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LR 000017/2002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此案申請人是新界一祖堂與政府因收地賠償而産生的爭議。本庭在審訊曾重申清楚說明這次申請的性質,就是决定賠償金額,而不是考慮政府在傾談賠償時的行為是否合理,至於賠償方法,則是跟從[土地收回條例]的規定,而不是以[A]級地、或[C]級地來作準。後者是恩卹賠償方法,只是適用於雙方商議賠償期間,這個階段已過去,現在已是申請人正式要求裁定賠償的階段。雖然談判期已過,本庭也曾給予雙方充足機會進行談判,但没有結果,現只可依照法例釐定申請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