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月平

Case No.DCCC 278/2025[2026] HKDC 46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78/2025

[2026] HKDC 4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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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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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6年3月1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董潔文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惠卿女士,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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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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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蘇月平是一名41歲的成年男子,於案發之時與其父母及一名家人共住在太和邨麗和樓一個單位。

2.於2024年11月16日早上六時許,被告之父親發覺其一直藏在其床下空間的一個鐵盒不翼而飛。盒內有他的550,000元現金積蓄。其父向被告查詢,後者承認將偷走鐵盒,並將𥚃面的550,000元用於賭博。

3.警方在同日到場時,被告人交出十二張總值240,000元的賽馬會現金券及五張總凈值31,500元的投注票。警誡之下,被告承認自己一時貪心,偷竊了其父親的金錢。被告花費了310,000元用於賭博,總計之下由被告交回的現金券,再加上賭博贏得金錢,其父並無實際損失。

4.因案件特殊,本席特別傳召了一份感化官報告,以進一步了解被告的個人情況。報告顯示其家人已經原諒被告。被告已經41歲,一直賦閒在家。本案涉及違反誠信,雖然受害人是其家人,但因受害人是其家人,令案件更形嚴重。

5.被告沒有案底,似乎一直是靠家人撫養四十年。被告個人的境況,除了被告得負責個人之外,其家人的縱容亦恐怕亦是原因。但其父母到底是受害人,而被告亦濫用了其父母所付的信任,讓他居住單位內,令他有機會偷去其積蓄。雖然本案其父親並無受到實際金錢損失,但一家人的和諧及互信已經蕩然無存。

6.由於被告違反誠信,所以正常來說要處以重刑。但此次涉及的犯罪手法並非複雜,似乎亦未經詳細計劃,而受害人亦沒有實際上金錢的損失。所以考慮過總體之後,本席決定以一個較輕之量刑基數以12個月監禁,由於被告認罪,下調至8個月,即時執行。

7.本席考慮過被告代表律師的陳情、以及感化官報告𥚃面的資料,認為當中並無特別之理據可令本席再酌情減刑,所以就是次控罪被告得入獄8個月,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