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景紅 對 馮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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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於2025年7月22日,將日期為2025年7月15 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將該償債書作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下稱 「原審法官」 )於2025年12月9日作出命令(下稱 「該命令」 )及頒下判決書(見 [2025] HKCFI 5938 )駁回其申請,並授權答辯人可於2025年12月23日或之後針對申請人提出破產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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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1231/2025[2026] HKCA 99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3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231/2025, [2026] HKCA 990

原案件 [2025] HKCFI 59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5年第1231號

(原本案件編號: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25年第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蔡景紅
   
答辯人 馮承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陳健強
書面陳詞日期:  2026年3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6月3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陳健強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答辯人於2025年7月22日,將日期為2025年7月15 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將該償債書作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下稱「原審法官」)於2025年12月9日作出命令(下稱「該命令」)及頒下判決書(見[2025] HKCFI 5938)駁回其申請,並授權答辯人可於2025年12月23日或之後針對申請人提出破產呈請。

2.2025年12月24日,申請人就該命令存檔上訴通知書。2026年1月22日,申請人再存檔兩份相同的傳票,向本庭申請暫緩執行該命令。本庭藉日期為2026年3月20日的命令,下令除非暫緩申請已向原審法官提出且已獲處理,否則本庭不予考慮(參見《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14(4)條規則)。

3.其後,申請人向原審法官提出暫緩申請。該申請於2026 年4月24日審理,同日裁決(下稱「該裁決」),申請被駁回。

4.與此同時,答辯人於2026年3月3日根據該命令,針對申請人提出破產呈請。

5.本庭認為本申請適合以書面形式處理。

6.本庭同意原審法官的觀點(參見該裁決第[11]段),即申請人應該在破產程序中提出暫緩申請,而非在作廢程序中提出。

7.此外,原審法官已考慮申請人為支持擬進行的上訴而提出的四項上訴理由(參見該裁決第[12]至[16]段)。本庭認同原審法官對該等理由的分析及結論,即它們均無可爭辯的基礎。

8.鑑於該擬進行的上訴缺乏理據,故無基礎批准暫緩執行。

9.因此,本庭駁回本暫緩申請。答辯人沒有就本申請提交任何陳詞。本庭作出暫准命令,就本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區慶祥 ) ( 陳健強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由龍生律師事務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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