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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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身為東主,沒有設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在該安全罪,違反第59章 A (2)。經審訊後,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46/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Dec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46/2003

HCMA 74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4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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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郭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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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7日

裁判日期: 2003年11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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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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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身為東主,沒有設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在該安全罪,違反第59章 A (2)。經審訊後,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乃三和電器工程股東之一,而三和是承辦本案位於華仁書院電力裝置工程的第四承判商。案發當日,控方第四證人與死者是受僱於三和,作為電器技工。當天他們在肇事現場進行一個“彈墨線”的工序,他們分別爬上不同的A字梯,該A字梯高度為1.78米,他們正打算“彈墨線”時,死者突從A字梯墮下,由於頭部嚴重受傷,兩日後死去。

3.第二控方證人是控方的專家證人。

裁定

4.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時,接納第二證人為專家證人。第二證人是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專責執行職業安全之法例,他已有19年就職業安全的經驗。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1頁第2段說:

「據他的口供指,如要在A字梯上作“簡單視察是沒有問題的”,但如在梯上工作,縱使工序簡單,安全的“大前題是梯必須要有扶手”,而本案的A字梯並沒有扶手的設備,而被告有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其在工業經營中所僱用的死者健康及工作安全。」

上訴

5.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於第3上訴理由,投訴裁判法官沒有充分考慮三和電器工程已提供工作台在事發的地盤;已提供安全的訓練給予工人;及工人包括涉及的死者也曾使用。黃大律師亦指出,裁判法官沒有作出裁定三和電器工程在此情況下,是否已在合理切實可行下已設置及保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在該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的健康。

6.控方第二證人在謄本第72頁B項,證人有以下的答辯:

「答: 如果係純粹睇呢幅O同理P呢兩幅圖,見呢兩- -見呢個工友企咗嗰張梯嗰度伸隻手掂咗上上高天花嗰度,如果係做嘢嘅話,喺安全嘅立場嚟講,就唔安全嘅,第一、就話呢啲咁嘅“A”字梯其實唔係畀人愛嚟做嘢,佢最主要嘅作用其實係畀人哋就係愛嚟上落,或者做一啲好簡單嗰啲視察嘅工作,係冇牽涉到工序。」

在同頁H項證人繼續說:

「答: 好,唔該。如果個工友需要做嘢,如果牽涉到係做啲工序,睇番喺嗰個O同P圖,喺個天花面嗰度需要有工序做,睇得到就係話個工友就要企咗喺張梯,而家睇到佢係第二級嗰度,喺個O圖嗰度就睇得好清楚。佢就企咗喺度做嘢,同埋兩隻手去做嘢就變咗佢咁嘅情況,第一、如果佢兩隻手係牽涉到要有啲工序要做嘅,包括揸啲工具,或者佢要嗚身去做嘢,咁嘅時候,就變咗佢個人就唔得穩定。同埋佢喺呢的咁嘅環境,佢冇一個扶手畀到佢可以固定佢嘅身體,所以如果純粹係睇呢兩幅咁嘅圖,咁係一定唔安全。」

隨後,主控官在73頁F項有以下的問題:

「問: 你話過呢的“A”字梯係唔適宜工友去做任何好似O同P嗰個圖片上面所做嘅嘢,包括係彈墨線亦都係唔適宜,最安全嘅做法應該係點呢,一個合理可行嘅方法係點樣呢?
答: 一個合適嘅工作台或者一個棚架 ... 」

7.本席閱讀過第二證人的口供,同意辯方大律師所指,即證人的意見是,在這情況下,一個確實可行及安全的措施便是死者應該用一個合適的工作台,而單憑用“A”字梯是不安全的做法。在這情況下,這個“A”字梯是更加危險,因它沒有扶手。因此,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1頁第2段的結論為:

「但如在梯上工作,縱使工序簡單、安全的“大前題是梯必須要有扶手”」

是不符合專家的意見。如果裁判法官沒有錯誤瞭解專家的意見,他可能會給予辯方證物D1的一個適當的衡量,因為控方證物D1透露,上訴人的公司當時是有租用這種工作台在地盤讓工友使用,而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指,公司是有指示工友用這些工作台。再者,控方第四證人亦指稱,死者在事發前,亦曾用過這類工作台。

8.R v. Ping On Foundation (Piling) Co. Ltd Mag. App. No. 879/1995,Duffy J 說:

"It was not reasonable to expect the appellant company to constantly be on hand to supervise each and every occasion when sheet piling was carried out. It was reasonable for them to assume that the safe system of work, always used by the deceased in the past, would be used by him.

I did not agree with the learned Magistrate's conclusions that the prosecution had proved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this offence and I allowed the appeal."

9.本席採納Duffy J以上的說話。本席認為如果裁判法官正確地考慮過控方專家證人的口供及其他證人的口供,他可能裁決上訴人已在合理切實可行下,已設置及保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在該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的健康。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這個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及罰款被撤銷。如果上訴人已繳交罰款,這罰款應歸還予上訴人。上訴人可得本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訟費,若控辯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由訟費評定當局作出評定。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顧增海律師行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