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蔡家明

Case No.HCMA 633/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633/2003

HCMA 63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63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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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蔡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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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31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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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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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賭場以外的場所非法賭博,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現他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十分簡單。案發當日警方在梨木樹邨進行一項反賭博行動。第一控方證人是一名警員58755,他口供指,當日他被指派到天台上進行觀察,使用望遠鏡觀察,看見6座外面空地擺放了3張桌子,旁邊聚集了人群,有6名男子圍着其中一張桌子。桌子與他相距大約40至50米,而該桌子與另一張桌子則相距10米。

3.該6名男子圍着桌子分成四組,上訴人和同案一名被告人為一組,另兩名同案被告為第二組,其餘兩名同案被告各自為第三及第四組。這四組人玩了三輪「十三張」,其間有錢銀往來,隨後警務人員上前截停該6名男子。當第一控方證人見到警方控制了局面後,便離開天台前往上述桌子的地方,並指出上訴人及其餘5名男子有份參與賭博。

4.上訴人在審訊時供稱,他耍完太極後回家途經該處,看見有數堆人群在那處聚集,有些傾談,有些玩牌。他看見一名街坊,便跟他打招呼,與該名街坊傾談一會,走了兩、三步後又遇另一名街坊,又跟他打招呼,想與他聊一聊,他們便走至近第三張桌子旁的樹蔭下談天,在這時候,警方前來指稱他參與賭博。

5.裁判法官聽取過各證人證據後,認為控方證人58755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提出他是一名訓練有素的警員,他的職責是被指派往屋頂上作出觀察,而他當天唯一的職責是觀察人群在該處做甚麼,裁判法官相信上訴人與其他人當時在該處玩「十三張」。

6.上訴人在聆訊時提出他不服定罪的理由,而他的理由是指裁判法官沒有考慮這案的疑點,因為裁判法官只依賴一名控方證人的口供是不隱妥,而控方亦沒有呈遞警方人員繪畫現場的草圖。他亦指出控方證人稱他9時站在該處是錯誤的。第一控方證人稱看見的紙幣是綠色,但最終警務人員檢拾到紅色的一佰元紙幣。

7.本席曾解釋,裁判法官只對席前的證供作出裁決,至於草圖沒有呈堂,控方是有絕對的酌情權選擇他們需要甚麼證人或呈堂甚麼證物。至於錢銀方面的爭議是綠色或紅色,應該要僅記一點,當時證人是透過望遠鏡觀察,若他沒有留意到一佰元紙幣藏在綠色紙幣內亦並不足為奇。

8.上訴人亦投訴指,裁判法官多次不准許他提出問題,他又指出在謄本內已列出裁判法官不准許他提出的問題。但本席曾解釋,裁判法官有責任准許被告人詢問有關案件的問題,如果他認為是無關、無重要的問題,他有職責制止,因為避免審訊拖延。至於指控方沒有檢取「啤牌」到鑑證科鑑證來套取指模,這不是控方必須進行的步驟,因為當時控方有證人目睹上訴人所做的行為,如果他沒有召喚鑑證科鑑證關於指模方面,這純粹是他們查案的一個決定。

9.至於上訴人投訴證物拍攝方面,指警方是搜尋所有證物後才對放在桌上的證物拍照,關於這方面,這是控方慣常的做法。因為如果警務人員到達某地方搜查該處時,他們搜索到證物後,才召喚攝影師到現場。

10.最後,上訴人投訴當日案件的主管在法庭內對他不公平。法庭的做法是,案件的主管普遍是在法庭內協助控方律師有關審訊期間的事宜。如果辯方欲傳召他作為證人,辯方應該在較早前向控方提出,控方便另外指派另一名人士協助主控官。

11.最後,上訴人指第二被告人的口供指當時只得他一人。本席亦曾向他解釋,第二被告人的口供紙的內容並不能協助他;相反,如果他的口供紙指出有關第二被告人的事宜,他的口供紙同樣地不能協助第二被告人。所以在法律觀點上是沒異常的。

12.裁判法官依賴第一控方證人的口供來判他有罪。第一控方證人清楚說明,當時他的確看見上訴人的一舉一動。在他被盤問時,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沒有不隱妥的地方,亦沒有受動搖,因此沒有足夠理據推翻裁判法官的判處,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楊美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