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曉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9/202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May 2026.
1. 本席現須處理辯方就被告於2024年1月10日所作之補錄口供(證物PP21,即偵緝警員19639之記事冊第45至第49頁)、其後錄取之錄影會面紀錄(證物PP25)及其謄本(證物PP25A)的可採納性所提出的反對。
Cites 1 case
|
DCCC 89/2025 [2026] HKDC 5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9號 -----------------------------------
---------------------------------
--------------------- 裁定理由書 --------------------- (有關辯方反對補錄口供、錄影會面紀錄及謄本之可納性) 引言 1.本席現須處理辯方就被告於2024年1月10日所作之補錄口供(證物PP21,即偵緝警員19639之記事冊第45至第49頁)、其後錄取之錄影會面紀錄(證物PP25)及其謄本(證物PP25A)的可採納性所提出的反對。 2.辯方主要爭議包括:(一) 警方在被告住所內錄取初步招認時未有遵守《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下稱《規則及指示》)中有關提醒被告可作修改、更正或增補的權利;(二) 錄影會面前或期間曾有警員向被告提出引導性問題;以及 (三) 整體程序對被告構成不公平。 3.控方的立場是,有關口供及會面紀錄均屬被告人自願作出,過程中並無威逼、利誘或不當壓迫,且即使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亦未有對被告造成實質不公平。 相關法律原則 4.控方須證明被告之招認乃自願作出,即並非在威逼、利誘或壓迫下取得,即使招認在自願性方面成立,若接納該等證據會對審訊造成不公平法庭仍可基於「公平原則」酌情排除證據。 5.至於《規則及指示》,其本身並非法律條文,違反該等指引並不自動導致證據不可採納,關鍵仍在於是否影響招認的自願性或審訊的公平性。 事實裁斷 (一) 有否威逼或利誘 6.就警方是否曾對被告作出威逼或利誘,本席接納偵緝警員19639(PW4)、偵緝高級警員14570(PW6)及偵緝警長53895(PW7)的證供。 7.他們一致作供稱,在被告住所及警署內整個調查過程中,警方並無使用任何威逼、利誘或不當壓迫手段,亦未見其他警員有此行為。 8.PW6更指出,被告在警方初進入單位時雖有短暫受驚反應,但很快在一至兩分鐘內回復平靜,而警方整體行事「斯文」,並無「粗聲粗氣」。 9.本席未見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是在不當壓力下作出相關陳述,故裁定控方已證明有關招認屬自願作出。 (二) 《規則及指示》之違反 10.PW4承認,在被告住所內於記事冊第43頁記錄其初步回應時,未有即時提醒被告其有權作出修改、更正或增補,違反了《規則及指示》第IV(e)條。 11.然而,本席認為該違反屬程序性瑕疵,並非重大或實質性違規。 12.關鍵在於,其後在警署內進行的補錄口供程序中,PW4已清楚向被告解釋其有權對口供內容作出修改、更正或增補,並給予充分時間讓被告閱讀、核對及確認內容。 13.被告其後親筆抄寫聲明,確認口供內容屬實及自願作出,且明確表示沒有需要作出任何修改。 14.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早前於住所內的程序瑕疵已獲補救,並無對被告造成任何實質不公平。 (三) 錄影會面及所謂引導性問題 15.辯方指出,在錄影會面前或期間,警方可能曾向被告提出引導性問題。 16.本席接納PW7的證供,即他否認曾在會面前向被告討論案情或提出具體引導性問題。 17.同時,PW4在盤問下承認,其同事在錄影會面期間曾兩次敲門並提供跟進問題,而被告之後才提及「陽具」及「用手指插陰道」等較具體描述。 18.本席認為,該等情況顯示警方在會面過程中確曾就問題方向作出提示,但並不等同對被告施加壓力或誘導其作出回應。 19.此外,整個錄影會面是在正式警誡及通知被告權利後進行,被告亦確認明白其權利、精神及身體狀態適合接受會面,並表示不需要律師在場。 20.本席未見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在該等情況下失去自由意志或被迫回應警方的問題。 (四) 被告之理解及溝通能力 21.就被告是否能理解程序及有效與警方溝通,本席接納PW4的證供,即雙方以廣東話溝通並無困難。 22.雖然被告說話帶有口音,但並無證據顯示其理解能力或表達能力受損。 23.被告亦在多個文件上簽署確認,包括通知書及口供聲明,並未表示有任何不明白之處。 24.本席認為被告在整個過程中具備充分能力理解其權利及所作陳述之性質。 結論 25.綜合以上分析,本席裁定:
26.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接納有關證據不會對審訊造成不公平。 27.本席認為辯方就補錄口供、錄影會面紀錄及謄本之反對不獲接納,因此,可將之納入為正式呈堂證物。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8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