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胡德就及另一人

Case No.HCMA 862/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Nov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862/2003

HCMA 86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6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1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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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上訴人 胡德就
第二上訴人 余錫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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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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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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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位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一項「企圖盜竊」罪,經承認控罪後,被判入獄15個月。現他們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關於事發當日在尖沙咀,兩名上訴人在計程車站外排隊及交談,稍後,他們留意着一名旅客並跟隨該名旅客進入中港城地庫,再乘搭往上的電梯。雖然電梯上沒有其他乘客,但第一上訴人站在該名旅客的右面,而第二上訴人則快步超前站在該旅客的面前。當電梯到達地面時,尾隨三人的警員聽到有硬幣墮地聲,並看到第二上訴人彎身作檢起物件狀,令該旅客之去路一時受阻。其時,第一上訴人用手拉開該旅客右邊肩袋的拉鍊,並伸手入內,惟無所獲。此時,警員上前將兩名上訴人拘捕。

3.裁判法官在量刑時適當地考慮到這類盜竊在尖沙咀一帶有猖獗之情況,同時,由於那不是一般普通的機會罪行,是比較嚴重的一種,因為它是牽涉到兩人合作有計劃及部署的罪行。

4.裁判法官考慮過兩名上訴人的個人背景。第一上訴人有5次案底,其中4次與盜竊有關;第二上訴人則有12次犯事紀錄,多次與盜竊有關。故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採納一個較高的20個月的量刑作為起點,他在這方面是沒有犯錯;他犯錯的一點是今天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所指出的,是裁判法官沒有給予兩名上訴人足1/3的扣減,因裁判法官把刑期減至15個月,當中只得約1/4的扣減。很明顯這點是出錯了的。代表答辯人的盧大律師亦同意此點。

5.在這情況下,正確的刑期應為13個月。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兩名上訴人原先的判刑撤銷,改判入獄13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盧慶祥大律師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指派黃潤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