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徐德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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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被判入獄18個月。現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02/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Nov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02/2003

HCMA 90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0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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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徐德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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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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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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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被判入獄18個月。現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當日一名警員在新界邊境沙頭角截查上訴人時揭發他是一名非法入境者。上訴人並非初犯,他在2001至2002年間因相同之罪行被判監15及16個月。

3.裁判法官於量刑時考慮過一些案例即蘇文景及陳佩慈案件。在這方面,裁判法官考慮到此類案中,若犯案者認罪,一般會被判15個月的監禁,但由於上訴人再三犯法,無視法紀,是一名積犯,故裁判法官在量刑時需加重刑期以保護市民大眾。經考慮後,裁判法官認為一個適當的刑期為18個月。

4.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提出唯一的上訴理由是想早點回家。本席要提醒上訴人這不是一個上訴理由。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書,認為裁判法官對上訴人作出判刑時,在原則上沒有犯錯,雖然該刑期屬於重,但本席不可說它是明顯過重。因此,本上訴是沒有足夠理由去推翻裁判法官的原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