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翁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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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53/2003 HCMA 85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5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90020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1月4日 裁判日期:2003年11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就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於審訊時,控方傳召了一名證人,她是一位女司機。她稱當天下午7時35分,沿太子道西北行向九龍塘方向行駛,該段路有四條行車線,當時交通擠塞,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該證人沿着3線行駛,車速約20至30公里,她看見前面有一輛巴士亮着死火燈停在3線偏左位置。巴士側面有一位警員站在該處。當時,她的車與該巴士有一架半至兩架的士車位距離,她說當時有一輛車在左2線切入她的行車線,即切入3線,再切入4線駛去,第一證人說她停車讓該輛車駛過。當她向前行時,她的車速大約5至10公里,她的車與該巴士距離已經收窄了,只餘下一個的士車位的距離。此時,她說看見有一“法拉利”車在她的左邊強行切入,她形容該車本來在她後面的左2線,想切入3線,切線時有亮着左邊指揮燈,車速約5至20公里。當該車切入時,她形容自己的左邊車頭沙扳與近車軚的位置與該“法拉利”的左邊車頭產生“哽”一聲,她立刻抄下該車車牌。該車切入左3線(她的前面)後,再入4線駛走了。當時她沒有停車,到達目的地後看見她的左車頭已凹了。她在法庭上已辯認拍攝該車頭凹了的相片。 3.在盤問時,她透露她只取了車牌一年,經驗不足,所以她當時沒有停車及向站在巴士隔離的警察投訴。其實,當時她自己想扭去4線,因為她想越過該巴士,所以她留意左4線有沒有位置。但她說她當時也有望左右兩邊,所以她有留意到兩邊的情形。 4.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作證稱他有20多年駕駛經驗,從來沒有刑事紀錄。他聲稱案發時間他的確在現場,雙方亦有同意書說他駛過紅磡海底隧道向九龍方向時是7時32分,而控方第一證人所稱的事發時間是7時35分。所以在這3分鐘內,上訴人由隧道口達到案發現場。上訴人說他當時沿太子道西行向九龍塘方向行駛,他用左4線,他說他下天橋後,左3線的車不可轉至左2線,而左3及左4線中間有雙白線,他記得當日沒有發生任何交通事故。從聖誕至新年期間,他的車並沒有損毀,亦沒有修理過。在12尾至1月初期間,因應警方之要求,在2003年1月4日,他駕駛他的車到警處,讓警方拍照,第一證人亦辯認出當時所拍之照片為控方呈堂證物三號。 5.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裏第9段指出當時代表上訴人大律師之結案陳詞。大律師指出上訴人的車沒有損毀,而他亦提及因為上訴人不會用左2線,因為慣駛跑車之人士喜歡駛快線。而他又指出,第一證人當時沒有即時停車,沒有向當時在現場的警員投訴。 6.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時,有留意到第一證人的駕駛經驗尚淺,未在撞車時有即時反應,但最終認為該位證人是一位可信及可靠之證人。在他分析上訴人證供時,他認為上訴人之車沒有損毀,不是一個疑問,因為裁判法官指要視乎多種環境因素,如力度、角度、速度、兩車的物料等各樣的問題,因此認為這個不構成疑點。 7.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聘請律代表,作出自辯。上訴人指出兩點。第一點是發生事故時間是7時35分,而他離開隧道口是7時32分,他認為如果他用左2線,他不會3分鐘內到達案發現場。在這方面,裁判法官沒有提及,明顯地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這說法。裁判法官有權選擇相信那位證人,這是他作出事實裁定的權力。 8.上訴人提及一點以本席認為有問題是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之車沒有損毀不構成一疑點,而他當時說因為種種因素,例如車速、力度、角度、兩車的物料等,所以這個問題,他是排除了有疑點。但如果裁判法官作出該推論,他一定要有事實證據來支持。而本席同意上訴人所指出,當時是沒有任何證供或證據可以提出這踫撞情度,上訴人之車不一定會有明顯的表面損毀。正如上訴人所說,當他接到警方通知,他已經駕駛車子讓警方拍照,而上訴人的證供關於他的車子由聖誕至新年也沒有維修過,這方面亦沒有被控方指其證據不可接受。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採用該原因來排除上訴人之車沒有損毀之疑點,本席認為是沒有證據支持而作出該推論。因此,本席認為定罪不穩妥,上訴人之上訴得直,裁判法官之定罪及罰款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金玉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