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1125/200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原告人是亞皆老街173號芝蘭苑3樓B座的業主,於2000年5月31日原告人與被告人簽訂一份關於上址的租約,由2000年6月20日起至2002年6月19日止,第一年為死約,完成第11個月租期後,租客可以以不少於一個月通知便可以退租。租金為每月1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