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 Saisons (Management) Ltd 訴 Lei Lai Seong &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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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Tower 2, Les Saisons, No.28 Tai On Sheet 的經理人;兩名答辯人是Tower 2, Les Saisons (“逸濤灣”)37字樓Unit A (“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佈下列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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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129/2003 LDBM 12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3年第129號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審訊日期: 2003年8月15日 宣判日期: 2003年8月28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Tower 2, Les Saisons, No.28 Tai On Sheet 的經理人;兩名答辯人是Tower 2, Les Saisons (“逸濤灣”)37字樓Unit A (“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佈下列的命令:-
申請人的証據 2.申請人的証人陳國良(申請人的客戶服務助理)是負責逸濤灣第2座的保安工作的職員。在下列的日期及時間他發現石發喜先生(答辯人之一)攜帶一隻狗進出逸濤灣第2座:-
3.在上述1月2日及2月18日的兩個日期及時間石發喜當時是離開第2座,而在5月28日及6月1日的兩個日期及時間石發喜當時是進入第2座。他向石發喜說他是不能在逸濤灣內飼養狗隻的,但後者沒有理會他的勸告。 4.2003年1月14日,申請人向兩名答辯人送達以下的信件:-
5.2003年1月22日,申請人再次致函答辯人:-
6.有關石發喜攜狗隻進入第2座之事,陳國良曾將其事記錄在“逸濤灣行動組住客飼養狗隻記錄表內”(証物A2第83頁至86頁)。本席接納申請人的証供,答辯人石發喜攜帶狗隻進入和離開第2座,他必定是在處所內飼養狗隻,Lei Lai Seong是處所聯名擁有人之一,她必定知道有關養狗之事。本席裁定在申請人致送予兩名答辯人上述兩封函件之後,她必定清楚知道處所有狗隻之事,但在2月18日、5月28日及6月1日石發喜仍在處所內養狗,這即是說,她沒有採取行動制止養狗之事;她有出席審訊,但沒有作証,以指出養狗之事與她無關,她必定有參予在處所養狗之事。 7.根據逸濤灣屋苑公契第38(cc)條賦予的權力,申請人有權提出本案的申請。公契第5條規定 "The Owner for the time being of each individual share shall at all times hereafter be bound by and shall at all times hereafter be bound by and shall observe and perform the covenants, provisions, and restrictions contained herein and in the Third Schedule hereto."公契附表3第19條規定:-
8.基於上述之事,本席裁決兩名答辯人違反公契附表3第19條的規定,因此本席頒佈判案書第一段提述的第(A)、(B)及(C)3項命令。申請人沒有提出有關損失的証據,故此本席撤銷(D)項的申請,但該項申請沒有佔用訴訟的時間,因此對訟費的判給沒有任何影響。 訟費 9.本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申請人自己須負責支付2003年8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至中午12時11分涉及的訟費,除此之外,兩名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法庭按區域法院訟費水平為基準而予以評定。 10.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席提出申請,此項臨時訟費的命令作實。
申請人: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 兩名答辯人:由Lei Lai Seong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