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定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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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兩項控罪分別被判80 小時社會服務令和罰款$3,000。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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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55/2003 HCMA45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45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0675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3年8月27日 裁決日期:2003年8月27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兩項控罪分別被判80 小時社會服務令和罰款$3,000。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指上訴人在事發時於娛樂塲所消遣,與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及其他人在玩樂期間,上訴人伸手撫摸第一證人的胸部,又用手掌掩著第三證人的咀,隨即吻了自己手背一下,第三證人的男友(即第四證人)見狀,即推開上訴人,後來報警。 3.上訴人在聆訊中選擇作供,他否認曾經用手觸及第一控方證人的胸部,反指是早前在玩遊戲時,第一和第三控方證人曾經撫摸他的胸部,後來他才弄騷第一控方證人的腰旁。上訴人承認對第三控方證人曾做過她所指他所做的動作,但他辯稱因為第三控方證人在玩遊戲期間態度開放,所以以此舉來開第三控方證人的玩笑。 4.上訴人的大律師今天提出的上訴理由,大致來說,是證人在證供中有分歧而裁判官沒有充份處理和調解此等分歧,且認為所有分歧並沒有影響證人的可信性。大律師亦指出部份證供實可削弱證人的可信性,但裁判官卻錯誤裁定所有控方證人是誠實、可信、可靠的證人。大律師亦指出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上訴人的證供以及他過往的清白紀錄,便拒納了上訴人的證供。大律師指出裁判官的定罪是不穩妥的。 5.裁判官是事實的裁斷者,當然上訴人今日可以透過大律師向本席提出上訴理據,指出裁判官在定罪時在某方面犯了錯誤。不過本案的關鍵在於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可信性,雙方對事實的講法各執一詞。在此類案件中,裁判官有機會在庭上直接聽取證人的證言和觀察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從而作出裁斷。裁判官是處於一個較本席來說更有優勢的位置,而本席在決定上訴是否有事實理據時,只能憑藉裁判官的口頭判詞和事實裁斷陳述書,雖然如此,本席亦有按照大律師的要求,考慮了謄本證供和事實裁斷陳述書有關的部份及有關的陳詞。 6.裁判官在作出裁判時,已經考慮了他席前所有的整體證供,他在分析和衡量過證供之下,有權就證供作出取捨,從而作出接納某些證人的證供和不接納上訴人證供和他的辯方證人證供的裁斷和結論。本席滿意裁判官就所有證供已作出周詳的考慮,而他在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時已經充份考慮上訴人過往並無刑事記錄這一點。純粹因為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就上訴人在第二次撫摸第一控方證人的胸部的動作描述有分歧,而指出控方證人並不是一個可信證人的說法,是武斷和以片蓋全的。事實上,根據聆訊的謄本,第一控方證人講及她曾經因為躲避上訴人而蹲下,這一點與第二控方證人所講述他當時的觀察是一致的。雖然裁判官並沒有在其裁斷陳述書中述明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就第二次第一控方證人被上訴人撫摸胸部這方面的證供有分歧,但他在其口頭判詞中已簡略地覆述了所有證人的證供,當中亦已包括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講述這次非禮第一控方證人的舉止,從而在作出分析之下,裁斷他們仍然是可信的證人。 7.上訴人的大律師亦指出上訴人當晚喝了酒,可能因為酒酣耳熱而影響及削弱其判斷力,從而有可能在有關時間錯誤但真誠地相信第三控方證人是同意他用手掌掩住第三控方證人的咀和吻自己手背這些舉止和作為的。 8.在口述判詞中,當裁判官覆述上訴人的證供時,他清楚指出上訴人「指他當時是清醒的」(宗卷第38頁C段)。而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亦裁斷上訴人是神智清醒的(第33段)。裁判官亦拒納上訴人錯誤但真誠地相信第三控方證人是同意他當時的作為,從而判定他是明知第三控方證人不同意此等作為或者至少對第三控方證人是否同意持妄顧的態度。另外,大律師在上訴中又指出上訴人可能是意外地觸及第一控方證人的胸部,但縱觀所有證供和謄本有關部份,「意外」並非上訴人在聆訊中所持的答辯理由,他一直堅稱在第一控方證人未起身行去第二控方證人之前,他完全沒有觸摸她的胸部。而在第一控方證人行去第二控方證人之際,上訴人指他只是騷癢第一控方證人的腰間。裁判官已經拒納他的說法,沒需要再憑空替上訴人想像其他答辯理由。 9.裁判官在衡量控方證人、上訴人和其證人的證供時,並沒有持雙重標準,而他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已經闡釋了足夠的理由為何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是無須鉅鈿無遺地一一列出他分析證供時的心路歷程。對於其他上訴理由,在其裁斷陳述書和口述判詞中,裁判官亦已作出相應的處理,本席在此不作累贅的陳述。 10.本席認為裁判官在裁斷中並無犯錯,他的裁斷是正確無誤的,所以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盧淑玲代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周卓立、陳啟球、陳一理律師事務所委派李冠雄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