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詠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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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也承認控罪三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控罪二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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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56/2025 [2026] HKDC 4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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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也承認控罪三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控罪二留在法庭檔案。 案情 2.2024年1月23日下午,警員見被告人和一名男子從觀塘康寧道一座大廈走出來,形跡可疑。搜查下,警員在被告人的斜孭袋發現五張500元偽造紙幣,全部印上相同序號。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唔知呀」。 3.被告人在繼後的警誡口供中承認那些紙幣是朋友給她的,但仍未想到如何使用。 4.被告人獲警方給予擔保,但她在2024年18日沒有到觀塘裁判法院應訊,裁判官發出拘捕令。 5.十四個月後,即2025年6月18日,警員在被告人的屯門住所外再拘捕被告人,她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底 6.被告人在2005年3月出生,干犯控罪一的時候,她是十八歲多;干犯控罪三的時候,她已經過了20歲。被告人過往只有一次案底,也是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她於2025年6月19日被法庭罰款2,000元,換句話說,被告人干犯本案兩項控罪的時候,她並未有定罪紀錄。 求情 7.律師指出被告人干犯本案的控罪一和控罪三時仍未有正式定罪紀錄。 8.律師說被告人的際遇坎坷,出生時屬於早產情況,影響她日後的健康和成長發展。父親和母親一早分開,被告人未見過自己的父親,而母親亦有吸毒問題,不懂照顧被告人,導致被告人缺乏教養,長期居無定所。被告人小時和其他親人同住,後由寄養家庭照顧,去過兒童之家和青少年宿舍,17歲起離開宿舍後,再和親戚同住。 9.律師說被告人因為缺乏監管,誤交損友,被人利用。 10.律師指被告人年青,干犯控罪的時候未夠19歲,干犯控罪三的時候也只是二十歲多。被告人明天是21歲,律師希望法庭給予她更生機會,作出輕判。 報告 11.被告人犯案時未夠21歲,她在2025年6月再度被捕,還押至今已經八個月,她明天便是21歲。由於被告人年輕,本席在判刑前先為她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和感化官報告。 12.感化官考慮了被告人的情況,認為感化對她並不適合,而懲教署則建議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接受懲教。 13.被告人年青,自小缺乏管教,遇上不良份子,受人影響而干犯控罪一,又被人唆使不到法庭應訊而犯下控罪三。 14.本案的案情不算很嚴重,被告人年青,過往沒有嚴重的定罪紀錄,她自小缺乏管教,遇人不淑,誤入歧途。被告人在本案再度被捕後被還押至今已八個月,本席認為現在可以給她更生機會,希望她經過適合的懲教和輔導,能夠踏上正途,這比判被告人入獄更符合社會利益。本席因此接納懲教署建議,在控罪一和控罪三都判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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