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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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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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71/2003 HCMA 117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7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859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3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3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控方第一證人為一名警員,事發當日,他駕駛着一輛電單車,在北大嶼山公路沿中線往機場方向行駛。當他駛近里程碑9.8號時,看到在前方約20至30米,有一輛的士(為上訴人所駕駛)以時速80多公里在中線上以「之」字型行駛。他留意到的士曾擺向左方駛往左一線,引致原本另一輛在左一線行駛的私家車需要煞車、響號及轉左駛入路肩,以避免與的士發生碰撞,停定後,的士與私家車的距離不足一米。該名警員立即駛前把的士截停,向上訴人查詢。上訴人當時向警員道歉,稱他剛才睡着了,並稱當天早上已被控一項超速罪,要扣3分,上訴人向警員出示一張定額罰款告票。但警員告訴上訴人,他目睹上訴人的的士較早前在路上行駛的情況,並告之上訴人控告他不小心駕駛。上訴人當時不斷向該名警員求情,但警員不予理會。 3.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作供。他作供時指,當日在事發地點,他以時速100公里在公路左二線行駛。但當他駛到竹篙灣時,因的士機件出現故障,引致他行車不定,他於是把車速減至80公里,再行駛了幾個的士車位的距離後,警員駕駛着電單車從左二線的後方,即3至4支燈柱位追上把他截停。上訴人當時向警員稱,他的的士機件在行駛中出現故障,但警員指稱他使路上的一輛私家車受到驚嚇,上訴人回答說前面並沒有私家車,並反問警員私家車的車牌號碼,警員便說他態度囂張,因此控告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 4.上訴人亦稱他曾多番向警員求情,並稱較早前已被檢控超速。其後,警員着他把的士駛往東涌東薈城,上訴人便應要求照辦,駛到地點時,看見該名警員與其上司傾談,上訴人便相信警員利用他向上司解釋他遲到的原因。上訴人在法庭上呈遞有關的修車發票,上訴人稱翌日把的士駛往車房修理,發票指出的士曾更換油渣泵。 5.本案很明顯,正如裁判法官所說,雙方各執一詞。裁判法官在考慮證供時究竟是否相信控方證人。裁判法官分析過控方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的口供表現誠實,並認為該名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接納他的口供。裁判法官在考慮上訴人的口供時,分析過關於上訴人所說之過程,裁判法官認為在這方面,上訴人所說之證供,他不認為屬實,最終在毫無疑下,認為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一名不小心駕駛者,引致他的的士切入左一線時,影響左一線的私家車需要煞車、響號及扭左,避免與的士碰撞。 6.上訴人不服他的定罪,在上訴審訊時作出自辯。他提出上訴理由主要投訴裁判法官可能不是一名駕駛者,沒有理由在這情況下判他有罪,裁判法官因沒有駕駛經驗才相信該名警員。 7.本席留意到一點,裁判法官在口頭判決及裁斷陳述書內,小心地一一道出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指,他不相信上訴人行駛時車輛顛簸不定,因依照警員所目睹的,當時上訴人的車輛以「之」型行駛,當警員截停上訴人時,上訴人自稱他自己睡着了,而警員清楚地看到私家車的司機當時需要扭左而避他及響車號,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假如警員沒有目睹這事情,沒有理由趕上而截停上訴人。 8.本席留意到裁判法官小心地分析過所有證供及證據,而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沒有適當地謹慎及專注。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9.本席裁定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後,答辯人陳大律師要求申請訟費。本席得知本案應在12月18日聆訊,但當時上訴人沒有出庭應訊,上訴人稍後才以書面申請聆訊。在這情況下,擬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關事實方面,本席認為上訴人應該給予答辯人的訟費。因此,今天聆訊的訟費歸於答辯人。若雙方不同意堂費,訟費之數目便交由評估當局作出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