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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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抗拒警務人員,而第二項控罪是襲擊警務人員。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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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10/2003 HCMA 11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0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13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1月20日 裁判日期:2003年11月2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抗拒警務人員,而第二項控罪是襲擊警務人員。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共傳召了7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指稱案發當日他在太古廣場任職保安主任,他指在廣場範圍內設置的攝錄機,有些是經常啟動,但有些則由人決定何時開啟。他於7月14日經警方要求索取,把有關7月11日的錄影帶呈交警方。 3.控方第二證人於事發時,巡邏經太古廣場近F出口的位置。他當時身穿便服,留意到上訴人在電梯做了某樣事情,所以便注意着上訴人,他走到上訴人的面前,向他出示警察委任證,表明自己是警察。他的證供說上訴人當時立即轉身,向電梯級跑下去,當他將到達電梯底部時,上訴人絆了一跤,這讓控方第二證人可趕及追前,喝着上訴人說:「差人,唔好郁」。但上訴人當時起了身又再走,控方第二證人繼續追。後來,控方第二證人伸手搭着上訴人的左肩,想停止他,但因為上訴人的身材相當大,所以控方第二證人捉着上訴人的手腕,上訴人左右搖擺他的手,終於擺脫控方第二證人的手。控方第二證人使用雙手攬着上訴人,上訴人就用肘打證人的腰部兩下。控方第二證人便鬆了手,鬆手後,控方第二證人再撲前攬着上訴人,上訴人不斷掙扎,雙方跌在地上。在掙扎期間,上訴人從他的袋裏拿出一部數碼攝錄機向地上拍打三次。控方第二證人捉着上訴人的手,接着,便有同僚來協助。他們扶起上訴人,上訴人一站立後,又向太古廣場方向走。控方第三證人到達現場,他們一起將上訴人按在地上,稍後替上訴人帶上手拷。 4.在警誡下,上訴人說了句:「我下次唔敢啦,俾次機會」,但最終裁判法官沒有接納此為上訴人有力的證據。稍後,控方第二證人發覺因為掙扎而受了傷,他的手腕、手肘、肩及胸部都有紅印,上訴人亦有受傷。 5.控方第三證人說事發當日,接到通知便去協助。他在地上拾起上訴人當天攜帶的手挽袋及數碼攝錄機。他說上訴人在警誡下也曾說過的話。控方第三證人亦見到控方第二證人及上訴人有傷勢。 6.控方第四證人是在當時着手調查此案。在上訴人簽名同意警方搜屋時,他陪同上訴人到他的家。在上訴人的家中,有上訴人的爸爸,當他們搜屋時,發現其中一個抽屜,內裡擺滿錄影帶。當他打算開啟時,上訴人喝止:「不許動」。控方第四證人於是停下來。突然,上訴人想搶奪控方第五證人所持的數碼攝錄機,警務人員立即捉着上訴人,但上訴人極力反抗,並用口咬,不斷擺動,情況很混亂。後來,警方人員終於成功地從上訴人的手奪回該部數碼攝錄機。在混亂下,控方第四證人的左邊小腿被上訴人咬傷,他的手亦有傷勢。 7.控方第五證人當時接受調查此案,於當天晚上,他陪同上訴人回家搜查,他亦支持控方第四證人的口供說當時上訴人在搶奪攝錄機的情形。 8.控方第六證人也是有到達上訴人的住所,他亦描述關於上訴人撲向控方第五證人欲搶奪攝錄機的情形。證人亦聽到當時上訴人大聲叫他的父親把那部機掉入洗手間,不要留紀錄。最後經過爭鬥後,控方第六證人從上訴人的手中奪回該攝錄機。 9.控方第七證人亦與其他證人當晚到達上訴人的家,他經核實控方第四至第六證人的警察身份後便離開。後來,又再被召喚前往該住址。因為他收到資料,控方第七證人將上訴人拘捕,罪名是襲警。在警誡下,上訴人說他沒有做到。 10.控方證人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說他當天其實被警務人員誣揑。控方證人說他在太古廣場被截停的情形,他全部一一否認。他說警務人員,即控方第二證人,當時沒有表明他的警察身份,亦沒有出示其委任證,當他跌下去,證人還衝下來,攻擊他的頭部,打他的咀及鼻。上訴人說他被警察打完後,便站起來,沒有理會該警察,但警察將他推到牆上,上訴人問控方第二證人為何要打他呢?控方第二證人說:「差人打你咪打你囉。」稍後,被他拘捕,帶到警崗。翌日零晨,控方第四證人及其他警務人員帶他回家進行搜查,他說他的爸爸當時要求警務人員出示搜查令並致電報警。控方第四證人見狀後,便向上訴人的爸爸說:「玩大佢,叫埋東方嚟。」上訴人的意思是,因為這樣的情況,所以警務人員在他家中,令爸爸不開心,因此又再誣揑他。當時他正坐在家中的沙發上,其爸爸問他為何有傷勢,上訴人說他被人打,其爸爸當時質問警務人員為何打上訴人。上訴人說他完全沒有撲向警務人員處取回攝錄機,他亦沒有咬該位警員。然後,上訴人便叫他的爸爸作證,其證供大致上支持上訴人,他說沒有看見上訴人搶奪攝錄機或咬他人,只是看見警察按住他的兒子。 11.裁判法官作出事實上分析後,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上訴人依賴了他在書面上的上訴理由。他的一個上訴理由是投訴裁判官只是相信警方的口供,沒有詳細公平地考慮警方人員作供的疑點,他亦投訴說裁判法官不相信他及他的父親的證供。 12.裁判法官已很詳細地考慮過各警務人員的口供,而他亦小心地留意到各證人口供上的矛盾及分歧,而他認為該些分歧不重要,因此,不會影響他最終接納警務人員的口供。至於裁判法官認為辯方證人不可信,因為他們的口供不合情理,這是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 13.本席閱畢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裏一一寫出、分析雙方證供的途徑。本席認為他是適當地及正確地作出分析,本席看不到他在這分析下有任何出錯,而因為裁判法官在審訊此案時,有機會看到各證人當時作口供的情形及他們的態度、對答及被盤問的情況,所以裁判法官絕對有權作一個決定相信哪一個證人。而在上訴庭,因為本席沒有機會作這一方面的觀察,所以上訴庭很少干預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決,除非上訴庭看到裁判法官在作出事實上裁決時,在程序上、法律上或事實上出錯,但本席看不到他有甚麼在事實上出錯。 14.至於法律上的觀點,裁判法官亦正當地考慮過該兩項控罪 - 抗拒警務人員及襲擊警務人員的法律上觀點及他亦提醒自己,上訴人與其爸爸沒有刑事紀錄。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已適當地提醒自己有關的法律觀點。 15.至於上訴人提出關於傷勢方面,亦是屬於警務人員的觀察方面,裁判法官已說得很清楚,因為在這混亂情況下,而有警務人員看到上訴人有多些傷勢來說,並不是一個特殊情況。因為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受到上訴人在太古廣場的拒捕,裁法官已清楚地說為何他認為在警務人員證據中,關於傷勢方面有分歧。 16.關於在太古廣場的攝錄機影帶,在這一方面,雖然控方索取了這些帶,但最終主控官有權選擇他想哪一盒帶呈堂、兩盒帶或完全不呈堂,主控官是絕對有權這樣做。而審訊當天,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如果辯方認為該些帶可以幫助法庭,辯方可申請呈堂該些帶,但是辯方沒有這樣做。所以,裁判法官毋須考慮該些沒有呈堂的帶。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並沒有做錯。 17.關於那數碼相機,本席同意張大律師所說,警務人員當時適當地取回攝錄機,所以上訴人所採取的行動是不正確。還有,本席想提出一點,當時控方第二證人是執行正當職責,這是無可否認,因為雙方同意的。亦因為裁判法官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所以認為第二控方證人已表露了他的身份,而他亦已經正確地出示他的委任證予上訴人看,所以上訴人清楚知道他是一位警務人員,所以在這情況下判上訴人有罪。至於該襲擊警務人員,這無可否認是依賴控方證人描述當時的情形,裁判法官已經接納他們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而裁判法官亦一一列出為何他不相信被告人及其爸爸的證供。在這情況下,辯方的證據不可以影響裁判法官信納控方證人的裁決。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在他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後,有足夠證據支持他的裁決,即判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18.本席在閱畢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他已小心分析過全部的證據,本席不認為他在程序上或法律上有任何出錯,所以沒有足夠理由推翻他的裁決。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及陳詩韻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