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錦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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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78/2025 [2026] HKDC 1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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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打劫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提交了有關涉案膠條的相片,相片編號為MFI-1。 案情撮要 2.案發時,吳女士(控方第一證人)是粉嶺一鳴路碧湖花園地下7-11便利店的職員。 3.2024年11月25日凌晨2時許,控方第一證人正在便利店工作,被告走到收銀櫃旁邊的控方第一證人面前,向對方揮動一條膠條(在法庭上,控辯雙方量度涉案的膠條有77厘米長,而且有一定的硬度)。接著,被告要求控方第一證人打開收銀櫃,把櫃內全部現金交出。控方第一證人依照指示打開收銀櫃,把港幣$3,900元現金交給被告。被告隨之逃離現場。整件事件歷時約2分鐘。案件報警處理。 4.2024年11月28日,警方在運頭角里進行埋伏行動,於晚上11時許截停被告。被告在截停時身穿的衣服與他在2024年11月25日所穿的衣服相同。警方以搶劫罪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承認案發當日到涉案便利店打劫,並表示知錯。 5.2024年11月29日,在兩次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說出一些事情:—
6.稍後,被告帶警方尋回自己在涉案便利店附近所丟棄的膠條。 求情理由 7.被告一早認罪,這顯示被告願意承擔責任及表示悔意。辯方說閉路電視片段的質素並不理想。被告當時戴上口罩,如果被告不招認的話,控方的舉證是有難度的。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在還押期間反思己過,感到內疚。 8.辯方說被告在犯案時並沒有使用危險凶器,只是一根有硬度的透明膠條,因此驚嚇程度較低。被告並沒有使用武力,亦從沒打算傷害他人。被告單獨犯案,並沒有策劃行劫。被告因為欠債而犯案,因追數公司的騷擾使被告意志消沉,走投無路(在法庭查問下,當時被告欠債約三至四萬)。辯方說被告願意向受害公司賠償。辯方亦呈上被告自己、父母及姐姐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9.持械打劫罪的判刑指引大致上仍沿用1981年上訴庭在茆廣生(Mo Kwong Sang 訴女皇)[1981] HKLR 610。如果打劫時,被告使用刀或危險凶器指嚇受害人,一般的刑期為5年。如果涉及侵入私人住宅或商業地方,刑期可達6年。涉案的7-11便利店便是商業地方。 10.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欠債和一時衝動而犯案。被告沒有打算傷害他人,希望法庭輕判,使他早日重新做人。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早前經專家確認患上亞氏保加症,但到中四被告便輟學。被告到麥當勞工作,但卻誤交損友,染上賭博惡習以致債台高築。父母認為兒子本性善良,但卻飽受他人欺凌,使他情緒低沉,甚至有輕生的念頭。被告在還押期間並不好受,被告承諾不再犯事。 11.被告的姐姐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天資聰敏,但不善社交相處。在輟學後被告找到工作,但被告只懂用金錢請客來維持朋友關係,對朋友言聽計從,最後染上賭癮,債台高築。家人不斷替被告還債。追數公司使被告透不過氣,終於一時歪念而犯案。今日被告的父母、姐姐都在法庭支持被告。 12.就本案而言,被告並不是即場被捕,而是在3日後才被拘捕。被告在凌晨2時許進入7-11便利店,用一條有硬度的膠條指嚇女職員,這對一個在晚間通宵工作的服務員是一種巨大的恐嚇。被告亦成功劫去$3,900元。被告說他在涉案7-11便利店附近想找棍狀物品,但終於找到涉案的膠條。這表示被告在進入7-11便利店時是有備而來,不是空手去打劫。被告亦戴著面罩,減少被人指認的機會。被告亦因為店舖位置原因方便逃走而選擇涉案的7-11便利店。 13.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29歲的被告並沒有定罪紀錄。本席相信這是被告一生中第一次,亦希望是最後一次的犯罪。被告患上一些疾病,但被告的父母和姐姐會全力去支持、督導及輔助被告,使被告不會再沉迷賭博,更不會走上毒和賭的不歸路。 14.被告打算賠償$3,900元給7-11便利店,這是悔意的表現。但本席相信對7-11便利店而言,這並不是大數目。如果被告不執行賠償令,則會是民事訴訟的事宜。本席為免節外生枝,亦考慮到被告的經濟狀況以及7-11便利店的情況,決定不會頒下賠償令。 15.被告的打劫行為是愚蠢的,這會成為他生命的污點,但這並不是被告沉淪的原因。在家人的支持下,本席相信被告會藉著自己的天資去找尋一條適合自己的前路。 16.在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以4年(48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32個月。本席亦因為被告或者被告家人打算賠償的舉動而酌情減刑3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29個月。 17.最後,本席注意到被告父母指出被告患有亞氏保加症,這可歸納為Autism Spectrum Disorder(ASD),即自閉症的一種。這會影響被告的社交、被告的習慣以及興趣多方面的行徑。在法庭查問下,本席得悉被告父母似乎沒有索取專業跟進去改善被告的疾患。本席不是任何專家,但相信被告在獄中會得到適當的專業治療、輔助以及支援,好讓被告能夠適應獄中的生涯,亦使被告在出獄之後更易重投社會,做一個守法、踏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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