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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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就兩項控項即第一項控罪「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及第二項控罪「普通襲擊」,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現他不服該兩項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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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10/2003 HCMA 91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1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46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1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就兩項控項即第一項控罪「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及第二項控罪「普通襲擊」,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現他不服該兩項定罪,提出上訴。 2.案發當日,上訴人前往醫院接他女兒回家,他女兒是一位病人,未能出院。兩名護士看見上訴人在該小朋友的病牀旁邊收拾行裝,上訴人對其中一名姓張護士稱要帶其女兒回家,張護士說不行,但上訴人堅持要這樣做,並拖着女兒往病房門口離去,張護士於是追前欲制止他,當其時上訴人解開女兒手上的手鐲。張護士一面抓緊上訴人女兒的左手,一面對上訴人說他不可這樣做,上訴人遂用左手把張護士的左拇指向後扭曲,當時張護士仍牽着上訴人女兒的左手,由於她的拇指被上訴人這樣扭曲,故不得不放手。上訴人把他女兒的手鐲脫掉並扔在地上,隨後,護士長前來勸喻大家冷靜下來,而另一位劉姓護士則牽着上訴人女兒到護理區,豈料上訴人從後使勁地一把揑着劉護士的背部,她的同事見狀即大聲喝止,上訴人才把她放開,隨即牽着女兒步出房門。稍後張護士的左手拇指腫了,而劉護士的背部也有抓傷的痕跡。 3.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指稱女兒現年9歲,於本年4月24日因懷疑與一宗虐待兒童案件有關,而女兒被上訴人的母親及警方送往仁濟醫院。上訴人稱自己與持雙程證的妻子前往醫院探望女兒,由於「非典型肺炎」疫症爆發,故上訴人要求接他女兒回家,但醫生拒絕他的請求,上訴人向裁判法官指稱他前後提出此要求已超過6次。 4.2003年5月10日,上訴人與妻子再次前往醫院探望其女兒,上訴人向劉女士表示要帶女兒回家,但被拒絕。他要求見醫生,但等了半小時醫生還未到,他於是帶女兒離開。他聲稱當他正解開女兒的手鐲時,張女士阻止他,他用雙手把手鐲亂拉亂扯,張護士則一直抓緊上訴人女兒的手和手鐲。上訴人指自己的手指給手鐲卡住疼痛萬分,女兒又哭起來。上訴人一手撥開了張護士的手,張護士退到旁邊。上訴人開門。劉護士牽着上訴人的女兒走了才數步,上訴人便一把抓着劉護士的衣服,她便停下來,上訴人隨即牽着女兒離開。 5.上訴人亦向裁判法官投訴稱從沒有人徵詢他的同意便把他女兒留在醫院內。他承認打過女兒,但只打她的臀部,最終亦沒有被檢控虐待女兒。 6.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對各方的口供作過分析,本案案情不是複雜,很明顯,裁判法官信納上訴人確曾用力把張護士的拇指向後扭曲,使她拇指腫脹。他亦信納上訴人確曾使勁抓擒劉護士的背部。裁判法官亦認定當時上訴人的女兒在醫院內沒有即時的危險,因此他認為上訴人當時的舉動不是為了保護他女兒,故此就該兩項控罪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於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首先提出的上訴理由指審訊時,裁判法官強逼他作供。但本席向上訴人指出在程序上若他繼續提出此上訴理由,本席便需要他申請法庭錄音謄本,因為現時法庭內沒有此資料,上訴人最後決定不繼續採納這個上訴理由。其後,上訴人亦重覆說自己沒有襲擊護士,他認為其女兒在醫院是非法禁錮,同時,他恐怕因正值「非典型肺炎」疫症爆發,女兒留在醫院很危險。對於此等上訴理由,裁判法官在裁判法院已一一考慮過,而最終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所說醫院是一個危險地方,亦不接納上訴人只撥開張護士的手的說法。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所說是實情,所以他依賴她們的口供裁定上訴人有罪。 8.本席剛才曾解釋給上訴人知上訴並不是重審,若裁判法官作出適當的考慮後,在事實裁定方面,上訴法庭不會干擾。很明顯看到,裁判法官確有作出足夠的考慮和分析,在程序上或法律上他沒有犯錯,因此沒有足夠理據支持上訴人之上訴,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