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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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共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物罪,即俗稱為「洗黑錢」罪,她承認其中3項(即控罪2, 3及4),同意案情,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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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86/2024 [2026] HKDC 7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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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共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物罪,即俗稱為「洗黑錢」罪,她承認其中3項(即控罪2, 3及4),同意案情,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2.被告人不承認的其餘1項控罪(即控罪1),則留在法庭檔案內。 案情 3.被告人是下列3個銀行帳戶的持有人及唯一簽署人:
上游罪行 4.本案有多名受害人,他們墮入網上騙局。其中一人,被宣稱是中國內地官員的身份不詳男子欺騙,最終損失港幣5,300萬元,其中200萬元於202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間,轉賬至花旗帳戶,另有100萬元,於2020年11月20日轉賬至滙豐帳戶;此外,於2021年7月至8月期間,有4人墮入網上投資騙局,並分別將港幣388,000元、港幣120萬元、港幣405,000元及港幣18,000元,轉賬至南商帳戶。 5.花旗帳戶由被告人於2020年6月29日開立,於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間,有90筆存款,總額港幣7,342,156.61元、美金141,681.90元、加拿大幣27,000元及澳幣84,259.56元(合共港幣約9,037,000元),並有152筆相應提款,總額港幣8,684,010.98元及美金5萬元(合共港幣約9,075,000元)。 6.滙豐帳戶由被告人於2020年10月28日開立,於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間,有5筆存款,總額港幣1,001,900元及美金529,990元(合共港幣約5,141,900元),並有15筆相應提款,總額港幣3,927,456.65元及美金151,550元(合共港幣5,108,956.65元)。 7.南商帳戶由被告人於2021年8月9日開立,於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10月4日期間,有47存款,總額港幣4,978,751.52元,並有45筆相應提款,總額港幣4,978,751.52。 8.3個帳戶均呈現鏡像模式,顯示該些帳戶用作短暫存放資金。被告人其後多次被警方拘捕。 9.於2021年4月11日,警方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當時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她在2020年9月,打算做網上售賣水晶及名牌首飾的生意,於是接觸了一名叫「肥仔」的人,當肥仔要求被告人支付港幣10,000元作為訂金,她因為沒有足夠款項,因此應肥仔要求,交出花旗帳戶,作為保證。 10.2023年3月10日,警方與被告人進行另一次錄影會面,當時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她忘記自己是否擁有滙豐帳戶,亦提及把花旗帳戶的自動櫃員機卡交出後數個月,已結束帳戶,以免肥仔不當使用。 11.2022年1月13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間,警方共3次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自己的電話與內裏的南商帳戶自動櫃員機卡一併遺失。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12.被告人現年47歲,於內地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二,是一名家庭主婦,還押前與現年21歲的女兒同住,依賴每月約港幣8,000元的綜援金及約港幣2,000元的傷殘津貼維生。 13.被告人原本與男朋友及一子一女一起生活,但她兒子(當年的15歲)於2013不幸離世,而男朋友於2018年,亦因心臟病突然逝世。被告人在這情況下,患上了抑鬱症,並於2018年開始接受治療。她的女兒,以往是一位好學生,曾被推選為班長,不過在2019年,女兒亦開始出現精神問題的徵兆,並於2023年患上精神病,現時非常想念被告人。 14.被告人及其女兒亦寫了求情信件,表達出被告人的悔意,及女兒如何掛念被告人,並希望本席可以從輕發落。 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 15.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量刑陳詞 16.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引用不同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1] ,HKSAR v Boma[2] ,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3],律政司司長訴谢志建[4]等,指出此類案件量刑時的考慮因素。 17.劉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深有悔意,加上以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原因是希望參與網上售賣水晶及名牌首飾生意,而向騙徒交出自己的銀行帳戶。 18.劉大律師同意這是一宗典型的傀儡洗黑錢案件,被告人不知道前置罪行,亦不知道黑錢來源,更不清楚洗黑錢的詳情,在事件中更沒有得到任何報酬,現在決心改過自新。 19.劉大律師亦強調,雖然本案涉及一些外國貨幣,卻沒有證供顯示轉賬是來自海外,因此案件並不涉及國際元素。 20.在刑期方面,劉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訴李家琪[5]案,指出該案的被告人,在約2年時間,清洗接近1,700萬元黑錢,上訴庭最終把2項控罪都改為3年監禁,同期執行。 加刑申請 21.控方就被告人承認的3項洗黑錢控罪,申請加刑,並根據香港法例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呈交一份李耀南總督察於2026年4月23日所寫的口供,列出了近6年來及截至今年3月份涉及詐騙和洗黑錢案件的宗數和損失金額,與及涉及使用傀儡户口洗黑錢的案件的宗數和損失金額等資料。 22.劉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申請加刑,但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捕的傀儡人數,在2024年的7,000多人,回落至2025年的5,000多人,在這基礎下把加刑幅度定為20%。 量刑 23.上訴庭已在多宗案例中強調,洗黑錢是一項性質十分嚴重的罪行,原因是參與洗黑錢的人,不但協助處理及保存犯罪得益,亦使該些得益合法化,實際上是間接鼓勵罪犯進行非法活動,因此阻嚇洗黑錢是必須的。 24.上訴庭沒有對洗黑錢的罪行定下量刑指引,而清洗黑錢的金額亦不是唯一的考慮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6]案,綜合了有關洗黑錢案件的量刑原則:
25.上訴庭在谢志建案[7] (判詞第54段)亦提及,在此類案件量刑時必須顧及:「一方面是控罪的最高刑期及必須的阻嚇性判罰,另一方面則是個別案件的案情及量刑法官對案件的整體「觀感」,而非僅依賴單是根據金額而列出的概括量刑幅度。」 26.本席接納被告人不知道案件的前置罪行,亦不清楚洗黑錢的詳情,亦認同本案不涉及國際元素,但她把3個銀行帳戶,供並不認識的其他人使用,最終清洗的黑錢合共接近港幣2,000萬元,金額巨大,其中部分更與騙案有關,情況相當嚴重。 27.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包括涉案金額、涉案時間、被告人參與程度等,3項控罪都以45個月監禁為刑期起點。 28.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3分之1減刑,因此3項控罪刑期下調至30個月監禁。 29.本席對於被告人過往的不幸經歷,包括其兒子及男朋友的先後離世,以及引至她患上抑鬱症,表示同情,但這些都不是犯案的理由。被告人沒有前科,過往不幸經歷、以及她可說是其女兒的最重要支柱,亦不是減刑因素,因此3項控罪刑期都是30個月監禁。 30.根據李總督察的供詞所提供的數據,涉及「洗黑錢」及 「傀儡户口」案件的情況,近年十分嚴重:「詐騙」和「洗黑錢」案件的總數,由2020年的超過16,000宗,一直上升至2025年的超過47,000宗,其中被捕傀儡的總數,由2020年的760人(31%),一直上升至2024年的7,883人(75%),至及2025年才下跌至5,355人(71%),期間,在損失金額方面,由2020年的超過港幣30億,增至2022年的超過港幣366億後,才開始下降,但及至2025年,仍有港幣76億。 31.本席滿意涉及傀儡户口的洗黑錢案件,近年十分普遍,且直接導致社區經濟受嚴重損害,故須判處較為重的刑罰,因此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並認為25%的加刑幅度屬恰當。 32.本席決定加刑25%,因此,3項控罪的刑期上調至37個月監禁。 33.案件涉及共3個銀行帳戶,黑錢總額約港幣2,000萬,在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本席下令控罪3及4,各有3個月的刑期與控罪2分期,因此總刑期是43個月監禁 (37 +3+3)。
[1] [2010] 5 HKLRD 536 [2] [2012] 2 HKLRD 33 [3] CAAR 13/2010 [4] CAAR 4/2024 [5] CACC 148/2007 [6] CACC 334/2015 [7] CAAR 4/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