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亞洲創業有限公司 訴 建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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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是一貿易公司,被告人是一個所謂省電霸的能源節省器的製造商。

Case No.DCCJ 2940/200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Sep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002940/2002

DCCJ294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2年第2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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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 WINNER CORPORATION LIMITED
(新亞洲創業有限公司)
原告人
GREAT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LIMITED
(建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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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陳江耀法官

聆訊日期:2003年8月25日至26日

頒下判決日期:20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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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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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是一貿易公司,被告人是一個所謂省電霸的能源節省器的製造商。

2.原告與被告曾訂立兩張省電霸的獨家批發合約,被告人根據這兩張合約委任原告人作為不同地區的省電霸批發商。第一張合約日期為2002年1月10日,所覆蓋地域是新界及將軍澳。第二張合約日期為2002年2月8日,所覆蓋地域是內地之廣州市。每一張合約均規定原告人須向被告人首先購買二百台省電器,然後每月再購買最少五十台,每年總數八百台,省電霸價格每部為港幣200元。

3.這事件始於陳澤橋(譯音)先生於2001年12月參觀香港第三十六屆工展會。陳先生是原告人的業務發展經理,亦是原告人在本案的第二位證人。他在工展會看到省電霸的示範,這個設備的用法是很簡單,使用者只需將它插入家中任何一個電插座,它並沒有電力輸出插座。據稱當它被插入插座後,在單位內正運作的其他電器的耗電量便會減低。

4.工展會的示範顯示當省電霸被插在插座後,電力錶便顯示運作中的電器的耗電量有減少。看了示範後,陳先生對這個設備發生了興趣。工展會後,他致電被告人的陳寶財(譯音)先生,詢及價錢和批發權。在2002年1月9日,陳澤橋先生到被告位於九龍灣之辦事處拜訪陳寶財先生,並由陳寶財先生向他示範省電霸的功能。在這次會面中,陳寶財先生向他說省電霸是由被告公司設計和製造,而被告公司已就這設計申請專利。陳寶財先生更說這是一個創新的設計和運用了由德國製造的最新材料,被告公司更有一條價值超過港幣1,000,000元的生產線以製造此設備。

5.據陳寶財先生所述,陳澤橋先生沒有要求示範省電霸如何降低耗電量,因他在工展會已看過這示範,他只要求示範當省電霸在運作時,電壓會否降低。陳寶財先生於是即席向他示範。陳寶財用作示範的線路是跟呈堂證物D1所示一樣,示範結果是電壓沒有降低。陳寶財更示範當線路上的負荷被關閉後,電流錶仍顯示有3.5A的電流在線路上流動。陳寶財承認他曾告訴陳澤橋謂這3.5A是省電霸在先前儲存,而在負荷關閉後釋放出來的電流。陳澤橋看過這個示範後說這是一個很神奇的產品。對上述証據,陳澤橋是沒有異議。

6.雙方亦同意當陳寶財於2002年1月9日在被告公司向陳澤橋示範省電霸的功能時,陳寶財曾交給陳澤橋一份名為「省電霸技術參數及狀況報告」的文件,以知會陳澤橋省電霸的功能。這份文件副本見於文件冊62頁。文件內容有三段文字及一個表,這三段餘下:

1. 當省電霸開啟時,電力公司的流量錶轉速變慢,若只開省電霸,雖然鉗錶顯示3.5A的儲存電流,但流量錶上的轉速是不動的,這表明省電霸會放出3.5A的電流,同時它既能儲電,又不耗電。
2. 省電霸省電形式表現為顯性省電和隱性省電兩種,對感性電器(日光燈,馬達,除濕機,冷氣機等),釋電明顯,表現為顯性省電,鉗錶測試結果見下表。
(表內數字顯示省電霸可節省35%至53%耗電量)
3. 省電霸對純阻性,容性電器(電爐,飲水機等)釋電不明顯,表現為隱性省電。如:飛利浦電燙斗,開機前是2.7A,開機後是5.97A。從表面看反而高出許多,但這時應減去省電霸本身釋放的3.5A電量,其公式是5.97A減去3.5A,實際上開機後應是2.47A,省電8.5%。用電量太少都會表現為隱性省電。」

7.陳寶財更說在當日他還有給予陳澤橋一份「省電霸說明書」。該說明書副本見於文件冊61頁。陳澤橋記不清是否在當天收到這份說明書,但陳寶財堅持他曾要求陳澤橋拿這說明書回家細讀,若他可以接受說明書的內容,他倆便可商談批發權。雖然雙方在這點有分歧,但雙方同意在簽署2002年1月10日的合約前,陳澤橋已要在一份說明書的副本上簽署,以確認他接受說明書的內容。所以這分歧並不會左右本席的判決。

8.說明書有關段落如下,

「原理簡介:省電霸是高新科技環保產品,它集隱壓、震流、蓄電、釋電於一身。將無效電能轉化成有效電能,並把它收集貯存起來,然後像一部微型發電機一樣,對家庭電器源源不斷地釋放出額外3.5A(安培)的電力。因此它既可省電,又可保護電器,延長電器的使用壽命。

三 使用方法及須知。

1. 適用對象:馬達、日光燈、冷氣機、雪櫃、洗衣機、抽濕機、電視機、音響等電器。
2. 每部省電霸只能節省10A以內家用電器的電量。若超過10A只使用一個省電霸,則只能省10A以內之用電量(但並不影響省電霸產品效能)。超過部分無法節省,這時則須使用兩個以上省電霸。」

陳寶財在聆訊時確認說明書所指有效電能和無效電能就是有功電流和無功電流(如下詳述)。

9.陳澤橋在作供時說,陳寶財在被告辦公室向他作的省電霸示範及提供給他的「省電霸技術參數及狀況報告」和「省電霸說明書」,謂省電霸可節省電力,都是誘使他與被告公司簽署這兩份批發合約的部分理由。陳寶財在作供時,亦同意原告之所以與被告簽署這兩份合約,是因為他曾向陳澤橋陳述謂省電霸可節省電力。

10.本席亦指出陳澤橋曾說原告之所以簽署這兩份批發合約的部分原因,是因為陳寶財曾說省電霸是在香港製造,並承諾為原告提供一張省電霸產地來源證。陳澤橋謂產地來源證會令省電霸的推銷事半功倍,因為海外市場對香港製造的貨物的認受性是比對內地製造的貨物的認受性要高。但陳寶財否認有向原告作此承諾,陳寶財當然堅持省電霸是在香港製造。誠然如下所述,本席認為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曾作此承諾,而這產地來源證的爭拗將不會作為本判決的部分理由。

11.本席亦須在此一提陳澤橋的專業資格。陳澤橋有一個加拿大的專業資格,是等同於英國的特許電機工程師資格,他在電機這行業也有十年的工作經驗。他說若他有考慮到有功電流和無功電流的問題(如下詳述),他就會明白到省電霸的運作理論根本很簡單,而他是不會以港幣200元一台的價錢向被告購買這樣的東西。但不幸地,他當時沒有考慮到省電霸只是將無功電流抵銷,並不影響電器運作時耗用的有功電流的電量,他錯誤地信賴了在工展會及在被告公司看到的省電霸示範和上述第九段所述陳寶財提供給他的文件。所有這些示範和文件都是向他陳述謂省電霸可節省耗電。陳澤橋基於這些陳述而認為這設備是一個很神奇的東西,因而代表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兩份批發合約。本席亦重複,陳澤橋有依賴這些陳述而訂定該兩張合約乃不爭之實。

12.根據第一張合約,原告曾付被告40,000港元以購買二百台省電器,首一百台是在2002年1月14日在香港交付,餘下的一百台是在2002年2月6日在廣州交付給一位原告指定的李先生。在第二批貨交付兩天後,即在2002年2月8日,原告與被告便簽訂了第二張批發合約,亦付予被告20,000港元作為第二張合約二百台省電霸的訂金。

13.陳寶財謂陳澤橋在2002年1月8日曾以現金向被告買了兩台省電霸。陳澤橋對這事沒有印象,所以不作否認。陳澤橋亦曾說省電霸是在2002年1月30日付運給他的,後來他同意這是他記憶上的錯誤,當陳寶財提供了他簽署的確認收貨文件,他便同意是在2002年1月14日收貨的。

14.在2002年2月18日,消費者委員會在選擇月刊發表了一個「省電設備節能表現測試」的報告,其中一個被測試的省電設備就是省電霸。這報告副本見文件冊56至59頁。報告說實驗證明所有經測試的省電設計,包括省電霸,都不能發揮省電的效用,它們實際上還輕微增加了耗電量,因為這些設備本身也要耗電。這個報告刊登後,原告一個在廣州的大客戶就立刻要退還先前從原告處購入的一百台省電霸和要求回款,原告亦接受了這客戶的要求。

15.在2002年2月19日,原告也向被告要求撤銷上述兩張批發合約,退還尚存的省電霸及索回已付的貨款和訂金。在2002年3月20日,原告再向被告發信,告訴被告謂原告是不會再售賣省電霸,兼要求被告還款。被告謂沒有收到2002年2月19日的信,但承認有收到2002年3月20日的信。這第二封信是重複了第一封信所作的撤銷合約和還款的要求。在原告要求撤銷合約和還款時,原告還存有一百九十六台省電霸,所以原告要求退還與被告一百九十六台省電霸,並索回貨款39,200元及按金20,000元。

16.陳澤橋說,當他簽了第二張分銷合約和付予被告20,000元訂金後,陳寶財曾在他面前拆開省電霸外邊的殼(不是內殼)。當時陳澤橋根據自己的經驗和這設備的重量、體積及其所謂效能,估計這個省電霸可能只是一個簡單的電容器,所以他當時有點失望,因為他知道電容器只能抵銷無功電流,而不可節省有功電流。過了數天消委會便發表了上述報告,但陳寶財堅稱他從沒有在陳澤橋面前拆開過省電器。

17.原告人的專家和第一位證人是劉少雄(譯音)博士,他是一位特許電子及資訊科技工程師,他在十五年以前已獲得這資格。在80年代,他被委任為當時香港大學的電子服務中心主任。當這中心在五至六年前與另外一個中心合併為香港大學科技支援中心,劉博士便被委任為這中心的副主任。作為這中心的副主任,他需要支援大學各部門的研究及領導多個研究項目。此外他還要向大學的學生及校外的工程師授課。基於他的學歷和專業知識,本席接受劉博士是電子學的專家。

18.在2001年尾,劉博士為消委會進行了一項「省電設備節能表現測試」,查看幾款所謂省電設計是否真正能省電。他的測試設計是很簡單的,他用一個很高準確度(metering grade)的電錶去量度電流耗量。這電錶與電力公司用作可移動標準的電錶是同級的,也是僅次於電力公司所用的最高(但不可移動的)標準。劉博士先用這個電錶去量度多種不同的家用電器的耗電量,然後加入省電設備,再量度同樣的家用電器在同樣時段的耗電量。

19.劉博士用來測試省電設備的家用電器有光管、電風扇、雪櫃、抽濕機、冷氣機、微波爐和電暖爐,他把不同的省電設備和每樣電器都進行多次測試,然後用所得數據的平均數作為結論的基礎。在測試冷氣機時,他是繞過了衡溫器,所以壓縮機是不停的運作,而不會受到衡溫器的指揮而時動時停。測試的結果顯示所有的省電設備,包括被告人的省電器,都不能節省耗電量,它們實際會令耗電量輕微增加,因為這些設備本身也要耗電。這個測試報告就是在2002年2月18日在選擇月刊上發表的。

20.劉博士再解釋謂電流中有兩部分,就是有功電流和無功電流。有功電流是提供能量以供各種電器之運作,無功電流不能提供任何能量,也不能使任何電器運作,它只是在電源與電荷之間來回運轉。無供電流除了跟有供電流一起被電力公司輸送到用戶處,用戶家中的電器在運作時也可以產生無供電流的。一般家庭電器在運作時是會產生電感(inductance),電感是會使線路產生無供電流的。

21.有功電流和無功電流的對比是用功率因數(power factor)來表達的,若果因數是1,就表示電流裡全是有功電流,若果因數是0,就表示電流裡全是無功電流,所以因數愈高,有功電流佔的份量也愈高。

22.線路上的功率因數是會被線路上正運作的電器所影響的,因電器運作時會產生電感,電感會令線路產生無供電流,因而增加了線路上運轉的無供電流的份量,繼而使線路上電流總量中的無供電流份量提高,而使功率因數降低。因為線路上電流總量是固定的,若功率因數低,無功電流佔的份量便高,而線路所提供的有功電流便低,電器運作時的效率也會降低。若要提高有功電流的流量和功率因數,一種方法是提高電線可承擔的電流總流量;另一方法是抵銷線路上的無功電流,以容許更大量有供電流在線路上流過。若要增加線路的電流總流量,就要加大電纜,這便要耗費很多資源,所以電力公司通常都會盡量抵銷無功電流,以提高有供電流流量及功率因數。雖然電力公司會盡量抵銷無功電流,但電流中仍有部分是無功電流,不過電力公司是不會計算這電流的流量或根據這流量作出收費。電力公司所提供的電錶亦不會紀錄無功電流的流量。

23.抵銷無功電流的其中一個方法是用適當電容性(capacitance)的電容器。若果電容器的電容量(即法拉或farad)設計得準確,無功電流是可以被完全抵銷,而功率因數便會被提升到1,所以最理想的情況是計算到每一件電器的電感(inductance),然後特別為這電器設計一個有足夠電容量(farad)的電容器,以移除這電器的電感,使它在運作時不會引到線路上產無供電流。

24.若電器的電感及無功電流被抵銷後,有供電流流量與功率因數便會提高,運作中的電器的效率也同時會被提高。但提高功率因數而提高電器的效率並不等於可節省能源,電力公司的收費亦不會因而減少,因為這些改進並不會減少電器所耗用的有功電量。提高功率因數只會令到線路上有功電流的流量增大,從而使線路可在較短的時間提供到一定的電量或能量,所以熱水器可能可以快點把水煮沸、冷氣機可能可以快點把房間冷卻。但電器所須耗用的電量或能量已達致其運作效果是不會減少的,電力公司的收費亦會根據耗電量來計算,所以改善功率因數及電器的效率是不會節省電費的。

25.劉博士謂被告的設計是很簡單的,它是一個提供定量電容(50μfarad)的電容器,用作抵銷電器產生的固定份量的電感,以抵銷無供電流,而這抵銷的效能就要視乎當時在線路上有多少電感及無功電流。若無功電流的份量是剛被50μF完全抵銷,那麼功率因數便會提升到1。若50μF的電容量是太多,結果會是過份抵銷,這時線路和省電霸會產生諧波。若果有諧波,省電霸可能會發熱,最後可能會引致火警。陳寶財說他已為省電霸領取到安全證書,但劉博士說這証書未必包括諧波的安全問題。

26.陳寶財在盤問劉博士時指出劉用以測試省電設備的家用電器都是優良,低電感及高功率因數的,而省電霸只能為殘舊,低效率和低功率因數的家用電器提高功率因數。劉博士不同意他這說法,因為劉博士用以測試的都是一般市場上可以買到的家庭電器。陳寶財更說,當劉博士用冷氣機測試省電設備功能時,他是繞過了衡溫器,所以衡溫器不會發揮作用,而壓縮器會不斷運作,不會時開時關。要是壓縮器被衡溫器指揮而時開時關,壓縮器在開和關時會產生很多迅變、浪湧及諧波,這些迅變、浪湧及諧波都是浪費電力的。陳說因為劉博士把衡溫器繞過了,所以他並沒有測試到因為迅變、浪湧及諧波所產生的浪費及省電霸在這此情況可節省的電量。但劉博士說迅變、浪湧及諧波所產生的耗電是微不足道的。

27.陳寶財更提供兩個SGS Hong Kong Limited測試被告的省電霸的報告。第一個報告副本見文件冊100頁至101頁。這報告說SGS在不同家用電器上進行的實驗顯示出省電霸好像是可以節省電流,但劉博士批評這個報告完全未有講及節省的電流究竟是有功電流和無功電流的總流量,或全是有功電流。如果省下的是有功和無功電流的總量,實際可能只是抵銷了無功電流,而沒有節省任何有功電流。

28.第二個報告副本見文件冊102至103頁,這是SGS用冷氣機測試省電霸的報告。這報告說省電霸在冷氣機運行五小時後可節省耗電量13%,功率因數亦會由0.79提高至0.96。劉博士說這報告表面上好像證明省電霸可節省耗電,但它並沒有提及這實驗是用甚麼標準的電錶來量度電流流量,及電錶是否會受較大量的無功電流影響準確度。劉博士做測試時所用的電錶是沒有這問題的。再者,這SGS報告有一個註解說冷氣機在運作時,是受到實驗室內環境的轉變所影響的,因為衡溫器是在運作而沒有被繞過,它會因應環境溫度而控制壓縮器時開時關,所以雖然冷氣機在這情況下開動了五小時,這並不等於壓縮器也運作了五小時,報告根本沒有提及壓縮器實在運行了多久。若果在開動冷氣機時是加插了省電霸,而室內溫度是比較沒有加插省電霸時低,衡溫器便會經常制停壓縮器,壓縮器運行的總時段便會比較短,耗電量當然是會比較少。

29.最後,陳寶財向劉博士指出,當功率因數被提高到0.95至1之間,無功電流便會轉化為有功電流。劉博士不同意這個說法,並說他從沒有在學述的刊物讀過或從別處聽過這樣的說法。本席必須在此註明陳寶財本人亦無法提供任何理由或基礎以支持他這個說法。

30.被告只傳了陳寶財作證。本席在聆訊開始時曾向他解釋傳召SGS有關人士作供的重要性,但被告還是沒有傳召SGS任何人士作證。

31.陳寶財擁有一個由一所內地大學所頒授的中文學士學位,大學畢業後,他任教中文十多年。來港後,他曾參與線路板生產線的工作,後來他轉任電子產品的買手,接著他開始了自己的貿易生意,然後更開展了製造省電霸的生意。他是在中學學習物理時學到電力學的,中學畢業後他繼續閱讀有關電力學的參考書,但他並沒有任何電力學或電子學的專業資格,亦沒有出版過任何有關電力學或電子學的文獻或文章。本席認為他的學術資格及工作經驗不足以令他作為一位電力學或電子學的專家。

32.陳寶財所以認識到省電設備,是因為他一位同學從德國寄來一個這類的設備給他的,他後來在內地進行實驗而發現在有些情況下,這設備可以節省耗電量,但在另一些情況下,這設備就沒有這個功能。陳先生並沒有向法庭提供他所做的實驗所得的數據,亦沒有提供實驗的詳細資料。他說在做過這些實驗後,他覺得這種設備提供了一個營商機會。他更說在設計省電霸的時候,他也可算是抄襲了他人的產品。設計完成後,他為省電霸申請了一個安全證書,然後便推銷這設備。他說售賣情況還算理想,亦有幾間公司向他要求批發權。

33.他更說這個設備能把功率因數提升至0.95至1之間,而當功率因數被提高到這個範圍,無功電流便會轉化為有功電流,因而提供了額外有功電流,省卻了電力公司提供的有功電流。當消委會發表了上述報告後,陳寶財便要求SGS為他測試省電霸,以證明省電霸是可以省電。SGS後來提供了上述兩個報告。

34.當被盤問及為甚麼當功率因數被提升到0.95至1之間時,無功電流可變為有功電流,陳先生未能提供任何解釋。他亦不能說出究竟有多少無功電流是會這樣轉為有功電流。當被問及他給陳澤橋作示範時所看見在線路上走動的3.5A電流是否有功電流。他就稍作退縮謂這3.5A是由有功及無功電流共同組成的,但他不能說出這3.5A內有多少是有功電流和多少是無功電流。

35.他也說當有功電流在線路上流動時,部份是會用作產生無功電流的,這些有功電流是浪費了,因為電力公司是會對它作出收費的。但劉博士在作供時說,在家庭裡的電線長度有限,這樣的耗費(copper loss)大概只是0.1%的電費。陳寶財不同意劉博士這個講法,他說這樣的耗費大概是1%的電費,不過他未能提供任何理由去支持這個說法。實際上,當他為陳澤橋作示範時所看到的3.5A電流,是在線路上回轉的無功電流,而並非先前儲蓄而後來發放的有供電流。

36.本席在小心考慮過劉博士的證供後,覺得這證供是可以信賴的。劉博士有充分的學歷和專業資格去解釋省電霸的運作原理,而本席亦接受他的意見謂省電霸只可抵銷無功電流,不可把它轉為有功電流。劉博士的實驗設計是簡單而妥當的,這實驗的結果客觀地證明了省電霸是不能為家庭電器的運作節省耗電量。劉博士並無任何向法庭說謊的意圖,而本席認為劉博士是一位誠實而可靠的證人。

37.本席亦接納陳澤橋所說謂他是依賴了陳寶財的陳述而代表原告與被告簽訂這兩張批發合約,然後根據第一張合約向被告購買了二百台省電霸,及根據第二張合約付予被告20,000元港幣訂金。本席亦重申這是雙方不爭之實,因為被告也承認陳澤橋是有依賴陳寶財的陳述謂省電霸是可以省電,才簽訂及履行上述兩張合約。若陳澤橋是知曉省電霸的設計、性質及運作原理,他是不會代表原告與被告簽訂這兩張合約的,他也不會以每台港幣$200價格購買這個設備的。

38.本席明白陳澤橋亦有倚賴他在工展會所看到的示範,這示範並不是陳寶財做的,但陳寶財做的示範和提供給陳澤橋的「省電霸技術參數狀況報告」及「省電霸說明書」,亦是陳澤橋所依賴的陳述。雖然陳寶財的陳述並非陳澤橋簽訂兩張合約的全部理由,而陳澤橋亦有依賴工展會的示範,但只要陳澤橋有依賴陳寶財的陳述,這便足以構成原告的一個失實陳述的訴訟因由。在這一點,本席參看Chitty on Contracts 28th edition第6-039段,該段指出,一個失實陳述並不需要是令對方受影響的唯一原因,只要這是令對方受影響的部份原因,就足以構成訴訟因由。

39.本席亦不接受陳寶財說有關省電霸功能的證據,他在中學以後對電力學或電子學沒有任何正統的教育,他作為一個業餘者所學到的知識根本不足以支持他去設計一個省電設備,他亦不能解釋無功電流為何或如何會轉化為有功電流。至於3.5A方面,他在「省電霸技術參數及狀況報告」內說那是有效電能(即有功電流)儲存在省電霸內,但當他被問及究竟這3.5A是甚麼電流,他便退縮說這是有功和無功電流共同組成,但他不能說出究竟有多少是有功電流,多少又是無功電流,所以他亦不能夠講出究竟省電霸可以節省多少電。

40.陳寶財又提出謂劉博士用於測試省電設備的家庭電器是新和有高功率因素,而省電霸只可為舊和效率低的電器提供省電,但這只是他在聆訊時隨意憑空揑造的講法。他的「省電霸技術參數及狀況報告」及「省電霸說明書」,從來沒有說過省電霸只能為舊和效率低的電器提供省電效果,而對新和功率因數高的電器就不能產生同樣效果。陳寶財在向陳澤橋示範時亦沒有作出如上的保留。

41.陳寶財在舉證時亦再攻擊劉博士的冷氣機實驗,他說劉博士繞過了衡溫器而使壓縮器不停運作,這樣便排除了所有壓縮器時開時關時產生的迅變、浪湧和諧波,他說這些迅變、浪湧和諧波都會虛耗電量,所以繞過衡溫器而喪失了這些迅變、浪湧和諧波,就會令到實驗的結果不準確。但陳先生並不能提供任何數據指出究竟這些迅變、浪湧和諧波會產生多少的浪費,本席接受劉博士的證供而裁定繞過衡溫器不會令測試結果不準確。反之,SGS用冷氣機做的測試,因為沒有繞過衡溫器,而令實驗受到實驗室環境影響而至結果不準確,因為衡溫器在運作時,會因應實驗室內溫度而控制壓縮器開或關,所以用冷氣機作相同時間的測試不等於壓縮器也是運作了相同的時間。SGS在報告中亦提出,冷氣機的運作是受到實驗室內環境轉變而影響的。

42.陳澤橋承認他或他的朋友在他的提議下,曾經在工展會買了幾個省電霸,他亦不能否認他可能在2002年1月10日從被告處買了兩個省電霸,首一百台的省電霸也是在2002年1月14日付運的,但在選擇月刊於2002年2月18日刊登劉博士的測試報告前,並沒有任何事件足以令到陳澤橋知道陳寶財的陳述是失實的,所以本席裁定陳澤橋並不知到陳寶財的陳述是失實的。本席更裁定當時陳澤橋依賴陳寶財的陳述是合理的,因為陳寶財的陳述是堅定、清晰和有說服力的。

43.本席亦裁定若陳寶財曾在陳澤橋面前拆開過省電器的外殼,這只是在簽訂第二份合約和原告向被告付予20,000元訂金之後的事。若果這件事是在簽訂這份合約和付訂金之前發生,本席相信陳澤橋未必會簽訂這合約和付這些訂金,因為在拆開省電霸外殼時,他已估計到這個設備可能是不可以省電的。無論如何,陳澤橋當時只是根據省電霸的重量和體積,估計這只是一個簡單的電容器,所以有點兒失望。但當時仍沒有足夠的清晰證據去指出省電霸實際只是一個簡單的電容器,因為從來沒有人在陳澤橋面前拆開過它的內殼。本席亦再重申陳寶財是堅決否認他曾在陳澤橋面前拆開過省電霸的,所以本席並不會裁定陳澤橋是曾經清晰地知道省電霸的性質、設計和效用。他是根據消委會在選擇月刊第2002年2月18日刊登了劉博士的測試報告後,才清晰地知道省電霸究竟是甚麼一回事。

44.本席亦須提及原告其一個申索理由,就是陳寶財曾經承諾提供省電霸的產地來源證,對此,陳寶財只承認他有承諾去查詢怎樣可以獲取一張產地來源證。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證供在這一件事上不夠清晰,而很可能當時陳澤橋與陳寶財在這件事上有誤會,所以本席不會裁定被告在產地來源證一事上有作任何失實陳述。

45.還有一件比較次要的事,就是原告在2002年4月22日曾向被告發出一封信。在本案聆訊時,被告提交這封信的原版,而內容跟文件冊第126至128頁的副本有些微出入。本席接受原告的解釋,謂文件冊的副本是從這封信的草稿影印過來的,而並非寄出版本的副本,這份副本並沒有原告的簽署,而第1版的右上角是寫上送交負責律師尋求意見的字句。被告收到的信的內容跟這副本比較,字眼上是比較寬容的。這証明寄出版本是由草稿改過來的。

46.本席亦須提出原告還有一交替的申索理由,就是基於合約受挫的原則。但在聆訊開始時,原告已清晰地放棄這個交替的申索理由,所以本席不會對其作出裁定。原告亦曾經申索因被告人所作之失實陳述而損失了的利潤,但這個申索也被原告在聆訊開始時放棄了,所以本席亦不會對此作出裁決。

47.原告剩下的申索是要求法庭宣布這兩張批發合約已被撤銷,及命令被告發還省電霸的貨款和按金。當原告於2002年2月和3月向被告發信要求撤銷這兩張合約,退貨和回款時,原告還存有一百九十六台省電霸,亦可以將這些省電霸退還被告。雖然原告未能歸還全數二百台省電霸,本席認為這樣是不會阻礙原告撤銷第一張合約,及要求退還貨款的。本席參看Chitty on Contracts 28th edition 第6-113段,謂原告只須向被告作出相當或實質的復還,而毋須作出精確的復還,也可要求撤銷合約和退款。

48.既然本席已裁定省電霸不能節省電量或能源,而亦不能減低電費單的收費,兼且本席亦裁定陳澤橋是被陳寶財的失實陳述而誤導,以令原告跟被告簽署兩張批發合約,所以本席宣布這兩張合約已被原告在2002年3月20日或最遲在2002年3月28日撤銷。本席亦命令被告退還原告一百九十六台省電霸的貨價,以每台二百元計,總數港幣39,200元。本席更命令被告退還根據第二張合約在2002年2月8日從原告處收到的港幣20,000元訂金。

49.在退還省電霸的問題上,雙方在聆訊完結前已達成協議謂若本席裁定被告需要退還貨款時,原告應該怎樣退還在廣州交付的一百台省電霸給被告。本席現根據雙方的協議作出裁決,就是原告須於收回被告退還貨款39,200元及訂金20,000元後的十天內,退還在廣州交付的一百台省電霸予被告或被告之代理人,而交貨地點是在被告將會向原告提供的一個在深圳市布吉鎮的地方。至於在香港交付的首一百台省電霸尚有九十六台存貨,雙方對怎樣退還這九十六台並沒有任何協議,本席現命令原告在收到上述39,200元及20,000元後的十天內,需要將這九十六台省電霸於原先從被告處收貨的地點送還被告。若果原告未能退還所有一百九十六台省電霸予被告,原告須為每台欠奉的省電霸賠償港幣200元給被告。

50.本席更命令被告須為這59,200元付上利息,以判決債項利率計算,由申索傳票發出日起,直至付款之日。本席亦撤銷被告提出的反申索。最後本席亦命令被告付給原告本案包括反申索之堂費。

(陳江耀)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