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934/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December 2003.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使用偽造身份證;第二項控罪是管有偽造身份證;第三控罪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裁判法官經考慮案例及求情說話後,判上訴人第一項控罪入獄12個月;第二項控罪入獄8個月;第三項控罪入獄12個月。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同期執行,但第三項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