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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訴訟涉及九龍城衙前圍道68號一戰前老舊建築物內其一單位之新租約申請。該單位為該幢建築物三樓(2nd floor)內其一部份(即申請人在申請書內所稱“Portion A“)。申請人庾高雄及答辯人大新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即業主聘用租務代理),均非首次在同一話題纏訟。根據雙方提交紀錄,2001年8月,雙方已曾對簿公堂,亦曾就對方有否符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後文所提及條例章節,除非另有寫明其條例出處,否則都是指此一條例)規定(即在聆訊前應採納步驟及行事時間表),去質疑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