(1)款,勞資審裁處考慮有關的申請時,有權按其認為公正的條款而作出決定。這必然牽涉一些酌情權的問題,而被告人亦需就他為何缺席,並就勞資審裁處所裁定之事宜,被告人方面的答辯理據,提出一些證據來支持他的答辯理由及缺席之解釋。有關這些申請及考慮,法庭是需要就證據方面作出檢視,而這個程序不可能在上訴過程中進行,因為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條第(2)款,原訟庭在處理勞資審裁處的上訴過程中,不可以收取新的證據。 5.有鍳於此,本席在今天的聆訊中,向葉先生解釋了有關的法律程序,葉先生亦同意他是應該向勞資審裁處,作出第21A條的申請,並同意將今次的上訴撤銷,容許他能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第21A條的申請。 6.本席亦趁此機會向葉先生提出,在作出21A條的申請時,他必須向勞資審裁處遞交充分證據,解釋他為何缺席及就他在本案中的答辯理據遞交充分及可信的證據,因為勞資審裁處在考慮是否將有關的命令作廢時,將需要考慮這些事宜。 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現頒令批准葉先生撤銷今天的上訴,葉先生可以根據本席今天的判決理由,向勞資審裁處遞交按《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1A條之申請,請求審裁處容許他逾期提出將缺席情況下作出的命令作廢之申請。亦正如本席在今天聆訊內向葉先生解釋,若葉先生該項申請在勞資審裁處不能成功,他將仍然有機會就該項審裁處的決定提出上訴。當然,上訴是否可以被接納或原訟庭是否會批准上訴,將須要基於勞資審裁處拒絕葉先生申請的理據來釐定。
被告人:葉褔華,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LA 55/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